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以及赣粤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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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湖项目办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交通厅彭泽至湖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提高效益,节约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以及赣粤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项目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项目办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做好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费用控制、依法合理及时筹资、监督资金的使用。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核算和监督财产物资的安全与完整,对各种经济往来和结算业务进行严格的核算和监督,严格履行各项经济合同,及时办理各种结算业务,确保项目的进展顺利。第三条项目办财务处应积极参与高速公路项目的概预算审查、招标、评标、经济合同的拟定,以及竣工验收、编制决算等全过程的管理和公司经营决策;负责资金的筹集、调动和使用;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第二章会计核算及报销规定第四条会计核算按《基本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设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及其他辅助性帐簿),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第五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要求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各项费用的发生由经办部门在费用开支前填制书面签呈,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凭取得的原始凭证办理经办、证明或验收手续后方可报销。原始凭证涉及内容、项目较多的还须由凭证开具单位出具明细清单。固定资产购置、经常性的费用开支标准须经项目办主任办公会决定,无开支标准的费用由项目办主任签批。严格执行财务支付审核与报销制度。对所需购买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等,应填写“请购单”,经批准后进行采购。“报销凭证”必须具备单位名称日期、项目、数量单价和金额,在正式发票上有经手人、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字。并写明采购用途,经财务部门审核凭单,项目办主任或指定的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取得的原始凭证(发票),必须盖有出具单位的印章或财务专用章,经办人的签名,同是应套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或“财政机关票据监制章”。接受凭证单位、日期、发票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必须填写完整,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对不满足上述规定的单据不予报销原始凭证(发票)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需要更正的,须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金额有错误的应当重开、涂改、更正无效。经审核发现弄虚作假的不予报销,并追究经办及证明或验收人员的责任。因办理业务或出差需要借支备用金的,应凭经批准的“请购单”或出差、培训通知填制借款单,经办部门负责人、财务主管、项目办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办理。借支备用金原则上不超10000元,业务办理完毕应在一周内办理报账手续,原则上“前账不清,后账不借”。因工作需要确需招待用餐的,应在行政处填制“接待用餐申请单”,一般应在项目办食堂安排。如需外出用餐,由行政处统一安排,标准由行政处制订。第五条现金报支必须经会计审核无误,填制记账凭证后方予付款。第六条工程计量支付要求施工单位开具计量款全额收据,项目办根据所扣款项分别开出收据。代扣施工单位的税票和发票,按施工单位建立档案,领票时要在登记簿上登记第七条对施工单位出具的银行保函,财务处要逐一的核实登记备案,以保证保函的真实有效。第八条项目办管理费实行预算管理,会计人员应严格执行预算,对超出预算的费用应及时报告项目办领导。第三章资产管理第九条流动资产包含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和非货币资金、应收及予付款、存货等。第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和其他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第十一条项目办只在所在地开设一个银行结算户,用于工程项目开支。资金主管必须按规定管好、用好现金、现金要日清月结,每月末必须进行现金盘点。严禁白条抵库,严禁资金管理人员经手现金借支手续。第十二条银行对帐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现金盘存表必须附在当月会计凭证中。对于个人挂支,要加以控制。前款不清,后款不借。如有特殊原因,需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方可借支;对施工单位合同内的工程预付,要严格按合同规定予以扣回;原则上不得办理施工单位借款。如确实需要办理工程借款,要书面请示,同时履行借款审批程序,借款应用严格控制在合同价款之内,防止资金风险,并及时予扣回。第十三条严格禁帐外帐和小金库行为。所有收入一律入帐。第十四条采购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经批准后进行采购,金额大的或批量采购,由使用、监督、财产管理、财务等相关部门从询价开始全过程参与。物品采购后应办理入库分类登记,领用应办理领用登记手续。第十五条会计人员对购进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要及时建立辅助帐,并配合有关部门对财产定期盘点清查,保证帐实相符。第十六条资产使用部门应正确使用、妥善保管资产,明确责任人。对于非正常损坏、报废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四章费用支付的管理第十七条征拆款的支付。征拆人员对所需征拆内容提供明细表及征拆协议,收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签呈)经有关征拆人员签署意见、征拆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批准,予以支付。同时收款单位还需提供行政事业收据或发票。补充征地或拆迁则还需由设计代表出具图纸并签字,并经施工单位、管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凭协议支付。第十八条工程计量支付。施工单位在工程计量手续办理完毕后,凭驻地监理出具的计量支付证书,经现场管理工程师、工程处处长、财务处审核、项目办分管领导、项目办主任签署意见,,办理工程款的支付。第十九条工程款项的支付,要严格按合同执行,原则上不搞委托支付,遇特殊情况如施工单位需项目办代付,必须办理委托书。第二十条定额费、质量监督费、设计费应凭有关文件或协议,相关部门完善手续后支付。第五章会计监督第二十一条财务处设立内部牵制制度第二十二条财务人员应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予以扣留,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并追究当事人的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予以补充、更正。第二十三条财务机构应依法设置帐簿。账簿记录应遵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人员定期进行账目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不得设置帐外帐。第二十四条财务机构应定期编报财务报告,依法保证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五条财务机构应监督财产物资的采购、验收、领用保管、报废和转让等。并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实物清查,对账实不符的情况,应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以确保国有财产的安全与完整。第二十六条资金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第二十七条对施工单位建立定期资金检查制度,以监督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专款专用。施工单位聘请农民工,应在当地彭湖项目办协调办登记备案,财务处定期检查,防止施工单位拖欠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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