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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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培训讲义2009年9月23日2起草背景目前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管理中普遍存在问题实施实贷实付原则是国际商业银行通行良好做法借鉴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管理的良好做法,并将我国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习惯做法纳入法治化轨道对目前贷款监管法规和政策的系统化调整与完善3信贷业务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金融资产显著增长,信贷规模加速扩张,尤其是银监会成立后,倡导以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我国银行业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由于我国经济仍处于市场化的转型时期,信贷资金安全问题仍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这些信贷管理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目前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模式相对粗放;二是贷款被挪用现象普遍;三是虚假交易骗贷案件频发。4一、目前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模式相对粗放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管理流程不够科学、细致,从贷款调查到贷后管理的整个贷款过程中缺乏环环相扣的有机的精细化的管理理念。贷款流程中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环节最为薄弱;贷后管理中贷款发放后对借款人的持续监控意愿不强,监控能力和手段有限,往往不能在借款人和贷款项目的经营出现不利因素时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适度介入贷款项目的经营,维护贷款安全。5二、贷款被挪用现象普遍由于目前粗放的贷款管理模式,尤其是贷款支付环节的薄弱以及信贷文化的不健全,我国商业银行难以对约定的贷款用途进行风险监控,导致贷款难以收回,增加贷款人的信用风险,甚至信贷资金被普遍挪用,违规进入股市、房市。信用风险在信贷市场、资本市场、房地产等市场之间的跨市场传递更为隐蔽,给银行体系带来带来系统性风险。6三、虚假交易骗贷案件频发由于当前我国社会诚信状况不佳,市场交易制度和交易行为约束不够规范,往往诱发虚假交易,甚至无交易划转套取银行贷款的案件频频发生。案件频发不仅直接影响了贷款资金的安全,也会导致信贷资源在地区间、行业间配置的信息不准确,从而不利于我国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有效性。7实施实贷实付原则是国际商业银行通行良好做法从贷款管理的实践来看,国际商业银行对贷款使用都有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主要是根据合约条件及受益人原则实行贷款发放与支付,确保贷款按照约定的用途和进度精细使用;对于项目贷款,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工商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一般都直接支付给合约项下受益人,严格控制贷款资金流向;除此之外,国际上良好做法还向我们提供了一系列配套机制,保证贷款使用管理的有效性。8固定资产贷款习惯做法纳入法治化轨道2003年银监会成立后,银监会倡导以风险为本监管理念,明确监管工作目的就是通过审慎有效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出台这个《办法》主要目的是深入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借鉴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管理的良好做法,系统规范固定资产贷款的业务流程。分步骤出台《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法》,尽快形成完善的贷款风险监管的法规体系。9对目前贷款监管法规和政策的系统化调整与完善目前对贷款业务监管法规,除《商业银行法》规定的贷款业务基本规则以外,贷款类监管规章比较缺乏,基本上以规范性文件为主。《贷款通则》也已经不适应目前贷款市场的需要,亟待修订,并上升到行政法规的法律层级。这次《办法》的出台是对目前贷款监管规章的重要完善,具有强制力。10立法目的维护贷款资金安全,真正保护好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改变传统的贷款观念,营造借贷双方良好的信用环境和健康的信贷文化实施贷款支付管理,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提高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水平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动商业银行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变11维护贷款资金安全,保护好存款人和消费者利益国际银行监管的理论和实践都证明,银行监管的目的就是从微观审慎的角度代表存款人的利益监督银行的行为。实现最优的监管需要完善的规则,除了最低资本金安排改变银行的风险行为外,还需要关注银行过度承担风险,尤其在我国目前经济市场化改革的背景下还要关注如何防止银行发放质量不高的贷款,加强风险的控制与防范。12营造借贷双方良好信用环境和健康信贷文化由于“实贷实存”现象在我国商业银行贷款活动中普遍存在,借款人往往会因为相对自由的用款环境而将贷款挪作它用,形成不良贷款,并对我国银行体系产生负面影响。这些问题的出现一方面归结于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流程的缺陷,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借款人在贷款使用的认识问题上存在偏差。《办法》从技术角度,通过设计贷款支付环节,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以及明确法律责任,共同维护贷款市场的信用环境。13从全球银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看,信用风险始终是银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也是影响银行业稳健发展的主要因素。《办法》主要是通过加强贷款支付的管理,强化贷款用途管理,堵塞了一些贷款环节的漏洞,增加挪用贷款的操作成本,减少贷款挪用的风险,提升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与控制的能力。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提高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水平14贷款管理是一个诸多环节环环相扣的全流程管理过程,任何贷款管理链条上出现问题都会引发挪用风险,尤其是流动资金贷款是企业使用较为频繁、出现问题较多,易于导致贷款挪用的品种。当前信用环境状况需要强化科学的贷款全流程管理,真正实现粗放型向精细化的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变,增强贷款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强化贷款全流程管理,推动银行贷款管理模式转变15指导原则原则一:全流程管理原则原则二:诚信申贷原则原则三:协议承诺原则原则四:实贷实付原则原则五:贷放分控原则原则六:贷后管理原则原则七:罚则约束原则16原则一:全流程管理原则《办法》的总则要求贷款应实行全流程管理。《办法》第二章至第七章针对贷款全流程管理中的关键环节提出风险管控要求,并建立制衡机制和问责制度。项目融资在流程管理上适用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规定。17原则二:诚信申贷原则强调借款人在申贷中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如实、全面、及时向贷款人提供财务信息和进行重大事项披露。借款人的合法、合规地位。信用状况良好。有明确的贷款用途。有合法的收入来源。18原则三:协议承诺协议承诺是贷款人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的依据。承诺申贷的真实有效。承诺贷款的真实用途。承诺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承诺双方的权利义务。重点承诺资本金足额到位等事项。19原则四:实贷实付原则将实贷实存改为实贷实付,即贷款获批后,需要按合同约定由贷款人通过借款人账户直接即时划至借款人交易对手那里。贷款资金划付方式有两种:贷款人受托支付、借款人自主支付。《办法》和《指引》要求所有贷款支付原则上都采用受托贷款人支付方式。20原则五:贷放分控原则强调贷款审批通过不等于放款。贷款人设立独立的贷款发放部门或岗位,负责审核各项放款前提条件,贷款资金用途。采取受托贷款人支付的,贷款人应审核支付申请的信息是否与商务合同相符。采用借款人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交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核。21原则七:罚则约束原则贷款人违反规定,贷款流程有缺陷的、岗位责任未落实等情形的监管机构可采取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等监管措施;对越权审贷、违规放贷、违规支付贷款资金的除采取监管措施外可采取罚款、取消高管资格、纪律处分以及吊销营业许可证等处罚。22基本要点强化依法监管贷款用途,提高信贷风险管理的质量突出贷款支付管理,加强贷款用途管理实施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提高贷款管理的精细化水平加强合同或协议有效管理,强化贷款风险要点控制强化贷款管理法律责任,强化贷款责任的针对性23强化依法监管贷款用途,提高信贷风险管理质量科学评估借款人的贷款需求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要准确了解贷款用途、借款人经营情况、未来现金流等要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等要素;事先在合同或者协议中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约定贷款发放条件、支付方式、接受监督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确保借款人的支付符合借款合同中约定用途;通过在贷款管理流程中明确单笔贷款支付的最低监管标准,监测贷款资金的流向与使用;在借款人不按约定的方式、用途使用贷款时,采取更严格的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贷款发放和支付。24突出贷款支付管理,加强贷款用途管理《办法》提出了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分为由“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类,并提出了具体操作要求;严格执行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委托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贯彻“实贷实付”的原则,在实行贷款受托支付管理中要杜绝实贷实存的情况继续存在。25要求贷款人内部应将贷款各环节进行分解,按照有效制衡的原则将各环节职责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岗位,并建立问责机制。这些环节主要包括:贷款调查、审查(风险评价)、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贷款收回及不良贷款处置等。实施贷款全流程管理,提高贷款管理精细化水平26从目前国际贷款管理实践看,为了避免法律风险,各国监管当局鲜有对贷款合同或者协议进行监督管理,而是由银行业的协会组织制定统一合同示范文本,并将贷款全流程管理环节的主要风险控制要点写进合同示范文本中,供商业银行参考使用。《办法》要求贷款合同或协议对控制贷款风险有重要作用的内容进行规定。其中对于提款条件的设置、贷款人对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和控制机制、账户监控等合同条款的要求,是对借款合同所提出的新规定。这些新的规定与要求主要是为了保障贷款发放、支付以及及贷后管理过程中实现有效的管理。加强合同或协议有效管理,强化贷款风险要点控制27强调贷款管理的法律责任,强化贷款责任针对性《办法》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四十六条、四十八条有关审慎监管的规定,对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违法违规贷款发放、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等行为、情形明确设定了违规贷款发放的处罚类别。银监会下一步将加大检查力度,进一步提高我国银行业依法经营的水平,强化监管机构依法监管的执法水平。28结构安排按照贷款业务流程共分为八个章节: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第四章:合同签订第五章:发放与支付第六章:贷后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以下就《办法》执行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解读)29第一章总则(一)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条开宗明义,表述了《办法》的立法宗旨,并明确了《办法》的上位法,从而界定了《办法》部门规章的性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银行业审慎经营规则的范畴。30第一章总则(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从法理上界定了《办法》规定的“贷款人”的范畴,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及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商行、农合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和外资银行,暂不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31第一章总则(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本条使用“链接式”的立法技术界定了固定资产贷款的范畴,其中核心在于两个概念,一是“借款人”,另一个是“固定资产贷款”。根据《办法》规定,不管贷款品种、称谓如何,只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皆纳入“固定资产贷款”范畴。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定义和口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活动,是社会固定资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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