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超额递减赔偿制度”的消费者小额权益保护内容提要:“退一赔一制度”由于其固有的缺陷对小额欺诈消费没有明显约束力。它不仅不能保护消费者的大量小额权益,激励消费者与不法经营作斗争,反而诱导了商家从事不法经营的机会主义行为。这是法律制度资源的巨大浪费。在利害关系小的领域设计出有效的法律救济措施极为必要。建立相对均衡的“超额递减赔偿制度”代替“退一赔一制度”,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全面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AbstractThesystemtoReturnoneandCompensateonehasnoobviousbindingforcetothesmallsumcheatconsumptionactionbecauseofitsproperblemish.Itcan'tnotonlyprotectthelargequantitysmallsumrightsoftheconsumers,andencouragetheconsumerstomaketheconflictwiththeillegalproprietors,onthecontrary,itinducestheopportunismbehaviorofillegaloperating.Thisisahugewasteofthelawsystemresource.Itisextremelynecessarytodesignthevaliditylawreliefinthesmallsumadvantagesanddisadvantagesrelationfield.IthastheimportantmeaningtoprotecttheconsumerrightscompletelyandmaintainmarketeconomyruleingearbyestablishingthesystemtocompensateindescentbyexcessinsteadofthesystemtoReturnoneandCompensateone.关键词:退一赔一制度超额递减赔偿制度法经济分析一、“退一赔一制度”的积极作用长期以来,我国民法理论关于民事责任主要是倾向补偿为主原则(惩罚性违约金除外),不论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一般坚持“损失多少赔多少”的原则。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以下简称《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一条规定打破了我国大陆法系单纯的补偿性民事责任制度,意味着受害人(消费者)获得的赔偿,不再仅仅是其遭受的损失,还可以增加原来其支出费用的一倍。显然,退一赔一惩罚性赔偿制度较之单一补偿能更有效地填补消费者遭损害的民事权益,降低维权成本,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可以说在这之前没有任何一项制度对民众有如此明显的唤醒私权意识的作用;同时,“退一赔一”制度也使不法商家进行欺诈经营的成本增加,预期利益降低,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违法经营行为。二、“退一赔一制度”的缺陷诚然,“退一赔一制度”对于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这些积极意义是有着明显折扣的。由于“退一赔一制度”的单一性,该制度对大额欺诈消费有明显的遏制作用,但对小额欺诈行为则缺乏直接的约束力。打个比方说,某消费者因受欺诈而购买商品支付100元,按《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他去找到商家协商索赔,可获赔偿共计200元,但是为索赔而花去的误工费、交通费、必要的检测费用、精神损失等,恐怕远不止增加赔偿的100元,消费者显然得不偿失。如果协商不成,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那消费者付出的代价可能会是诉讼标的金额的几倍、十倍、百倍,甚至卖了房子丢了工作①,虽胜犹败的诉讼使许多消费者望而却步。1996年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调查,有62.5%的消费者当权益受到侵害时采用的是“忍”的态度,只有6.2%的人投诉并寻求社会帮助,更可悲的是竟然没有一人愿意诉诸法院的司法保护②。“讼争终凶,古有明训。凡诉讼者,动辄经年累月,不但荒时废业,且耗费金钱,纵幸而获胜,亦往往得不偿失。若其败诉,所受损失更为重大。”③中国传统文化观念对消费者的影响是比较深的,因此,受害的消费者尤其是在数额较小的情形下多半也就“忍了”,除非“上帝”被“宰”得过分厉害。正如美国法学家迈克尔·D·贝勒斯所说:“谁都可以小数额地欺骗很多人,但不可大数额地欺骗少许人。”④一个小数额对于一个消费者来说不算什么,可是很多个小数额加到一起就是一比可观的大数额了。经营者正是看中可以小数额地欺骗很多人这一点,所以才进行欺诈性销售。然而,《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于小额消费的侵害并不能达到其预期的保护目的。《消法》第四十九条充分成立的前提是基于这样一个假设,那就是消费者索赔成本为零或非常低、并且有足够的消费者会在有效的时间内充分行使自己的索赔权利。但这一假设前提在现实生活中是很难实现的。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并不是每个消费者都能及时地发现不法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因而也就不能够在有效的时间内去向不法经营者索赔,即使是有的消费者在发现受欺诈后,虽享有双倍索赔的权利,但仍有可能因为商品价值过低、索赔成本过高而放弃这一权利。致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效用受到严重影响。中国消费者协会2004年2月2日公布的一项最新调查结果显示,在被访者中,有百分之五十八点四的人认为《消法》的作用大,百分之三十七认为作用一般,有百分之四点七认为作用不大;在《消法》规定的消费者所享有的九项权利中,百分之二十八点一的被访者认为“选择权”的维护状况最好;百分之二十六点三认为“索赔权”维护状况最差;调查同时显示,百分之九十点九的被访者认为当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时,“加倍赔偿”是合理的,而百分之六十六点六的被访者则认为,如果修改加倍赔偿的规定,应当增大赔偿倍①童大焕:“赢了官司输了钱”现象,中国青年报,2002—03—20。②法制日报,1996—03—15。③王红岩:论民事诉讼中的调审分离,《法学评论》1999.3。④[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数。三、超额递减赔偿制度设计鉴于“退一赔一制度”不能充分地保护小额消费者的权益,笔者尝试提出一种“超额递减赔偿制度”来对《消法》第四十九条进行完善。所谓超额递减赔偿制度,是指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对消费者的损失进行赔偿,其赔偿倍数随着超额部分的递增而逐渐递减。对于欺诈行为,消费者索赔的成本边界应该等于商品价值、直接交涉费用、误工成本、精神损失以及参与社会经济管理报酬的总和。但在现行法律条件下,对小额欺诈仅仅进行“退一赔一”不足以遏止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同时消费者基于对索赔成本、误工成本和精神痛苦的考虑,也几乎没有积极性对小额商品进行索赔。在这种情况下,设计调动消费者积极性、遏止不法经营者机会行为的新赔偿制度,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有重要的意义。笔者通过调查,依据消费者、经营者的行为习惯、社会平均收入水平以及社会平均消费水平,在广泛调查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参照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设计下列超额递减赔偿标准:商品或服务超额递减赔偿标准表级数商品或服务价格赔偿倍数(以超额部分为基数)1超过0——100元的部分10倍2超过100——1000元的部分8倍3超过1000——5000元的部分5倍4超过5000——10000元的部分2倍5超过10000-100000元的部分1.618倍6超过100000元的部分1.382倍其中,1.382倍、1.618倍基于黄金分割率确定。对于消费者和管理者来说,1.382倍是该超额部分的最低容忍边界,1.618倍是适度的容忍边界,2倍是基于法律规定的习惯容忍边界,5倍、8倍、10倍则是相对均衡边界。在超额递减赔偿制度下,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额度越小,赔偿的倍数就越大;反之,消费额度越大,赔偿的倍数就越低。如果商品价值低,交易数额小(低于100元),根据300人的样本调查统计,可以考虑对消费者进行10倍的赔偿;如果商品价值在100——1000元,可以对在100元以内的部分给以10倍的赔偿,超额的部分赔偿倍数则递减为8倍;商品价值超过1000元而低于5000元的,则先对100元部分进行10倍的赔偿,再对100——1000元内的部分进行8倍的赔偿,超过1000元的剩余部分,则赔偿倍数递减为5倍;对第四、五、六级赔偿依此类推。在计算欺诈赔偿金额时,“太少的惩罚性赔偿金不足以使此种不法行为消失,显然是无效率的;然而,太多、太高的惩罚性赔偿虽然会使此种行为消失,但受害人获取的高额赔偿并非基于自由交易而得到,也不符合交易的原则,因此也是无效率的”⑤。对于超过10000元和100000元以上的高额商品,不宜进行倍数过高的赔偿,否则就有可能造成经营者因为一次赔偿而背上沉重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因此,基于黄金分割率确定社会管理与消费者的容忍边界,划定赔偿倍数分别为1.618倍和1.382倍。由于采用超额递减进行计算比较烦琐,所以,设定速算添加金额加以计算,可以简化计算过程。速算添加金额是指在采用超额递减进行计算的情况下,根据超额递减赔偿标准表中划分的应采纳的级距和赔偿倍数,先用超额递减赔偿的方法计算出应赔偿的数额,再减去用全额递减方法计算的应赔偿数额以后的差额。当超额递减赔偿标准表中的级距和赔偿倍数确定以后,各级的速算添加金额也固定不变,成为计算应赔偿数额时的常数。商品或服务速算赔偿金额标准表级数商品或服务价格总赔偿金额10——100元的商品或服务价格×10+02100——1000元的商品或服务价格×8+20031000——5000元的商品或服务价格×5+320045000——10000元的商品或服务价格×2+18200510000——100000元的商品或服务价格×1.618+220206100000元以上的商品或服务价格×1.382+45620注:黑体部分为速算添加金额。根据超额递减赔偿制度,其计算赔偿总额的计算公式为:赔偿总额=商品价值×适用赔偿倍数+速算添加金额案例:某人购买了10100元的一件商品,因受到经营者的欺诈而索赔,按照上边的公式计算,可得其应得到的赔偿总额为:赔偿总额=10100×1.618+22020=38361.8元四、超额递减赔偿制度的法经济分析与退一赔一制度相比,超额递减赔偿制度有着明显的法经济学意义。1.超额递减赔偿制度降低了小额消费者的普遍维权成本超额递减赔偿制度通过调整赔偿结构主要解决了小额欺诈的赔偿问题,这对小额消费占绝大多数的消费者来说有着普遍的引导意义。由于小额欺诈赔偿的倍数(超额部分)达到⑤Polinsky&Shaved.“PunitiveDamages:AnEconomicAnalysis”,111harvard.L.Rev869(1998)。了5—10倍,赔偿数额基本上和维权成本达到均衡,小额消费者会有充分的理由和条件行使自己的索赔权利,从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也能够得到较好的保障。2.超额递减赔偿制度降低了社会管理成本构建、维护和谐的社会经济秩序是国家经济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但是,基于社会经济活动复杂、繁多,国家经济管理部门不可能也没必要把所有的管理职责都承担下来,那会造成管理成本过于高昂。通过一定的利益机制调动广大消费者参与社会经济监督,是事半功倍的经济学选择。超额递减赔偿制度设计的小额赔偿数额中已包括了消费者参与社会经济管理的报酬部分。这既可以大幅度降低国家管理费用,也可以激励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社会管理,与不法经营者作斗争,最大限度地遏制欺诈性行为,从而创造公平的交易环境,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3.超额递减赔偿制度增加了经营者的小额违法成本,降低了大额赔偿比例超额递减赔偿制度大大提高了小额欺诈的赔偿倍数,提高了造假者和不良商家的小额违法成本,避免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同时,超额递减赔偿制度在达到57644⑥元这个边界后,赔偿总额会低于“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