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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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宜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部分修改补充条款一、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标准应符合本规定下列条款,未涉及类别配建标准参照国家部委颁布实施的相关规定执行:(一)居住建筑停车配建标准:1、一类居住用地商品住宅按照每千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8个车位要求配建,其地下停车位应达到总停车位的90%。2、二类居住用地商品住宅按照每千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6个车位要求配建,其地下停车位应达到总停车位的90%。3、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按照每千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4个车位要求配建,其地下停车位应达到总停车位的60%。4、廉租房、农村居民单元式住房按照每千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2个车位要求配建。(二)公共建筑停车配建标准:1、公共建筑一般按照每千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8个车位要求配建。公共建筑应有不少于20%的停车位作为社会公共停车用途,且不得出售或出租;地下停车位应达到总停车位的90%,且不得设置隔墙封闭。2、商业区、商业大楼或购物中心建筑按照每千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个车位要求配建;大型体育场馆(场﹥150002座馆﹥4000座)按照每百座不少于4个车位要求配建;市级影剧院按照每百座不少于5个车位要求配建。3、居住建筑裙楼或局部建筑使用功能为商业、饮食、娱乐等经营性质的,按照每千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8个车位要求配建。4、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建筑使用功能为商业、饮食、娱乐等经营性质的,其建筑面积作为基数计入且按照每千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8个车位要求配建。由于必需设备用房占用或建筑结构要求等原因,致使实际停车位减少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局部可采取机械停车方式,并按照减少车位数量的2倍配置机械停车。地下停车场层高不得低于3.6米。二、建筑容积率计算:(一)在计算建筑容积率时,其建筑基地面积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红线图的面积为准。已按土地出让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如因后期规划道路红线调整造成建筑基地面积缩小的,仍按原批准核定的建筑基地面积计算。(二)一般情况下,涉及容积率的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以下情况,按照本规定执行:1、公共建筑的建筑层高超常规指标的,应按下列规定计算:3(1)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2)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高于3.0米。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等于4.4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其建筑层高大于、等于6.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3)当办公、酒店等公共建筑层高大于、等于5.1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其建筑层高大于、等于7.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4)住宅底层为商业的,商业用房的层高不得大于4.8米。当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6.1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其建筑层高大于、等于10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2、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顶板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2米时,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超过室外地面1.2米的,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若因地势原因室外地坪高低不同时,顶板高出室外地面1.2米水平投影部分的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3、利用地形高差而建设的围合空间,一面开敞的,顶板高度不超出室外地坪2.8米且相邻两侧覆土绿化坡地坡度小于304度,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两面开敞的,其建筑面积的25%计入容积率;三面开敞的,其建筑面积的50%计入容积率。4、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底层架空层,按大于2.2米层高设计,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但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应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5、建筑设备及结构转换层,层高不足2.2米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但计入建筑层数;层高大于、等于2.2米的,其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6、建筑物的阳台(包括入户花园),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住宅每套户型的阳台建筑面积之和不得超出其套内建筑面积(不含公摊及阳台面积)的10%,否则,超出部分的阳台按其水平投影的全面积计入容积率。7、提倡建筑采用坡屋面形式,凡是起坡高度不超过顶层楼面1.2米,且屋面坡度小于、等于45度,在计算容积率时,其屋顶建筑面积不计入;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坡屋顶建筑,其建筑面积按国家规范计入容积率。8、突出外墙不大于0.6米、宽度不大于每个房间开间或进深尺寸60%的飘窗(窗台不得落地),不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且计入容积率。9、符合本规定建筑面积或容积率奖励政策,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控制范围。5(三)设计单位应在规划建筑设计总平面图上分别注明实际总建筑面积、每栋建筑实际建筑面积,以及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每栋建筑建筑面积。(四)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类建筑,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三、居住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建筑高度24米(含24米,下同)以下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纵墙面与纵墙面平行布置时的间距。老城区内不少于南向建筑或东向建筑高度的0.9倍,新区内不少于1.0倍,且最小间距不小于12米。2、纵墙面与山墙面(进深不大于14米;山墙进深大于14米,视为纵墙,下同。)的间距。当有一栋建筑高度在10米以上时,最小间距不小于12米;当两栋建筑高度均小于、等于10米时,最小间距不小于8米。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当有一栋建筑高度在10米以上时,最小间距不小于10米;当两栋建筑高度均小于、等于10米时,最小间距不小于6米。4、上述三种情况下,当无重叠面且有一栋建筑高度在10米以上时,建筑角点最小间距不小于12米;当两栋建筑高度均小于、等于10米时,建筑角点最小间距不小于8米。(二)建筑高度24米以上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6(1)南北朝向布置的建筑,以南向建筑的建筑高度控制间距,且最小间距不小于26米。(2)东西朝向布置的建筑,以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控制间距,且最小间距不小于24米。(3)建筑间距由基本间距和高度递增值相加组成。基本间距值为24米,高度递增值按在24米基础上增加的建筑高度的0.1倍计算。{计算公式为:24+(H-24)×0.1,注:24为基本间距,H为建筑总高度。}其最大间距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前提下可不超过32米。(4)无重叠面时建筑角点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2、纵墙面与山墙面(进深不大于16米;山墙进深大于16米,视为纵墙,下同。)的间距不小于20米。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不小于13米。4、塔式建筑的间距,按建筑之间的各方向重叠面进行计算:无重叠面时最近点距离不少于20米;重叠面小于16米时,间距不少于22米;重叠面大于16米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26米,东西向间距不小于24米。(三)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居住建筑与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1)当24米以上建筑位于24米以下建筑北侧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且与建筑高度10米以下的低层住宅间距不少于13米,与建筑高度10米以上的多层住宅间距不少于18米。无重叠面时上述情况下建筑角点最小间距可减少2米,但不得小于13米。7(2)当24米以上建筑位于24米以下建筑南侧、东侧时,间距按照建筑高度24米以上居住建筑之间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计算。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建筑高度在10米以下建筑的山墙与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建筑的纵墙面的间距(包括无重叠面时的各类情况建筑角点距离)不小于13米,其它情况时不小于18米。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不小于13米。4、塔式住宅与建筑高度10米以下的低层住宅山墙的间距不小于13米,与建筑高度10米以上的多层住宅山墙的间距不小于18米。四、建筑面积或容积率奖励规定:(一)单独建设的菜市场(不含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超市,下同),其地上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控制范围;利用建筑裙楼建设的菜市场,其地上建筑面积50%不计入容积率控制范围。菜市场的建筑规模一般为1000—3000平方米,确因建设需要等特殊情况,经城乡规划、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方可超出上述建筑规模。(二)有独立出入口连接城市道路、设置于地上一至二层、建筑面积达到300平方米的社区居委会办公活动用房,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控制范围。五、高层建筑面宽控制规定:(一)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54米时,其最大展开面宽不大于80米。(二)建筑高度大于54米时,其最大展开面宽不大于65米。8特殊情况执行上述规定确有困难的,须按程序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六、下列范围应当设置夜景灯光照明设施:(一)沿江大道、城东大道、西陵一路、发展大道两侧的所有建筑及标志性构筑物;市区内所有高层建筑及高度24米以上标志性构筑物;(二)……(接原条款)七、关于公寓式办公、公寓式酒店和酒店式公寓的建筑管理规定:(一)公寓式办公(或SOHO式办公)的建筑基地类型属办公建筑,若按单元式小空间划分的,每单元套内建筑面积须大于、等于180平方米,其平面形式不得按成套住宅设计且整栋建筑应集中设置一套公共垂直交通系统。(二)公寓式酒店的建筑基地类型属商业建筑类的旅馆建筑,其平面形式不得按成套住宅设计且整栋建筑应集中设置一套公共垂直交通系统。(三)酒店式公寓的建筑基地类型属居住建筑,其规划指标、日照间距、停车配建标准按居住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还应满足消防、人防的有关要求。八、临永久公共绿地和广场、高速公路和国道、铁路干线和支线、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的居住建筑阳台,宜统一采用玻璃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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