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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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私人股权基金立法与监管刘健钧:理学学士、法学硕士、经济学博士、管理学博士后。历任原中国律师事务中心主任助理、原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业务主任,参与过最早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淄博基金的管理工作,并曾兼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投资系教授、北大创投研究中心副主任、MBA创业投资课程主讲人。现职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正处),曾参与投资基金法等法律的起草,是国务院专题办创业板报告、《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执笔人。中国私人股权基金立法与监管1.私人股权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概念界定2.私人股权基金(PE)立法与监管3.《创投企业办法》的三大制度性突破4.创投企业税收鼓励政策解读5.需要解释的几个问题参考书目刘健钧:《创业投资原理与方略—对“风险投资”范式的反思》,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年第2次印刷。刘健钧:《创业投资制度创新论—对“风险投资”范式的检讨》,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1.PE与VC概念界定1.1私人股权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的历史渊缘PE是VC的发展,广义VC=广义PE,狭义PE指并购基金1.2不同投资机构对VC、PE的划分:因习惯不同而异创投机构倾向将传统及其发展了的VC都归为VC;投行背景机构倾向将并购基金与传统VC区别开来,有的甚至将成长基金区别开来1.3作为学术概念的VC、PE:讲究周延性广义VC=广义PE=狭义VC+狭义PE(并购基金)1.4作为法律概念的VC、PE概念:讲究可操作性国外常将投资中小企业的PE称创业投资我国将投资各类未上市成长性企业的PE称创业投资2.私人股权基金立法与监管国外:1)对一般性私人股权基金,“不扶持、不监管、不专门立法”。但英国等少数国家虽然不专门立法,但由金融监管局放在统一的另类资产管理业务中进行备案监管;2)对创投基金,大多给予“特别扶持、特别监管、特别立法”。国内:1)对一般私人股权基金,正在探讨过程中;但是对创业投资基金,已出台特别规章与政策。3.《创投企业办法》的三大制度性突破为七项配套性扶持政策的制定提供法律依据和条件为创投基金设立与运作提供九大特别法律保护确立备案管理制度,促进创投基金持续健康发展3.1《创投企业办法》的七项配套政策1.创投企业税收扶持政策2.运用引导基金参股支持设立商业性创投基金3.保险机构投资创投企业4.证券机构开展创投业务5.创投企业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6.包括产权交易所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政策7.促进境外创投资本自由进出的外汇政策3.2《创投企业办法》提供的九大法律保护1.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私募的法律保护2.通过“一次承诺,分五年注册”解决实收资本制问题3.明确规定创投企业可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4.为以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方式投资提供依据5.规定公司型创投基金可以委托顾问机构作为其经理6.应预设管理运营费用计提方式,建立成本约束机制7.可提取业绩报酬,以建立业绩激励机制8.可事先设立固定存续期,以建立风险约束机制9.允许通过债务融资,增强投资能力3.3创投企业办法所确立的备案管理制度1)必要的备案条件,确保创投基金具有必要的资本规模和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2)定期年检、不定期检查,确保创投基金专业从事创业投资;3)取消备案的适当处罚措施,有利于建立起创投基金市场清出制度。4.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税收政策解读1税收优惠方式适应创投特点2税收优惠环节适应中国国情3税收优惠力度适中4税收优惠条件体现鲜明的政策导向性5政策实施不影响创投投资各类未上市企业5.需要解释的几个问题1在为创投基金立法时为何没考虑信托形式?2在为创投基金制定税收鼓励政策时,为何没考虑有限合伙形式?3对个人通过创投基金间接从事创业投资的税收优惠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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