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的权利与责任保单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投保人交纳保费,获得的只是一纸承诺。虽说险种各异,保单也千差万别,但投保人都遵循同一个原则: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并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关系。事实上,交保费、签保单,只是双方权责关系的起点。客户要不要投保,投保前需估计风险损失。一般说来,出现意外情况,当事人必然发生损失。轻者,要搭上些钱财;重者,可能万劫不复。如斥巨资开公司却破产了;卫星刚升空不久就爆炸了。诸如此类高风险的投资,是应该投保的。而有的风险损失,只伤皮毛,不伤筋骨,自己能够承担,也就用不着麻烦保险公司。投保人享有赔付的权利,同时就有缴纳保费的义务。保险公司,会根据当事人的保额征收保费,故保额和保费,有如水涨船高,两者成正比关系。保险金额,多由投保人自己填写,不过在购买财险时,准确估计保额,会对投保人有利。如果投保人低估了保额,虽可以少交保费,但一旦发生损失,却不能得到完全弥补;如果高估了保额,超过保险标的部分,也照样得不到赔付,而且还要多交保费。购买保险,也有一定的技巧。很多险种,都有免赔额,如果投保人承受损失、避免风险的能耐大,可选择更高的免赔额,而少交保费。在美国25岁以下的未婚男性,投保汽车碰撞保险,保额为1万美元,他有几种选择:免赔额为100美元的,需要交保费588美元;免赔额为200美元的,保费为511美元。也就是说,要多获得100美元的赔付,就必须多交77美元的保费。投保者如果技术不错,不愿为这不确定的100美元损失,多交77美元的钞票,就会选择后者;若投保人水平不过关,为安全起见,宁愿多交保费,可采用前一方案。如今,很多保险公司,都提供了附加险服务。投保人寿险后,还可根据自身需要,附加意外伤害险或重大疾病险。若要参加多项保险,就得多方权衡、综合考虑了,可以购买组合险。附加险和组合险,可以避免重复保险,既可节省保费,又能使投保人得到全面的保障。日本有一男士,结过三次婚,每次婚后,都为妻子投巨额人身险。奇怪的是,他妻子总在婚后不久突然死亡。这种规律性,让保险公司起了疑心,经警方调查发现,他的三任妻子,都是被他谋杀的。他想发家致富,打起了保险的主意,靠的是投机行为——交少量的保费,骗得大笔赔付。他为什么要以婚姻做屏障呢?为防止道德风险,在保险中,有一个可保利益原则:投保人与保险标的物间,必须有经济利益关系。也就是说,当保险标的遭到意外,会使投保人受到经济损失,保险关系才能成立。故事中的主人公,通过结婚,使他与他妻子间有可保利益关系,他妻子死后,他成了受害者,理应获得赔付。只可惜,机关算尽,结果还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赔了性命了事。投保人签订保单时,还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依据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而征收保费,这些情况由投保人提供,如果在重大情况上,投保人没有如实说明,就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可以拒赔。有位李先生,投保了重大疾病险,为了少交保费,将曾患肝炎病的事实,隐瞒了下来。后来,当他患上肝癌时,提出索赔请求时,保险公司因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未能如实反映情况,而没给他任何赔偿。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前,会进行风险估算。但世间万物,无时无刻不在变化。当危险增加或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就必须及时通知保险人,这在保险业里,被称为告知。事故发生时的告知,甚为关键,只有这样,保险人才能尽快赶到现场,协助抢救、减少损失,或调查情况、及时赔付。危险增加的原因,不外乎两种。若由人为因素引起,必须事先告知;倘是外界条件造成,也要在法定期限内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有两种应对措施,要么提高保费,要么终止合同。投保人若不愿增加保费,合同自动终止。如投保人告知后,保险人没有做出反应,则被视作默认,原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危险的增加,可能对保险人的财务状况影响很大,因此,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告知是投保人应尽的义务。如今保险公司,大都会为投保人提供良好的防灾防损服务。世界著名的航运公司——台湾长荣集团,长期与美国丘博保险公司合作,每年支付保费几千万美元。它们之所以选择丘博,看中的就是该公司的服务——为长荣集团提供全面的安全检查,查出隐患,提出防范建议,以降低风险。据统计,有80%的出险企业,不能完全恢复生产,就算日后企业能恢复生产,由于营业中断而造成的损失,往往是出险赔付额的4—5倍。长荣公司有自己的算盘,花钱免灾,求得利润最大化,何乐而不为?在防灾方面,我国《保险法》也指出:投保人有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保险人有检查权和建议权;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抢救的义务,为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保险人给付。保险合同的生效日期,一般在保险人核保、承保,投保人交付首期保费之后,也有的由双方商议确定的。考虑到投保人由于外出等原因,不能按时交纳保费,保险公司规定了一个宽限期。只要在宽限期内,交足了保费,保单继续有效。但过了宽限期后,保单就失效了。保单失效两年内(有的地方规定为3年),投保人如果还想续保,可以申请复效。顾名思义,复效就是恢复原保单的效果,它比重新投保更为划算。但投保人申请复效时,要出具可保证明。说明自己的身体状况、生活习惯等,并没发生很大的变化,原保单的风险,并没有增加。若投保人的可保证明,得到了保险人的认可,补交保费后,原保单继续有效。当投保人由于经济等原因,交了一部分保费后,不愿再付费了,有以下三种选择:降低投保金额;缩短保险期限;或者干脆退保、索回保费。投保人的工作,从估计风险、确定保额开始,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险种;按最大诚信、可保利益原则,签订保险合同。合同一旦生效,投保人便有了防灾防损、告知、交纳保费的义务,同时也享有接受服务与赔付的权利。与普通的市场交易相比,投保人和保险人间的交易,要复杂的多。2001年,美国有11亿美元的保费,是通过网络实现的。作为一种新的销售方式,网络保险以其方便快捷、高效率、低成本,很受欢迎。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在可以预见的将来,投保人的交易流程,将会有所变化。2002年10月17日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