1功能翻译理论一、产生背景20世纪六七十年代,德国译学界深受结构主义语言学的影响,形成了以扭伯特(A.Neubert)卡德(O.Kade)为代表的莱比锡学派(theLeipzigSchool)和以威尔斯(W.Wilss)为代表的萨尔派(theSaarbruckenSchool)。前者立足于转换生成语法,在翻译中严格区分不变的认知因素和可变的认知因素;后者是奈达学说的追随者,主张建立翻译科学。“对等”成为了翻译研究的中心,各种借鉴语言学理论的翻译对等论应运而生,但大都不过是对等形式的重新组合。这种语言学科学研究愈演愈烈,后来致使翻译沦为了语言学的附属品,极大地束缚了这一学科的发展,同时理论和实践的严重脱节也令越来越多的译者感到了不满,功能派翻译理论就是这时兴起并逐步深化。它针对翻译学研学派中的薄弱环节,广泛借鉴交际理论,行动理论,信息论,语篇语言学,美学思想,将研究视线从源语文本转向目标与文本,成为当代德国译学界影响最大,最活跃的学派。二、概述功能翻译理论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的德国,它是以目的论(skopostheory)为核心,强调问题和翻译功能的一种流派。他的出现反映了翻译的全面转向:从原来站主导地位的语言学流派的注重形式的翻译观转向更加注重功能和社会文化因素的翻译观。这种转向得益于交际理论、行为理论、话语语言学、语篇学说以及文学研究中趋向于接受理论的一系列研究活动。功能翻译理论的形成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以卡瑟琳娜·莱斯(KatharinaReiss)在1971年出版的《翻译批评的可能性与限制》一书为标志的,书中提出了功能翻译理论的雏形。第二个阶段是赖斯的学生汉斯·弗米尔(HansVermeer)创立的功能翻译理论的核心理论:翻译的目的论。第三个阶段,在弗米尔的“目的论”的基础上贾斯塔·霍茨·曼塔利(JustaHolzManttari)进一步发展了功能翻译理论,提出了翻译行为论。而克里斯蒂安·诺德(ChristianeNord)作为德国功能翻译理论的集大成者和主要倡导者之一,在诸多德国功能派学者中首次用英文全面系统地整理归纳了功能派各种学术思想,用简单易懂的语言和丰富的实例阐述了功能派复杂的学术理论和术语。针对翻译理2论的不足,她还提出了翻译的忠诚原则。三、内容简介1、卡瑟琳娜·莱斯的文本类型凯瑟琳娜赖斯,1923年出生于德国,著名的学者,翻译理论家,精通德语和西班牙语,曾执教于海德堡大学,维尔茨堡大学和美因茨大学。长期从事翻译研究和教学,并深受奈达等值理论的影响,将语用学引入翻译研究中,提出了从功能角度对文本进行删减和补充,以实现更好的对等。此后,她将功能对等理论应用到翻译批评中,提出了比较合理的翻译批评观,即以功能等值作为译文评估的标准。卡瑟琳娜·莱斯在上世纪70年代的研究仍以对等(equivalence)这个概念为基础,但是她更为关注的是文本层面的交际对等而非单词和句子层面的交际对等。起初,她的功能主义方法是为了建立起一套系统的翻译评估体系。她借用了布勒(KarlBuhler)关于语言功能的三分法(信息功能、表达功能、吁请功能)。,她将这三种功能与对应的语言维度,文本类型联系起来。见下表:3莱斯将每一种文本类型的特点做如下归纳:1、“单纯事实的交流”:信息、知识、观点等。这时用来传递信息的语言维度是逻辑的或者所指的(refemntial),交际中的焦点是内容或“主题”,此时的文本类型称为信息型文本(informativetext);2、“创造性行文”:作者使用了语言的美学特点。文本作者或“发送者”被置于一个很显著的位置,文本的形式也变得十分重要,此时的文本称为表情型文本(expressivetext);3、“引起行为反应”:吁请功能文本的目的在于呼吁或说服文本的读者或“接受者”按某一种方式行事。语言的形式是对话式的,其焦点是“吁请”,因此赖斯称之为操作型文本(operativetext);4、视听类(andiomedial)语篇:如电影、视觉和语音广告,即上述三类文本辅以视觉形象、音乐等;这是赖斯所划分的第四类文本,但没有在表中标明。莱斯说“原文的主要功能是否得到传递,是评判译文的决定性因素。”她建议“不同类型的文本采用不同的翻译方法”(Reiss,1976:20)。这些方法描述如下:信息类语篇的译文应该传递原语指示性或概念性的内容。翻译应该语言直白无冗余,并根据需要使用明晰化技巧;表情类语篇的译文应该传递原语的审美性和艺术形式。翻译应该使用“同一”策略,即译者应采用原语作者的观点;操作类语篇的译文应该使目的语接受者产生预期的反应。翻译应该采用“顺应”策略,以期对译文读者产生同样的效果;视听类语篇需要采用“辅助”方法.给文字加上视像和音乐。赖斯(Reiss,1971:54一88)还罗列了一系列言内和言外的指导标准(Instruktionen),来评估译文的充分性。(1)言内标准(intralinguisticcriteria):语义、词汇、语法和风格上的特点;(2)言外标准(exhalinguisticcriteria):情景、主题、时间、地点、接受者、发出者及“情感暗示,’(幽默、讽刺和情感等)。尽管这些标准互相关联,但是他们的重要性却随着不同的语篇种类而改4变。例如,翻译关注内容的语篇首先应该做到语义对等。然而,如果语篇为一则新闻,可能要把语法标准放到第二位,而假如语篇是一本科普读物,则会更多关注原语的独特风格。同样,赖斯(Reiss,p.62)觉得,一篇表情类语篇和一篇信息类语篇相比,在表情类语篇的译文中保留一个隐喻更为重要。在信息类语篇中,译出其语义价值就够了。莱斯还从语言因素上剖析了翻译的过程。她将语言因素划分为四个层次:语义、词汇、语法和文体。从语言因素角度审视翻译过程,目标语应做到:语义的对等、词汇的妥帖、语法的准确和文体的对应。在著作中,她还总结了一些非语言因素在翻译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如语境、主题、时间、地点、源语环境读者群、源语作者和感知因素等。莱斯还对翻译批评的制约进行了说明。她认为,现实中的翻译过程涉及到很多影响翻译批评的主客观因素。因为每一个源语文本的作者在创作文本的过程中都置放了特定的目的,这种倾向性会体现在目标语的表达中。相应的,目标语文本也蕴含了某种特定的功能。她还详细的介绍了许多功能不同的目标语文本,如儿童读物、简历、学术著作、《圣经》、文艺作品等,它们都是为了服务于特定的读者群。莱斯还将信息论引入到翻译研究中来。因译者能力和语言结构不同所带来的差异造成了信息走失,赖斯称之为“无意改变”;而为了实现源语文本功能在目标语中的转换而造成的信息走失则称之为“有意改变”。她在对等的问题上,表现的更为灵活。可以通过适当的删减和补充,最大限度的实现源语文本在目标语中功能的转换。但是,这些翻译思想过分依赖语言学,忽略了文化、译者等其它因素对翻译的影响。2、汉斯·弗米尔(HansVermeer)和目的论汉斯·弗米尔(1930-2010),德国著名翻译理论家,师从功能翻译理论创始人凯瑟琳娜·赖斯。发表过多篇学术论文及译著,其中主要包括《普通翻译理论的框架》(1978)、《翻译行动中的目的与委托》(1989)、《关于翻译理论》(1983)、3与赖斯合著的《普通翻译理论基础》(1984)和《翻译目的理论:正论与反论》(1996)。弗米尔是德国功能派翻译理论的杰出贡献者,她提出的目的论是功能派翻译5理论的奠基理论,功能学派也被称为目的学派。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西方翻译理论基本上是从语言学和对等理论的角度研究翻译。到了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弗米尔根据行为学的理论,把翻译置于人类行为理论的范畴中进行研究,提出翻译是一种人类行为活动,而且还是一种有目的的行为活动。弗米尔首次提出目的论是在1978年发表的《普通翻译理论的框架》。目的论之所以与其它的西方翻译理论有很大不同,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它将一些新的概念引入到翻译研究中,这些新概念为西方翻译理论注入了新的血液,带来新的活力。目的(Skopos),源于希腊语,表示目的或目标。弗米尔引进这个词来表示翻译或翻译行为的目的。正如赖斯和弗米尔1984年那本书的书名所提示的那样,他们的目标是提出一套适用于所有文本的通用翻译理论。该书第一部分详细阐述了弗米尔的目的论;第二部分.特殊理论”修改了赖斯的功能文本类型模式,使之适用于通用翻译理论。囿于篇幅所限,本章主要讨论该理论中的基本.规则”(rules)(Reiss&V-,1994:119):1.译文(translatam)由其目的决定;2.译文在目的语文化和语言中传达信息(hdo-tionsangebot),该信息与原文化和语言中传达的信息相关;3.译文传达的信息,不可以清晰地译回原文;4.译文必须内部连贯;5.译文必须与原文连贯;6.上述五条规则按等级排列,目的规则统摄其他规则。这里需要作一点解释。规则2很重要,因为这一规则将原文和译文与它们在各自语言和文化语境中的功能联系了起来;译者再一次就如在霍尔兹一曼塔利的理论中那样)成为跨文化传播和译文生产过程中的关键参加者。规则3的不可回译性显示,译文在目的语文化中的功能并非一定要等同于原文化中的功能。规则4和5涉及通用目的“规则”,即如何评判翻译行为和信息传递成功与否:与文内连贯相关的连贯规则,跟原文的文本间连贯则与忠实规则相连。连贯规则(coherencerule)规定,译文“必须可解释为跟译文接受者的处境具有连贯性,(Rd.&V-,19&4:113);换言之,译文对于译文的接受者来说必须是6相关的,符合他们的处境和知识水平。忠实规则(fidelityrule)仅仅规定(p.114)译文和原文之间必须有连贯性,或者更具体地说,以下三者之间必须有忠实性:.译者接受的原文的信息;.译者对这一信息的阐释;.为译文接受者编码的信息。不过,这些规则的排序表明,文本间的连贯(规则5)不如文内连贯(规则4)重要,而文内连贯又不如目的(规则1)重要。对原文地位的贬低(维米尔称之为“罢黝”[dethroning]在目的论和翻译行为理论中都是常识。目的论的一个重要优点在于,该理论允许同一原文根据不同的译文的目的和译者接受的翻译委托,而译成不同的译文。套用弗米尔的话说:目的论规定的是,译者必须有意识并一以贯之地,按服与预期的目的语文本相关的某种原则来翻译;该理论并没有说明这种原则是什么:这必须根据具体的情况分别决定。(Vermeer1989/2000;228)我们以维米尔所举的例子加以说明。如果用法语写的遗嘱语意模糊,译者在为处理这一案件的外国律师翻译时,需要将其直译并加脚注或说明;反过来说,如果该遗嘱出现在一部小说中,译者或许会倾向于译出略微不同的模糊语意,但这种模糊的语意在译文中会起作用,而且无需加注,以免干扰读者的阅读。为了使翻译行为符合具体情境的需要,委托人需要在委托书中明确或含蓄地指出目的是什么(p.228)。根据弗米尔的描述,委托书包括(1)目标和(2)实现目标的条件(包括最后交稿时间和翻译费)。这两个方面都需要委托人和译者商定。在这种情形下,译者作为专家,应该能够告诉委托人/用户该目标是否可行。译文的性质“主要由其目的或委托书决定”(Vermeer,1989/2000:230),而“充分性”超越等值,成为评判翻译行为的标准。在赖斯和维米尔的书中(1984:139),充分性描述的是因译者在翻译过程中遵守翻译目的而形成的原文与译文的关系。换言之,如果译文满足了委托书中规定的目的,那么就功能和交际目的来说,该译文就是充分的。等值被降格为原文与译文之间的一个功能性的稳定关系(指原文和译文功能一致);不过,功能性的稳定关系很少见。7有关目的论的讨论诺德(Nord,1997:109一122)和克里斯蒂娜•夏夫纳(Schaffner,1997:237-238)讨论过一些其他学者对目的论的批评。这些批评包括:1、目的论宣称是通用理论,但实际只对非文学文本有效。有学者认为,文学文本要么没有具体目的,要么风格太复杂;2、赖斯的文本类型取向和弗米尔的目的论,两者所讨论的实际上是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