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企业名称注册号住所(经营场所)本申请人现就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作如下承诺:1、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2、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承诺在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经营活动。4、在政府公布的允许在住宅内从事的行业清单以外,申请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承诺已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5、申请人不得以办理的营业执照作为拆迁征收补偿的依据。6、自觉接受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住房保障管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公安、环保等监管部门对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非法建筑、危险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因上述问题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后,承诺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及时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7、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因住所(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与工商登记不相符、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人签字(盖章):年月日注:1.申请人在使用自有或租赁住所(经营场所)时填写此表。2.申请人:企业设立登记的申请人为企业出资人,变更登记的申请人为企业;个体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均为个体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