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培训讲义释义内容起草背景立法意义监管思想及要求结构安排工作要求起草背景流动资金贷款是我国商业银行最为传统、最为熟悉的信贷业务,但同时也是企业使用较为频繁、出现问题较多,且易于导致挪用的贷款品种。借鉴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管理的良好做法,有利于纠正或解决我国银行业现存的一些问题。背景一、流动资金贷款是我国商业银行最为传统、最为熟悉的信贷业务,但同时也是企业使用较为频繁、出现问题较多,且易于导致挪用的贷款品种。在商业银行经营历史上,流动资金贷款也是产生大量不良贷款的品种。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实践看,该类贷款的条件相对宽松,流程相对简便,管理较为粗放。此类贷款不仅户数多、余额大,而且客户优劣混杂、贷款用途不一,部分流动资金贷款已经作为铺底资金,被企业长期占用,管理难度不断增大。在部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成为短期贷款的代名词,部分流动资金贷款投向固定资产领域。背景二、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管理的良好做法,有利于纠正或解决我国银行业现存的一些问题从国际先进商业银行的实践看,对贷款使用都有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通常重视前端风险控制,把明确贷款用途作为“了解你的客户”的基本判断准则。如果客户贷款用途不确定,贷款申请和贷款合同草案就无法通过审批环节。注意合理评估借款人的实际需求,按需求发放贷款,不对借款人过度融资。重视合同或协议管理,主要是通过签订周密的贷款协议约定详细的各类贷款限制性条款,并认真进行贷后对照检查。对于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有选择的支付,即根据借款人的选择和协议安排,对于大宗采购能支付给受益人的一律支付受益人,不能支付给受益人的,把握好回笼款的开户和扣款权。立法意义该办法是新的贷款监管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部门规章的形式,将国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实践中的良好做法纳入了法治化的轨道,是对我国现行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风险监管制度的系统化调整和完善,体现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创新,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监管思想及要求督促商业银行从源头上全面提升信贷管理水平,重点加强流动资金授信总额管理、贷前调查管理、贷款协议管理、贷款使用管理和贷款发放后管理,并确立监管和责任追究机制;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良好做法,从根本上改革传统贷款支付方式,变“实贷实存”为“实贷实付”,杜绝违规挪用信贷资金行为,以达到对信贷资金使用进行全面监管的要求。一、强化全流程管理二、强调贷款总量管理三、强调合同的有效管理四、强化贷款用途管理五、加强贷后管理六、明确贷款人的法律责任一、强化全流程管理《办法》总则要求流动资金贷款应实行全流程管理办法的第二章至第七章针对贷款全流程管理中的关键环节提出风险管控要求二、强调贷款总量管理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在客户层面合理确定本机构可以对借款人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授信总额。在具体发放每笔贷款的时候,还要审核该笔贷款是否确为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不得超过借款人实际的对营运资金缺口的资金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三、强调合同的有效管理协议承诺是贷款人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的依据承诺申贷的真实有效承诺贷款的真实用途承诺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承诺双方的权利义务四、倡导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强化贷款用途管理五、加强贷后管理监控借款人资金回笼帐户掌握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动态关注借款人重大预警信号参与借款人的兼并重组,维护贷款人债权六、明确贷款人的法律责任结构安排按照贷款流程共分为八个章节: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第四章:合同签订第五章:发放和支付第六章:贷后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以下就《办法》执行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解读)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从本条明确了《办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基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等目的制定本《办法》。同时,明确了《办法》的立法依据。第一章总则(一):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从法理上界定了《办法》规定的“贷款人”的范畴,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及城市合作社、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商行、农合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和外资银行,暂不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一章总则(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三类。就流动资金贷款而言,其用途限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即用来弥补营运资金的不足。根据《办法》规定,不管不同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命名的贷款品种、称谓如何,只要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的,均需纳入“流动资金贷款”范畴。第一章总则(三):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本条对贷款人有关制度、机制建立健全的具体而明确的要求,突出了“全流程”管理、“制衡”机制和“考核与问责”,旨在全面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变,真正实现由粗放型向精细化的过渡,切实增强贷款经营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第一章总则(四):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本条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的纲领性要求。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业务规模、经营特点等,合理确定借款人的营运资金需求和实际缺口,并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在客户层面合理确定本机构可以对借款人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总和,即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在具体发放每笔贷款的时候,还要审核该笔贷款是否确为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贷款涉及面广,它可以在借款人生产经营的多个环节或时点介入。根据不同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经营规模、生产周期特点,以及市场需求等因素,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设计多样化的业务品种,不同业务品种有着不同的风险审查、回款控制要求,从而实现对流动资金贷款的精细化管理。第一章总则(五):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本条借鉴国际先进的风险管理经验,要求贷款人建立健全两大管理制度:一是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制度,二是风险限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六):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考虑到《办法》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经营理念的创新,为让信贷从业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办法要求,需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各种资源协同配合。第一章总则(七):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本条作为总则中的一条,重申《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突出强调了贷款人必须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与借款人约定贷款的用途,并且确保贷款用途明确、合法、真实,不被挪用。同时,也内在要求贷款人须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获得检查、监督贷款使用情况的权利和义务,切实加强贷后管理。这些规定是《办法》的基本要求,是支付管理的法理基础,也是实施贷后管理有关措施的法理依据。第二章受理和审查(一):第二章受理和审查(一):第二章受理和审查(二):第十二条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贷款人应结合不同贷款品种的特点对借款人以何种方式提供材料、需要提供何种材料以及材料的具体标准提出要求,这些要求应体现在贷款人的内部制度中。强调了诚实守信原则,要求贷款人通过要求借款人做出承诺的手段,从借款人处获得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为后续的尽职调查、风险评价和审批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第二章受理和审查(三):第十三条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第二章受理和审查(三):贷款尽职调查主要是为后续的风险评价提供翔实、可靠的资料,重点在于:借款人情况是否深入全面;流动资金贷款是否符合银行的信贷政策导向;业务部门所做的风险分析是否全面、合理;业务部门所报的基础资料和对这些资料的分析是否真实、深入;行业分析是否合理;法律方面分析、财务方面分析、采用的风险评级参数取值是否合理等。第(一)款:首先从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角度了解公司机构设置是否合理、治理结构是否健全以及内部控制是否严谨;其次了解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判断实际操作企业运转的主体诚信状况。第(二)款:主要了解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第(三)款:对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进行深入了解,包括行业生命周期处于什么阶段,行业中企业的集中度情况,以及借款人在行业中的地位等。第(四)款:调查了解借款人的财务状况,通过了解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具体科目所包含的内容,分析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方针。第二章受理和审查(三):第(五)款:针对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用以判断其流动资金贷款规模是否合理以及对银行贷款的依赖程度。第(六)款:要求了解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包括借款人股东情况、股东投资其他企业情况,以及各企业之间账务往来情况等。第(七)款:要求调查阶段必须确切地知道贷款具体用途;突出强调了贷款人必须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与借款人约定贷款的用途,并且确保贷款用途明确、合法、真实,不被挪用。其次要了解贷款用途相关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通过分析客户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结算方式、历史结算记录以及实地调查存货占用情况、客户生产情况或与交易对手交谈等获取相关信息。第(八)款:要求了解贷款的还款来源,主要从借款人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角度进行分析掌握。第(九)款:对担保贷款要了解贷款担保情况,比如抵(质)押物的权属是否清晰、抵(质)押物是否足值以及变现难易程度、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等。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一):第十四条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强调风险评价的全面性。按照相关性原则,根据信贷业务的本质要求,凡影响贷款按时回收的相关因素均应纳入评价范围。对于流动资金贷款而言应重点分析评价借款人的综合还款能力。对影响贷款按时回收的因素进行科学分析。本条要求须有“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负责风险评价,贷款人应从提高风险识别能力的角度出发,建立一支专业、专注从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评价的人员队伍,将贷款风险评价部门与经营部门分离,并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