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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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以下简称“防治工程”)中央、省级资金(以下简称“防治工程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有效使用,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确定的“5.12”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期内,由中央、省财政全额拨款或部分补助资金,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立项,纳入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库的防治工程项目。第三条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除中央、省财政安排资金外,各级政府应多渠道、多方面筹资,以满足项目实施的需要。第四条防治工程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坚持“项目管理、专款专用、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有关要求,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管理专项管理。第六条省财政厅主要负责防治工程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包括:(一)参与项目的立项论证、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等工作;(二)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并落实资金来源;(三)负责项目预算的审核、下达、调整及资金的支付管理等事宜;(四)监督检查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对资金使2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第七条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具体包括:(一)负责项目立项管理、技术管理、成果管理和质量监管,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编制年度防治工程项目预算建议;(三)参与项目追踪问效和绩效考评工作;第八条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作为防治工程项目具体实施部门,主要职责是:(一)专项资金的拨付及监督管理;(二)协调落实地方财政和其他资金资金来源;(三)组织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及相关资料审核汇交。第三章预算编制第九条防治工程分为勘查(含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下同)、施工图设计、施工三个阶段。防治工程资金分为勘查资金、施工图设计资金和治理工程资金。第十条防治工程勘查资金由勘查费和管理费组成。第十一条勘查费是指项目在施工图设计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由勘查工程费、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费组成。勘查工程费是指勘查单位按要求开展勘查工作并编制勘查成果报告所需的工作经费。勘查工程费按勘查项目结算的一定比例执行。具体执行按以下标准采取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勘查工程费结算小于50万元的部分,以80%计取。勘查工程费结算5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以70%计取。勘查工程费结算大于100万元(含)的部分,以60%计取。勘查工程费结算书主要参照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与建设部联合颁3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计价格[2002]10号)进行编制。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编制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所需的工作经费。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费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工程设计收费的50%执行,最少不低于4.5万元。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中的计费额以经审定的治理工程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费为准。第十二条勘查管理费按1.5万元/个项目计算,经省国土资源厅申报,由省财政厅直接下达至各相关市(州)财政局,市(州)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按规定申请使用,专项用于组织开展勘查监理及勘查、施工图设计项目决算汇总编制等各项勘查项目管理监督性支出。第十三条防治工程施工图设计费是指项目在勘查成果完成后、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施工图设计费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工程设计收费基价的60%执行,最少不低于5.4万元。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中的计费额以经审定的治理工程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费为准。第十四条治理工程估算、概算和预算的编制:编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T5008—1999《水电水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的《关于发布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及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通知》(水总[2002]116号)规定计算(按河道工程取费)。上述规定中取费标准为范围的按照下限取值,没有取值标准的按照四川省有关规定计算,定额中没有的项目可参考省内相关部门发布的其他概、预算定额标准4计算。勘测设计费已单独列支,不再重复计入工程总投资。其中,除工程管理经常费中的项目招标费、项目审计费分别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川价发〔2008〕141号)计算外,其余项目建设管理费按建安工程费的2%计算。工程监理费按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工作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计算。建设及施工场地征用费按永久用地、临时占用计算,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定额编制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保险费分别按建安工程费0.13%、0.1%、0.46%计算。监测费按建安工程费2%计算。治理工程材料价格以成果报告提交当月地质灾害点所在地政府最新公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为准。第四章预算执行第十五条勘查资金实行预拨制。经批准立项后,每个项目勘查资金按30万元预拨。待项目完成并经审查通过后,根据项目决算审计情况据实结算。第十六条根据经审定后的勘查、施工图设计成果报告,省国土资源厅向市(州)人民政府移交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方案及治理工程预算。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据此组织治理工程施工,执行有关预算。其中,独立费用、基本预备费按概算执行,由市(州)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按规定使用。第十七条治理工程资金必须通过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级财政5部门拨付。凡实行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地方,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第十八条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工程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部门要按照治理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实施进度及时、足额地拨付项目资金。第十九条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应严格按照《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第197号令)、《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21号)等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财政部门不得拨付相应资金。第二十条在项目竣工最终验收前应预留合同价15%的工程款。项目竣工最终验收后,除预留5%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外,其余按有关规定支付。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一年后按合同约定拨付。第二十一条治理工程施工应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实施,对确需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变更的,如变更增加经费比例大于治理工程建安工程费的10%(含10%)且设计变更工程投资增加费用大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市(州)财政局、市(州)国土资源局上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其它施工图设计变更由市(州)财政局、市(州)国土资源局审批后,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第二十二条治理工程项目支出不得用于购建固定资产(项目配套设备的购置除外)、生产经营设备和无形资产支出,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不得用于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支出,6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第五章财务决算和审计第二十三条勘查、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勘查、施工图设计项目决算汇总编制,并及时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分批次开展勘查、施工图设计项目决算审计。根据审计结论,经省国土资源厅申报,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与勘查、施工图设计项目受委托主体单位据实结算勘查、施工图设计资金。经申报,勘查、施工图设计项目决算审计费由省财政厅据实拨付至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按规定用途使用。第二十四条治理工程项目完工后,有关单位应及时办理工程项目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由县级以上审计部门组织进行审计,审计结论应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同时,要做好项目资产移交和后期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国家和省投资治理工程项目财务决算由相关用款单位分别编报。治理工程项目所在地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编报所承担业务部分的财务决算,逐级审核汇总并签章后分别上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第二十六条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四川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勘查、施工图设计、治理工程项目决算审计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第二十七条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资金结余由同级财政滚存使用,专项安排用于本治理项目的后期建设和管护以及本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二十八条治理工程项目因调整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而终止实施的,应报请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批准后,由项目所在地财政、7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资金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由同级审计部门负责审计。清算后应上缴的资金如在预算年度内由各级财政部门分别通过逐级追减项目预算的方式扣回;属跨年度的项目先由同级财政部门通知项目单位将清算后应上缴的资金缴入同级国库,财政部门通过增列省财政年终结算专项上解方式扣回,继续专项用于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建立项目资金检查制度。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第三十条建立项目资金考核制度。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分别将各市(州)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纳入有关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一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在项目申报、实施和管理中违纪违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各市(州)财政部门可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市(州)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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