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地区电力系统调度规程2009年6月目录总则第一章调度管理第一节调度管理的任务和职责第二节调度范围的划分第三节调度运行管理第四节系统运行方式的管理第五节设备检修的调度管理第六节新建、改建、扩建设备投入运行的调度管理第七节并网管理第八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管理第九节调度自动化系统管理第十节调度系统通信管理第十一节集控站的运行与管理第二章倒闸操作第一节倒闸操作的一般原则和规定第二节变压器的操作第三节线路操作第四节断路器、隔离刀闸、母线操作第五节合解环和并解网操作第六节消弧线圈的运行和操作第三章电网的事故处理第一节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第二节线路开关跳闸的处理第三节变压器开关跳闸的处理第四节系统单相接地的事故处理第五节母线失压及变电站全站停电事故处理第六节系统周波下降和电压下降的事故处理第七节设备过负荷的事故处理第八节通讯中断的事故处理第九节调度自动化信息中断事故处理第十节电网设备异常处第四章负荷管理第五章调度员服务规程第一节调度员职责第二节调度员交接班制度第三节调度员培训制度第四节调度员优质服务制度总则为了适应电力体制改革的要求和加强对乌海地区电力系统(简称乌海电网)的调度管理,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尽最大能力保证对用户的持续供电,编制本规程。乌海电网是内蒙西部电力系统(简称蒙西电网)的一部分,由海勃湾、乌达、海南三个区的发电厂、变电站、电力线路和用户组成。电能的生产、输送、使用是同时完成的,因此,电网中的发电、供电和用电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对电力系统的运行必须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凡是并入乌海电网的发电厂、变电站和用户,必须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各有关单位之间应密切配合协作,确保全系统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本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部颁《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电力系统技术导则》、《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规定》及内蒙古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内蒙西部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结合乌海电网的实际情况编制。它是乌海电网运行、操作、事故处理和调度管理的基本规程,必须严格执行。凡是参加乌海电网统一调度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上述各单位颁布的专业规程、现场规程、规定、制度、条例等,涉及调度业务部分,均应与本规程相符,否则,应根据本规程的原则予以修改。乌海电业局调度所(简称乌海地调)是乌海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受乌海电业局的直接领导。乌海地调既是生产运行单位,又是乌海电业局职能机构,代表电业局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乌海地调对网内所属发电厂、变电站、用户,包括用户变电站,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必须服从上级的调度。下列人员应通晓本规程的全部或有关部分:供电单位分管生产领导、调度所所长、调度组长及调度值班人员、运行组长及运行方式专责人员、继电保护有关人员。运行所分管变电站副所长、变电专责人、集控站站长、班长及电气运行值班人员、操作人员。各发、供电单位、检修所、运行所负责生产的分局(厂、所)长、调度所所长、运行部长,除应通晓本规程(或有关部分)外,还应负责监督贯彻本规程。除上述人员外,其他与调度业务有密切联系的各级管理部门的领导和有关人员,也应了解本规程或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如遇本规程与上级电力部门及调度部门有关规程冲突时,应以上级电力部门及调度部门规程为准。本规程的批准权属于乌海电业局,解释权属乌海电业局调度所。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对本规程的某项条文有异义,应及时报告乌海电业局调度所,由调度所汇总审核修编后,报乌海电业局批准执行。第一章调度管理第一节调度管理的任务和职责1.1.1电网调度管理一般包括调度运行管理、调度计划管理(含电力市场运作、设备检修管理)、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管理、电网调度自动化管理、电力通讯管理、调度系统人员培训管理等。1.1.2乌海电业局调度所是乌海地区电力系统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机构,在业务上受内蒙古电力调度通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调)的调度和指导,各厂、所及用户按其设备所辖范围,分别受内蒙中调及乌海地调的统一指挥。1.1.3调度管理的任务,是领导地区系统运行,指挥本系统倒闸操作、事故处理,落实停电检修,充分发挥地区系统内发、供电设备潜力,确保系统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1.1.4电网调度管理要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1、充分发挥发、供电设备的能力,以有计划有秩序地满足本网用电需要;2、使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证供电可靠性;3、使电网供电的电能质量(频率、电压和谐波分量等)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4、使电网在最经济的方式下运行;5、按照有关合同或者协议,实行“三公”(公平、公开、公正)调度,保护发电方、供电方、用电方等各有关方面的合法利益。1.1.5乌海地调的主要职责:1、执行内蒙中调的调度指令;2、编制和执行地区电网内的运行方式;3、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进行操作管理;4、编制调度管辖设备检修进度表,落实检修计划及用户停电申请;5、定时记录和测量本地区电网的负荷,电压等参数,定期分析电网运行情况;6、指挥调度范围内的电压调整,配合有关部门作好地区电网的无功电压、线损和可靠性管理并做好有关理论计算和统计分析;7、指挥地区电网内的事故处理,参加事故分析,制定并组织实施提高电网安全运行水平的措施;8、参加编制发电量计划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改进系统经济运行的措施。对地区电网的远景规划、发展、设计和改进提出意见,并参加审查工作;9、负责本调度机构管辖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和定值计算管理;10、参与编制乌海电网事故及超计划用电的限电序位表,调整地区电网的负荷分布,发布乌海地区电网的统一调号;11、负责搞好地区电网内的调度自动化和通信设备运行管理工作;12、参加内蒙电力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的设计审查工作和远景规划工作;13、参加新建、扩建、改建的发、送、变电工程的设计、审核工作;14、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设备和用户的投产试运行工作;15、组织调度系统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16、负责地区电网内企业自备电厂并入电网的调度协议签定工作及其它有关调度运行的技术、管理工作。第二节调度范围的划分为使电网调度机构能够有效地指挥系统的运行与操作,凡是并入乌海电网运行的发、供电设备,均按“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调度范围的划分。乌海地调在执行调度业务时,对其所属电网的设备划分为第一类设备(地调管辖)、第二类(地调管理)和第三类设备。第一类设备只有得到值班调度员的指令或经许可后方可对其进行操作。第二类设备进行操作应事先征得值班调度员的许可,操作后立刻报告值班调度员。第三类设备为变电站、发电企业和用户自行管理的设备。1.2.1内蒙中调一类设备1、220KV顺达变电站220KV出线(251、252、253、254、255、256)、220KV母线。2、220KV伊和变电站220KV出线(251、252、253、254、255、256、257)、220KV母线。3、220KV黄河变电站220KV出线(251、252)、220KV母线。4、220KV五福变电站220KV出线(252、253、257、258)、220KV母线。5、220KV祥和变电站220KV出线(251、252、253、254、257、258)、220KV母线。6、220KV卧龙岗变电站220KV出线(253、257)、220KV母线。7、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随一次设备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而相对应划分。1.2.2乌海地调一类、内蒙中调二类设备1、伊和220KV变电站1、2#主变压器及220KV中性点210、220刀闸。2、顺达220KV变电站1、2#主变压器及220KV中性点210、220刀闸。3、黄河220KV变电站1、2、3#主变压器及220KV中性点210、220、230刀闸。4、五福220KV变电站1、2#主变压器及220KV中性点210、220刀闸。5、祥和220KV变电站1#主变压器及220KV中性点210刀闸。6、卧龙岗220KV变电站1#主变压器及220KV中性点210刀闸。7、220KV海宝线、卧宝线、220KV宝山变电站220KVI,II段母线、1、2、3#主变压器及220KV中性点210、220、230刀闸。8、220KV神慧线253间隔1.2.3乌海地调一类设备1、上述设备以外乌海地区电网内的其它变电站10KV(6KV)以上站内设备。2、乌达发电厂110KV出线、35KV母线及出线。3、110KV、35KV系统接地方式或接地设备及乌海电网低周减载装置。4、并入乌海地区电网的企业发电厂设备的管辖或管理,按调度协议执行。5、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随一次设备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而相对应划分。1.2.3乌海地调二类设备1、用户中由地区电网管理的变电站10(6)KV、35KV双回线及以上供电的用户端开关、刀闸。2、调度管理设备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随管理范围的划分而相应划分。第三节调度运行管理1.3.1乌海地调调度员,在其值班期间,按照批准的调度管辖范围,代表乌海电业局对乌海地区电网的运行操作、调整、事故处理行使指挥权,对其所辖范围内各厂、站值班人员发布调度指令,并对其正确性负责。在调度关系上还应受内蒙中调值班调度员的领导,接受其发布的调度指令。1.3.2并入乌海地区电网运行的发电厂的值长(包括电气班长)、变电站值班人员,在其值班期间,所属设备按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受乌海地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接受乌海地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并对执行指令的正确性负责。1.3.2乌海地调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值长和变电站值班长,在值班期间接受上级值班调度员下达的指令时,应复诵指令,核实无误后方可执行。调度指令的内容发令和受令双方均应录音,并作记录。如受令者认为调度指令不正确,应当立即向发布该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报告,由发令值班调度员决定该调度指令的执行或撤消。如发令的值班调度员重复该指令时,接令值班人员原则上必须执行,但执行该指令确将危及人身、设备或者电网安全时值班人员应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指令内容的建议报告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直接领导人。如无故不执行或延误执行上级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则未执行调度指令的值班人员及不允许执行调度指令的领导人均应对此负责。1.3.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干预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发布或者执行调度指令。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力和义务拒绝各种非法干预。1.3.4一般情况下,乌海电业局的主管领导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指示,应通过调度机构负责人(调度所长,调度班长下同〉转达给值班调度员。如找不到上述人员时,值班调度员可直接接受其指示并执行,且尽快报告上述人员。1.3.5调度机构的负责人以及发电厂,变电站负责人,对上级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有不同意见时,只能向上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调度机构提出,在未作出答复前,接令的值班人员仍必须按照上级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该调度指令执行;如上级采纳或部分采纳所提意见,由接受意见的调度机构负责人将意见通知值班调度员,由值班调度员更改调度指令并由其发布。1.3.6除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网调度部门、调度机构负责人所作的不违反《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规程、规范等的指示以及调度机构内有关专业部门按规定所提的要求,并按第1.3.5条规定传达给值班调度员外,其它任何人直接对值班调度员发布或者执行调度指令提出的任何要求,均视为非法干预。1.3.7发电厂和变电站的值班人员接班后应主动向值班调度员汇报运行情况,地调当值调度员应主动向内蒙中调汇报运行情况并记入运行日志,必要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有关单位。1.3.8只有经局正式批准的当值调度员有权发布调度指令和接受上级调度指令,只有经厂(所)批准的当值值长(正值值班员)才有接令的权力,对无正当理由破坏调度纪律的人员,乌海地调上报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