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5页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背靠背合同篇一:项目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合同编号: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电话:传真:邮箱:联系人:开户行:账号:税号:乙方:_科技有限公司___地址:第2页共15页电话:传真:邮箱:联系人:开户行:账号:税号: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时间:甲乙双方就共同参与“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投标合作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同意签订本合作协议,以兹共同遵守。一、双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的权利及义务(1)甲方负责该项目投标过程中必要的技术支持,并应在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投标、合同签约过程中协助乙方的工作;(2)甲方保证乙方为该项目唯一合作伙伴;(3)项目中标后,以甲方为主体进行项目需求调研,并由甲方进行该项目开发的整体方案设计、甲方安排5—10名开发人员(其中保证有一名五年以上工作经验的项目经理),第3页共15页全程参与项目开发,并以项目监理身份,对乙方完成该项目的实施工作进行监督及提供必要的协助。(4)甲方承诺乙方在收到招标方支付的款项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甲、乙双方合作收益分配比例,支付给乙方相应款项。(5)项目中标后,甲方派出人员在乙方驻点办公,工资、补助、就餐费用、往返甲方办公地点的差旅费用自理。在省内各地的调研差旅费用由乙方承担。2、乙方的权利及义务(1)乙方以甲方名义投标,并负责中标前、后的所有与项目有关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招标文件、甲方与招标方签订的中标合同的约定,履行供货、项目建设、实施、维护、保修、培训等义务,并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质量标准;(2)在甲方与招标方签订中标合同后十个工作日内,根据中标合同的内容,与甲方签订新合同,乙方应积极、善意的履行新合同所约定的义务;(3)在执行新合同过程中,甲方向乙方进行采购的,采取“背靠背”付款方式;如果需向第4页共15页乙方以外的第三人采购的,由乙方将货款支付给甲方后,甲方再行支付给供应商,或甲方直接从应付给乙方款项中扣除;(4)乙方在本协议及新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任何纠纷、索赔、诉讼等均由乙方承担,并保证不牵扯到甲方,如由甲方处理的,所有支出的费用及最终结果均由乙方承担;(5)督促、协调招标方及时向甲方付款。(6)项目中标后,乙方以甲方为主体,全程配合甲方进行项目需求调研,并以甲方针对该项目开发的整体方案设计为基础、进行项目开发,乙方负责该项目的实施部署、培训和售后服务工作,乙方完成该项目的实施工作接受甲方的质量监督。(7)项目中标后,由乙方租赁房屋为甲方参与项目的人员提供免费住宿。由乙方提供办公工位为甲方参与项目的人员办公使用。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二、利益分配和支付方式1、甲方中标后,乙方按照中标合同总额的向甲方支付项目合作服务费。该项目所有实际缴纳的税费由乙方承担。该项目合作服务费在甲方签订中第5页共15页标合同且指定的银行账户收到首笔合同款后,按照本协议一次性留取,剩余合同款项在收款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全额付给乙方。乙方在与甲方结算前,须向甲方提供符合税法规定的正式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付款。2、投标前或中标后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中标服务费、公关费用、货款、人工费、违约金、赔偿金等,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履行本协议不承担任何费用的垫付。3、乙方在投标活动和签订、履行中标合同过程中,应保证甲方的名誉、信誉、商誉不受任何损失。如乙方违反该保证的,乙方同意按下列标准向甲方支付赔偿金:造成甲方被起诉的,赔偿金为中标合同额的3%;造成甲方败诉的,赔偿金为中标合同额的6%。三、保密条款1、双方保证并承认,双方均应严格保守履行合作协议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保密信息;非事先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对方的保密信息,或公开、引用对方业务运行中的有关资料,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协议有关内容。2、本协议项下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永久,不因本协议的第6页共15页变更、解除、终止而终止。四、违约责任1、如乙方未全部履行本协议或新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或所履行义务未获得招标方合格验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中标合同额的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全部损失的,乙方还应另行赔偿。2、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如期支付乙方应得款项,则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未支付部分0.05%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不超过未付款部分的5%。3、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货款等,应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日内支付给甲方。甲方尚有未向乙方支付的合同款项的,乙方同意甲方从未支付合同款项中抵扣相应数额的款项。五、争议的解决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纠纷,双方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六、其他1、本协议取代双方此前就该项目所作出的所有书面或口头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后可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经双方盖第7页共15页章后构成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2、甲方未能中标或中标后本协议条款执行完毕,协议自行终止。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4、其他约定事项:方所有,甲、乙双方共享使用权。(以下无正文)甲方:乙方:授权代表:授权代表:日期:日期:篇二:瑞科公司的收入确认——“背靠背条款”引发的风波《会计理论》案例分析瑞科公司的收入确认——“背靠背条款”引发的风波小组分工:1.包含“背靠背”条款的合同是否具有合法性我国属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国家,目前对“背靠背”条款尚无禁止性规定,并且相应的司法实践也并不成熟,最高人民法院未有对“背靠背条款”效力认定问题做出规定;我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第8页共15页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可以推断出,合同的“背靠背条款”,当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附条件合同条款,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一旦在合同或协议中签订,依法应视为有效条款,一般不允许法官简单地判决该约定无效。因此包含“背靠背”条款的合同具有合法性。2.合同所暗含的风险(1)“背靠背”条款的合理性分析在实践中,包含“背靠背”条款的分包合同大致可划分为两类:一种是由总承包商在其实际承包范围内与分包商签订的(下称“一般分包合同”);另一种是由总承包商与业主指定分包商签订的(下称“指定分包合同”)。由于两种分包模式的性质和风险分担不同,对其各自包含的“背靠背”条款应当区别对待:一般分包合同的“背靠背”条款。在一般分包模式下,分包商仅通过总承包商获得分包合同,通常与业主并无实质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总承包商通过“背靠背”条款,把本应属于其自身承担的风险不合理的转嫁给分包商,有违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鉴此,为了强化总承包商风险责任意识,避免其不合理的、不负责任的将支付风险转嫁给分包商,建议参考英美等国家的司法实践,在法律或行政法规层面对一般分包模式下的“背靠背”条款予以明令禁止。第9页共15页指定分包合同的“背靠背”条款。在建设行业的交易习惯中,指定分包合同属于比较特殊、复杂的情形,与一般分包合同相比,前者具有如下特点:分包商的选择和定价主要是由业主完成的,指定分包商与业主往往有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总承包商在指定分包工程中的经济利益通常很有限,一般仅限于照管费;总承包商虽然名义上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但总承包商实际更接近项目管理公司的角色。基于以上这些特点,从权利和义务对等的角度,总承包商通过规定“背靠背”条款以规避支付风险,笔者认为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但是,在总承包商使用“背靠背”条款时,应对其设臵一定的约束条件,这一方面是为了避免总承包商的滥用,另一方面也要为指定分包商的合法权益保留一定的法律救济途径。例如,可规定如果总承包商在指定分包工程完工之日起2年内,未就业主拖欠的相应工程款向业主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指定分包商有权起诉该总承包商或依法申请仲裁。此外,还应规定总承包商援引“背靠背”条款免责的,应赋予其较重的举证责任。(2)指定分包合同“背靠背”条款在应用中的主要风险如前所述,在指定分包合同中“背靠背”条款有其自身的合理性,对规避非应由总承包商承担的业主拖欠风险具有现实意义。但是,由于“背靠背”条款仍具有“总包支付”第10页共15页这一基本特征,因此,总承包商欲想利用“背靠背”条款克服自身的风险,并不是看上去那么简单,还需要克服一系列的障碍,特别是要完成几项关键性的举证责任。证明合同性质为指定分包合同。总承包商所面临的第一个风险,是要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证明分包商是由业主指定的,而指定分包合同在业主、总承包商和指定分包商之间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上,与一般分包合同是不同的。这虽然和“背靠背”条款的合法性问题无关,但却直接关系到“背靠背”条款的合理性问题。但是,总承包商实际并不容易证明分包合同是基于业主指定分包行为而产生的。一方面,指定分包合同的当事人往往只有总承包商和指定分包商,业主并不出现,而即使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签订“三方合同”,业主也会在条款中尽量回避与指定分包行为有关的表述;另一方面,对于其他能够证明业主指定分包行为的证据,由于业主通常不会留下书面的指令,更重要的是总承包商很少重视对此类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因此一旦发生争议,总承包商很难举证证明存在业主指定分包行为。即使总承包商完成了证明业主指定分包行为的举证工作,但要进一步说服法官或仲裁员在业主和指定分包商之间存在着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是一件容易的工作。如前所述,与一般分包合同相比,指定分包合同有其自身特点。第11页共15页而如果审理争议的法官或仲裁员对指定分包合同的特点没有深入的了解和把握,是很难理解和接受总承包商的主张的。因为按照法律的一般逻辑思维范式,他们会更重视指定分包合同所直接反映的法律关系(尽管这种反映可能只是表面上的),把总承包商认定为支付义务人;而业主即使实施了指定行为,也会将其定性为指定分包合同的第三人,从而排除在审理范围之外。证明业主就指定分包工程的已付款项。总承包商所面临的第二个风险,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证明就诉争的指定分包工程,业主尚未支付其相应款项,这是“背靠背”条款得以成就的关键事实。这项举证工作看似简单,但实际操作起来却并不容易。实现“背靠背”条款的一个重要的但却易被忽视的前提条件,是要求业主和总承包商就某一指定分包工程的支付情况,各自建立独立的账目明细,因为总承包商要充分证明业主就该指定分包工程已付款项,才能进一步得出应付指定分包商款项。但是,实际的情况往往是,总承包商的付款申请是由各种一般分包工程、指定分包工程、管理费、税金等子项明细组成的,但经过业主人员的审核后,业主向总承包商签发的付款证书很可能只有一个概括的金额,而不详细划分支付子项——这样一来,总承包商将难以证明业主就某一指定分包工程已付金额。第12页共15页还有一种情况,业主就某一笔付款特别指示总承包商付给了某指定分包商,但是这种特别指示很可能只是口头上的;即使可从业主处索要相应证明文件,但由于不属于规定保留的财务凭证,财务管理人员通常很少对其留意。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总承包商仍将无法证明业主就该指定分包工程的已付金额。证明已积极向业主主张权利。总承包商所可能面临的第三个风险,是要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证明其已经积极就指定分包工程的未付款项向业主提出权利主张,从而尽到了协助指定分包商的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即便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可了“背靠背”条款的合法性,但从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发,他们仍可能会综合考虑拖欠期间的长短以及总承包商在此期间是否积极作为,并以此作为是否支持“背靠背”条款的事实依据。当然,这里面还会存在一个如何认定“积极”的标准问题。是不是总承包商已在诉讼时效内向业主书面催告了,甚至是多次催告,就可以认定为已“积极”了呢?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很难获得支持的。特别是当拖欠期间已经较长(如已超过2年),法官或仲裁员很可能会将“积极”限定为总承包商已向业主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这虽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代位权制度中“怠于”的解释并非一回事,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