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所有进出口货物在《协调制度》中的归类都必须遵循这些原则。《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共有六条。相当一部分商品的条文、章、类注可以解决归类问题,但还有一部分商品还不能解决,此时需用总规则。一、规则一(一)规则原文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税(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二)对规则的解释及运用说明规则一有三层含义:(1)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项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2)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依据是项目条文、类注和章注;(3)归类时应按顺序运用归类依据,即先项目条文和注释,最后是归类总原则。也就是说只有在前级依据无法解决该商品归类时,才能使用下一级依据,各级依据矛盾时,应以前级为准。应用举例:牛尾毛应归入05.03,因查阅类、章标题,应归入第五章其他动物产品,查看项目条文未见牛尾毛列名,似应归入05.11其他未列名的动物产品。但查看章注四得知马毛包括牛尾毛,故牛尾毛应按列名产品马毛归入05.03。二、规则二(一)规则原文1.税(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2.税(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税(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规则二条文解释规则二分两部分,为扩大项目范围而设,适用于项目条文、章注、类注无其他规定的场合。规则二(一)规定,税(品)目所列货品的范围不仅限于税(品)目条文本身,还应扩大到:不完整品(缺少某些部分,不完整);未制成品(尚未完全制成,需进一步加工才成为制成品);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尚未组装或已拆散)。条件是它们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规则二(一)有条件地将不完整品、未制成品和散件包括在项目所列货品范围之内,仅适用于第七至二十一类。例如“缺少轮子的轿车”仍具有轿车的基本特征,所以仍按轿车归类。已剪成手套形的机织棉布应归入62.16。根据规则二(一)未制品,如已具备制成品基本特征,应按制成品归类原则,该商品应按机织布制手套归类。规则二(二)规定,税(品)目所列材料或物质,还应扩大到在该材料或物质中可以加入其他材料或物质;同样道理,税(品)目所列由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中,也可以加入其他材料或物质。条件是加入其他材料或物质并不改变原来材料或物质或其所构成货品的基本特征。例如税(品)目4503是“天然软木制品”,生活中常用的热水瓶塞于就归该税(品)目。该税(品)目属于“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根据本规则,如果是“涂蜡的热水瓶塞子”(注意,已加入了其他材料或物质),则仍归4503。但是液体猪油加5%黄油供食用。就不能按液体猪油15.03归类,而归入15.17。三、规则三(一)规则原文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任何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1.列名比较具体的税(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税(品)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税(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税(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2.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3.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品)目。规则三(一)的解释及运用说明规则三只能使用在货品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的场合。规则三有三条规定,应按规定的先后次序加以运用,即只有不能按照三(一)归类时,才能运用规则三(二),不能按照规则三(一)、三(二)归类时,才能运用规则三(三)。因此它们的优先次序为:具体列名、基本特征、从后归类。规则三具体解释如下:规则三(一)讲的是列名比较具体的项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项目。对具体和一般可理解为:①与类别名称相比,商品的品种名称更具体。如紧身胸衣是一种女内衣,看起来既可归入62.08女内衣项目下,又可归入62.12妇女紧身胸衣项目下。比较两个名称,女内衣是类名称,属一般列名;妇女紧身胸衣是商品品种名称,是具体列名,故本商品应归62.12。②所列名称明确包括某一货物的项目,比所列名称未明确包括该货品的项目更具体。如汽车用电动刮雨器可能归入两个编号:汽车零件(87.08)或电动器具(85.12)。查阅十六、十七类类注及第85和87章章注并无规定,应按规则三(一)具体列名归类,比较项目条文,因85.12机动车辆用电风挡刮雨器较87.08机动车辆用的零件、附件列名具体(所列名称明确包括了电动刮雨器)。因此该商品应归入8512.40。此外对具有单一功能的机器设备,在判定具体列名与否时,可按下述规定操作:(1)按功能属性列名的比按用途列名的具体;(2)按结构原理、功能列名的比按行业列名的具体;(3)同为按用途列名的,则以范围小、关系最直接者为具体。但是,如果涉及的货品属于(1)混合物或(2)组合物或(3)零售成套货品时,则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则“具体列名”原则失效,应当用规则三(二)解决。规则三(二)的解释对于:(1)混合物(2)不同材料的组合物或不同部件的组合物(3)零售成套货品当规则三(一)不能解决时,按其“基本特征”归类(简称“基本特征”原则)。规则三(二)是说明混合物、不同材料或不同部件的组合货品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在归类对应按构成材料或部件的基本特征归类,确定货品的基本特征一般可综合分析货品的外观形态、结构、功能、用途、使用的最终目的、商业习惯、价值比例、社会习惯等多方面因素。规则三(二)所称零售的成套货品:为了某种需要或开展某项专门活动在一起,无需重新包装就可直接零售的成套货品。应注意对于项目条文或注释已有规定的成套物品,则不能依此规则办理。本款不适。规则三(二)应用举例:1.“由面饼、调味包、塑料小叉构成的碗面”,由于其中的面饼构成了这个零套货品的基本特征,所以应按面归类1902.3030。2.在皮盒里的成套理发用具(电动理发推子、塑料梳子、剪子、发刷、棉制毛巾),可直接销售给用户,应归入8510.2000。因该商品适合规则三(二)的使用条件,并且从功能、最终用途等因素分析,电动推子具有该商品的基本特征,因此该理发套具应按电动推子归类。3.在礼品盒的一块电子表(9102.12)和一条贱金属项链(7117.19)。此礼品盒不是适用某一项活动的需要包装成套的,不能按规则三(二)办理,应分别归类。规则三(三)的解释及应用当规则三(一)和三(二)都解决不了时,则“从后归类”,即归入排列后的税(品)目。应用举例:1.“由250克奶糖与250克巧克力糖果混合而成的一袋500克装的糖果”,由于其中奶糖与巧克力糖果含量相等,“基本特征”无法确定,所以应后归类”,即按税(品)目1704与税(品)目1806中的后一个税(品)目1806归类。2.含铜锡各50%的合金应归入(8001.21)。因为铜锡合金(7403.22)含量相等,即可按铜合金(8001.22)归类,也可以按锡合金归类,但依规则三(三)从后归类原则,该商品只能按锡合金归类。3.木框架,塑料板各50%的碗柜。(9403.4000),(9403.7000)规则三应注意的问题:1.只有规则一与规则二解决不了时,才能运用规则三。例如“豆油70%、花生油20%、橄榄油10%的混合食用油”,不能因为是物,且豆油含量最大,构成基本特征,从而运用规则三(二),按豆油归入1507是应该首先运用规则一,由1517的税(品)目条文确定归入1517。2.在运用规则三时,必须按其中(一)、(二)、(三)款的顺序逐条运用。3.规则三(二)中的零售成套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1)由至少两种可归入不同税(品)目的不同物品构成;(2)为了某项需求或某项专门活动而将几件产品或物品包装在一起;(3)其包装形式适于直接销售而货物无需重新包装。不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时,不能看成是规则三(二)中的零售成套货品。例如装在一起的手表与打火机”,由于不符合以上第二个条件,所以只能分开归类。四、规则四规则原文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税(品)目。解释: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项目。因协调制度项目多设有“其他”子目,多数章单独列出“未列名货品”项目以容纳特殊货品,并且规则四只适用于项目条文解释均无规定,且无法使用归类总规则一、二、三解决商品归类的场合,所以此项规定很少使用。鉴于规则四未明确指出商品最相类似之处是指名称、特征还是指功能、用途、结构,使用此规定难度较大。必须使用此规定时归类程序如下:待归商品→详列最类似货品编码→从中选出一个最合适编码→如无法判断最合编码→依从后原则选择最末位的商品编码。五、规则五(一)规则原文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1.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如照相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2.除规则五(一)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不受本款限制。(二)对规则的解释及运用说明规则五是解决货品包装物归类的专门条款。规则五将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分成两种情况: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包装容器:特殊形状专用;适合长期使用;与所装物品一同进口或出口;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上述容器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例外情况:如果容器构成了整个货品的基本特征,则本款规定不适用。如“银制的茶叶罐装入茶叶”,该茶叶罐相对于茶叶来说比较贵重,构成了整个货品的基本特征,因而不能与茶叶一并归类,而应与茶叶分开归类。2.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如果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例外情况:如果是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例如“煤气罐装入液化煤气”,由于具有明显可重复使用的特性,所以不能与液化煤气一并归类,而应与液化煤气分开归类。六、规则六(一)规则原文货品在某一税(品)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协调制度》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对规则六的解释规则六有三层意思:1.子目归类首先按子目条文和子目注释确定;2.如果按子目条文和子目注释还无法确定归类,则上述各规则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子目的确定(如“具体列名”、“基本特征”、“从后归类”的原则等等);3.子目注释并不多,因为有些子目涉及的问题类注、章注中已有。为了不至于重复,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确定子目。但子目注释优先于类注、章注。要点分析:1.确定子目时,一定要按先确定一级子目,再二级子目,然后三级子目,最后四级子目的顺序进行。2.确定子目时,应遵循“同级比较”的原则,即一级子目与一级子目比较,二级子目与二级子目比较,依此类推。规则六的应用举例例如:“中华绒毛蟹种苗”,在归税(品)目0306项下子目时,应按以下步骤进行:(1)先确定一级子目,即将两个一级子目“冻的”与“未冻的”进行比较后归入“未冻的”;(2)再确定二级子目,即将二级子目“龙虾”、“大螫虾”、“小虾及对虾”、“蟹”、“其他”进行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