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保险人解除合同各有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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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解除保险合同引发的纠纷比较常见。一般来说,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合同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是基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我国保险法作出了投保人享有对合同的任意单方解除权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但又都有例外情形。保险法对保险合同双方享有的解除权的不同规定,及合同解除后处理情形的复杂性都导致了实践中这类争议发生频繁。投保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任意解除权不是想用就用案例:某汽车运输公司为其运输的1000箱消毒用品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运输货物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责任期间为2003年5月28日至5月30日。2003年5月29日,汽车运输公司以保险费过高为由拒付保险费,并提出解除合同。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诉讼中,保险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应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而汽车运输公司是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才提出解除的,所以,不享有法律规定的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其应对解除合同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法院认定,保险公司理由成立,最终,判决汽车运输公司承担对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投保人享有法定的任意单方解除权,也就是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随时向保险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但这种任意解除权是有限制的。如果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不得享有任意解除权,则投保人不能行使此权利;如果法律另有规定,如保险法关于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的规定,这两种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当事人也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保险责任是保险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承担赔偿或者给付权利人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成立,保险责任不一定开始,保险责任必须是在双方约定的期间内开始。上述两种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责任应在约定的时间开始,自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而在保险合同成立至保险责任开始前这一段时间内,投保人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根据权利、义务相符及公平原则,法律在规定投保人享有任意的单方解除权的同时,也规定了投保人提出解除后的法律后果。由于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不同,投保人要求合同解除后的处理也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要求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没有交足2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都不得解除合同。法律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一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另有约定。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当事人约定对法律的排除适用,予以承认。二是法律另有规定。法律规定保险人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情形多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过错的情况,这些规定比较多而且复杂。投保人谎报、制造“军情”案例:2001年9月,某机械制造企业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为企业的厂房及设备,保险费5万元,约定保险金额500万元。2002年6月,机械制造企业称其厂房内的设备及部分产品被盗,财产损失600万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经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机械制造企业所称的被盗事件是虚假的,是企业由于经营不景气而骗取保险金。保险公司就此作出了不予赔付,并解除保险合同的决定。机械制造企业不同意解除合同,且认为如果保险公司坚持解除合同,应退还保险费5万元。于是,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机械制造企业没有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依法保险人不但可以拒绝其赔付保险金的请求,还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5万元保险费不予退还。最终,法院驳回了机械制造企业的诉讼请求。有些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为了骗取保险金,在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对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但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有一点例外,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此规定中,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对象是“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而不是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投保人或者受益人。谎报、制造“军情”的法律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保险人不但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且谎报、制造“军情”的人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接受行政处罚。被保险人不尽义务“军情”案例: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负有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使保险车辆保持正常技术状态的义务。保险公司根据与某单位签订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于2002年3月5日对投保的10辆汽车进行了安全状况检查,向投保单位提出其中的两辆东风牌卡车存在安全隐患,建议停止运营、进行维修的书面建议。不久,其中一辆卡车继续运营发生了交通事故,经交通部门确定此卡车负全部责任。对此,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解除双方的保险合同。投保单位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人对卡车的损失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法院认为,投保单位没有尽到应尽义务,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因此引起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驳回了投保人的诉讼请求。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投保人、被保险人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同时,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根据承保的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决定保险费率的高低,一旦危险程度增加,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也必然加重。如果被保险人不将此情况及时通知保险人,就会导致保险人收取较低的保险费,承担较高的危险责任。因此,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选择解除保险合同的,其对合同解除前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这两种权利中任选一项,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投保人不支付保险费案例:1999年,张先生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以自己为被保险人的人寿保险,受益人是自己的儿子。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每年支付1次。张先生于2000年支付了第二笔保险费后,没有支付2001年的第三笔保险费。保险公司决定此人寿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后保险公司多次催促张先生补交保险费,但到了2003年,张先生一直没有补交。保险公司作出解除双方保险合同的决定。张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费。法院认为,张先生没有按时交纳保险费,双方的保险合同可以解除,但因其已交足2年保险费,所以,张先生有权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不是所交的全部保险费。最终,法院判决双方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公司退还张先生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人身保险合同中,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有些投保人就不重视,支付几次保险费后,就基于各种原因不再支付。依照法律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没有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在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没有达成合同效力恢复协议,投保人没有补交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没有交足2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申报年龄有问题案例:惠女士在为其母投保人身保险时,一时笔误,将母亲的年龄写错,但没有超过投保险种规定的最高年龄。后保险人发现惠女士申报的年龄有误,决定解除与惠女士的保险合同。惠女士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人继续履行与自己的保险合同。法院认为,年龄不真实必须在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范围时,保险人才可以解除合同,而不仅仅只是年龄有误。因此,法院判决保险人继续履行与惠女士的保险合同,但惠女士要补交因年龄错误导致少交的保险费。依法,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后,应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法律规定的此解除合同的情形必须符合两个条件: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只有在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前提下,保险人才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只是被保险人的年龄有误,而误报的年龄仍在保险范围内的,保险人不可以解除合同,但可以采用其他的补救办法,即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如果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此外,法律还规定了申报年龄不真实,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的例外情形。即自人身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后,保险人才发现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也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退还保险费。法官提示:单方解除保险合同是投保人的权利,但投保人也将为此付出代价,投保人不可能拿回自己投资的全部保险费。所以,投保人在投保、退保时,都应考虑清楚,保险也是有一定风险的。保险人不能随意解除保险合同,但在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因此,投保人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不要故意骗保,要尽自己应尽的义务,要按期支付保险费,尽量避免签合同时出现漏洞。同时,投保人等权利人也要清楚,即使因自己的原因造成保险合同解除的,自己也仍享有一定的权利,比如要求保险人退还保单现金价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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