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一、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的筹备1、在党委(或党支部,下同)的领导下,成立有党、政、工有关部门参加,由工会牵头的大会筹备机构(如筹备委员会等),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小组进行具体筹备工作。2、换届时,制定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名额分配、代表条件、选举办法、代表团(组)划分(一般以行政建制或分工会为单位)等方案。代表产生后,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公布代表名单。3、征集大会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4、行政、工会和教职工代表都可以提出教代会议题的意见。大会筹备机构将议题内容整理、审议后,与校长协商,然后,提请党委讨论,提出教代会议题的建议。5、有关部门将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文件至少于前10天印发给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再交学校工会。6、安排民主评议干部时,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7、提出专门工作小组(或委员会,下同)组成方案。8、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9、拟定大会日程、议程。10、召开首次教代会时,根据教代会条例和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教代会实施细则。如颁布了新的教代会条例或者学校实际情况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时,对细则提出修改意见。11、制订会议经费预算(由行政开支)。12、做好其它会务准备工作。13、工会向党、政、工负责人联席会议报告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14、由党委发出召开教代会的通知(也可以由党委批转工会关于召开教代会的报告)。二、教职工代表的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年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一)教职工代表的选举1、由工会制定选举教职工代表方案,征求行政意见后,报党委审定。方案内容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选举办法等。如会议需要,方案还应包括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名额的分配、产生办法等。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单位党、政、工、团主要领导(也可以扩大到中层中要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邀代表一般是有影响的民主党派人士、离退休教职工、教职工家属等。2、代表名额。代表名额按教职工人数确定:教职工在50至100人的,代表名额不低于30%;教职工在101至200人的,代表名额不低于25%—30%;教职工在201至500人的,代表名额不低于20%—25%;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教职工不足50人的,全体教职工参加。3、各选区工会根据所分配名额,通过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候选人当选须获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的过半数同意。4、各选区将选举结果报学校工会后,由工会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程序。审查合格后,将教职工代表登记表存档。5、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是教职工代表。选举时,应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选区,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工会负责对教职工代表进行培训。(二)教职工代表的资格处理、撤换、增补1、凡有下列情况的教职工代表,应对其代表资格进行处理。(1)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单位,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单位内部调动一般不作处理;(2)教职工代表离、退休后,其代表资格即停止。(3)教职工代表被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停止。(4)教职工代表因各种原因连续两年(中小学也可以为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5)教职工代表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对拟撤销的教职工代表的资格进行讨论,过半数同意,方可作出决定。2、教职工代表的增补因各种原因造成教职工代表缺额的,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补选。(1)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书面申请。(2)经学校工会研究同意后,原选举单位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并将选举结果报学校工会。(3)学校工会审查同意后,填写教职工代表登记表,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增补情况。三、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和教职工群众就学校发展、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工资资金分配、生活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一)、提案的征集1、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工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附表1)印发给全体教职工代表。2、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交提案工作小组。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由一人提出后,一般须有两人以上附议。(二)、提案的审查、立案1、提案工作小组收到教职工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合并,合并后,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2、提案工作小组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立案的原则是:(1)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2)是否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3)是否具有实际价值或者作用。(4)纯属个别人的问题,一般不予立案。(5)对有争议的提案,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3、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都要填写提案处理表(附表2)。凡未立案的提案,应转有关部门处理,并答复提案人。4、重大提案应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确需教代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列为大会议题。(三)、提案的办理(1)提案工作小组将提案处理表送交校长。(2)校长召开有关会议,逐条落实到承办部门(或者个人)。(3)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制订实施方案(定时间、定人、定任务),不能落实的说明原因。(4)分管校长对承办部门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5)承办部门按实施方案进行落实。(四)提案的检查与反馈1、工会和专门工作小组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督促。2、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3、提案工作小组在教代会上报告本次提案征集情况和上次教代会提案的落实情况。(五)首届一次教代会提案工作由学校工会按程序办理。四、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一)主席团职责大会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1、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2、主持会议。3、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4、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5、处理大会期间其它重要问题。(二)大会主席团成员的产生1、每次会议前,由工会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要求和实际需要提出大会主席团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选等,同行政协商,报党委审查。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师及其他有代表性人员。教师应占较大比例。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2、将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通过。3、根据需要可以设大会秘书长。秘书长一般由工会负责人担任。(三)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五、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工会主持。全体教职工正式代表参加。1、工会报告本次教代会的筹备情况,提出大会议程和议题的建议。2、通过工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者由工会作关于代表增补情况说明。3、通过大会议程和议题。4、民主评议干部时,通过民主评议干部方案。5、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6、通过代表团正、副团长名单(为便于工作,一般由当选为教职工代表的工会负责人任代表团团长)。7、通过专门工作小组组成方案。8、通过、决定大会其它事项。9、党、政领导讲话。预备会议表决一般采取举手方式。六、教职工代表大会议程主要包括(根据会议需要舍取)1、由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大会的代表人数(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三分之二,方可宣布开会)。2、宣布大会议程。3、由校长作工作报告(每年至少一次)。4、由行政有关负责人作专题议案的报告。5、由工会主席或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就上次教代会决议、决定落实,提案处理等情况向大会作出报告。6、由工会主席就教代会闭会期间,召开联席会议所决定的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7、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和提交大会选举的候选人进行讨论、酝酿。各代表团团长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8、主席团在听取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经统一认识,对会议议案、决议、决定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9、进行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10、通过教代会实施细则或者实施细则修改意见。11、按民主评议干部方案组织评议。12、可以根据需要,安排教职工代表发言。13、大会总结。七、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应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一)决议、决定的内容内容一般包括:决议、决定的时间,教代会的届次,决议、决定的事项,大会对决议、决定的意见和表决结果等。(二)决议、决定的分类1、贯彻实施型决议:主要适用于校长工作报告和教代会审议、建议权范围内的事项。教代会通过作出贯彻实施的决议,动员全体教职工为实现这些重大决策而努力。2、认可型决议:主要适用于教代会审查同意或否决权范围内的事项。教代会对上述问题进行审议和修改完善后,如果认为可行,就应当作出同意的决议。3、对教代会审议、决定权范围内的事项,经教代会审议或修改后,应当作出决定。为了保证教代会决议、决定的准确性,应坚持“一个议题、一个决议(决定)”的原则。(三)决议、决定的形成1、大会主席团根据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2、将决议、决定草案交各代表团讨论,征求意见;3、大会主席团集中讨论意见,对决议、决定进行修改(如分歧较大,应反复征求意见);4、召开大会对各项决议、决定逐一进行表决;5、由计票人员宣布各项决议、决定表决结果。校长对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教代会对校长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校长提出建议。意见不一致时,由党委协商。注意事项:1、表决方式分举手和投票两种,如遇意见不集中时,以投票为宜;2、各项议案只有在充分讨论,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方能提交大会进行表决;3、表决须经应到会教职工正式代表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不能搞会外投票。4、对未获教代会通过,而又确需实施的议案,可以在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后,进行复议。也可以提交下次教代会再议。(四)决议、决定的实施1、行政是教代会决议、决定的主要执行者。2、工会和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是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者。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专题检查等形式。在每次检查后,应对决议、决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校长和行政有关部门提出质询,并提出整改的意见。3、对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应由工会或者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在下次教代会上进行汇报。(五)决议、决定的修订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在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必须经过以下程序:1、由校长或承办部门向工会提出修改决议、决定的建议;2、召开联席会议,对修改意见进行研究,并作出相应决定;3、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应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进行讨论,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作出新的决议、决定。八、民主评议干部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必须在党委领导下进行,并由工会、民主评干工作小组会同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制定评干方案。(一)评议对象重点是校级行政领导干部。中层干部一般由同级教代会评议。民主评议干部一般每年进行一次。(二)评议内容主要是干部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德:主要是指干部是否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尊重教职工民主权利,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密切联系群众。能:干部的决策、组织能力和业务水平。勤:干部的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及事业心、责任感。绩:干部的实绩,主要包括学校的两个文明建设是否达到任期责任目标。(三)评议形式主要有两种。1、口头评议。口头评议有“面对面”和“背靠背”两种。2、书面评议。常用的有评分式和评语式等。评分式即把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分解成若干要素,每个要素又分成若干等次,由评议人在等次中选择打“√”。评语式即对被评干部的优、缺点进行书面评价。民主评议干部可以和学校年终总结或者党委考察干部工作结合进行,也可以由教代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