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23号令)解读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200702)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治安管理办法》等安全工作制度的通知(200702)第二部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三章校内安全管理制度第四章日常安全管理第五章安全教育第六章校园周边安全管理第七章安全事故处理第八章奖励与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一、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依据(第1条)目的1、保障学校以及学生、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2、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二、安全管理的4个原则(第3条)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三、学校安全管理的5大工作(第4条)(一)构建工作体系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4.1(二)健全预警机制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4.2(三)建立协调机制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4.3(四)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4.4(五)实施救治处理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4.5四、对相关主体的总的要求(第5条)1、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5.12、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5.23、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5.3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明确政府十部门各自职责教育(第7条)公安(第8、12条)卫生(第9、12条)建设(第10、12条)质监(第11条)交通(第12条)文化、出版、工商、司法(第13条)一、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7.1临清市教育局学校安全精细化管理细则.doc(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7.2(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7.3(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7.4(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7.5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7.6补充:教育部《关于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六条措施》1、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认真落实《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切实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2、迅速组织力量对学校周边地质和校舍情况进行排查,凡发现地质隐患的要迅速报当地政府妥善处置,对排查出的具有安全隐患的教室要停止使用,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3、每逢开学、放假前要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强化学生安全意识,特别是要以多种形式加强学生应对洪水、泥石流、火灾、地震等突发事件的应急训练,提高学生自救自护能力。4、学校每学期要对校车的安全保障、驾驶员资格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严禁租用个人车辆接送学生,凡是用于接送学生的校车必须经交管部门审核合格。5、寄宿制学校要配备教师或管理人员专门负责管理学生宿舍,落实夜间值班、巡查制度,坚持对寄宿学生实行晚点名和定时查铺制度。6、杜绝将学校校园场地出租用于停放社会车辆,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活动二、公安机关的职责:8(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补充: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一、对发生在校园及周边,侵害师生人身、财产权利的刑事和治安案件,实行专案专人责任制。二、在校园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亭,有针对性地开展治安巡逻,强化治安管理。三、根据需要向学校、幼儿园派驻保安员,负责维护校园安全。四、选派民警担任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负责治安防范、交通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每月至少到校园工作二次。五、在外地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幼儿园上学、放学时,派民警或协管员维护校园门口道路的交通秩序。六、在学校、幼儿园周边道路设置完善的警告、限速、慢行、让行等交通标志及交通安全设施,在学校门前的道路上施划人行横道线,有条件的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七、在城市学校、幼儿园周边有条件的道路设置上学、放学时段的临时停车泊位,方便接送学生车辆停放。八、对寄宿制的学校、幼儿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监督检查;对其他学校、幼儿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并督促指导其依法履行消防职责。三、卫生部门的职责:9(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四、建设部门的职责:10(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五、其他行政部门的职责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112、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123、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13.14、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13.2富阳市中小学生乘车安全工作实施细则.doc(富阳市政府颁发)六、举办者的职责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4(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