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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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责声明:本出版物仅供一般性参考,并无意提供任何法律或其他建议。我们明示不对任何依赖本出版物的任何内容而采取或不采取行动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我们保留所有对本出版物的权利。银行法律简报2008年11月如您需要了解我们的出版物,请与下列人员联系:韩东红:(8621)68818100-6609Publication@llinkslaw.com通力律师事务所:LilyHan:(8621)68818100-6609Publication@llinkslaw.com《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除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以外的股权出质登记业务。但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并没有在《物权法》开始施行时即制定相关的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从而致使股权出质登记的具体操作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时隔近一年的时间,国家工商总局终于在2008年9月4日颁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适用的范围《办法》第二条规定,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同时,《办法》明确将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排除在《办法》的适用范围之外(其股份依法应当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和非公开发行但股东在200人以上(含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以有限责任公司和非公开发行且股东在200人以下(不含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因此,《办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包括外商投资的公司。笔者注意到,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外资企业将其股权对外抵押,2还应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其中,该条所规定的“对外抵押”是指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向中国境外的金融机构(包括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公司或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进行抵押。3此外,《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解读作者:梅亚君/张瑞君2免责声明:本出版物仅供一般性参考,并无意提供任何法律或其他建议。我们明示不对任何依赖本出版物的任何内容而采取或不采取行动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我们保留所有对本出版物的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解读规定》(以下简称“《股权变更若干规定》”)亦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需得到企业设立的审批机关批准并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值得注意的是,《股权变更若干规定》并没有区分对外质押和对内质押。笔者理解,在《办法》出台之前,无论是对内质押还是对外质押,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出质均须取得相关外资审批部门的批准并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质押备案。因此,《办法》规定“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是对《实施细则》和《股权变更若干规定》的重申。登记审查《办法》第三条规定:“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股权出质登记的目的在于增强质权的公示效果,提高社会公信力,而不是对股权出质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审查。因此,登记机关只对股权出质登记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登记机关是否准予登记,仅仅取决于出质人和质权人是否提交了《办法》所要求的全部申请材料。登记要求股权出质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办法》所要求的申请材料。《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办理股权质押设立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¾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¾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和¾质权合同以及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若出质股份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的公司名称变更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办法》第九条对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列举。同时,《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分别规定,若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若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通知书加盖登记机关的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另外,值得强调的是,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3免责声明:本出版物仅供一般性参考,并无意提供任何法律或其他建议。我们明示不对任何依赖本出版物的任何内容而采取或不采取行动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我们保留所有对本出版物的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解读为配合《办法》的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8年9月1日印发了股权出质登记文书格式文本。其中,股权出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明确规定,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综上所述,《办法》的颁布和施行为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的具体操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并且统一和规范了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股权出质登记业务。同时,也实现了《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立法目的,通过出质登记增强质权的公示效果,提高社会公信力。如需进一步信息,请联系:秦悦民律师电话:(8621)68818100-6612(8610)66555020Charles.Qin@llinkslaw.com梅亚君律师电话:(8621)68818100-6639Michael.Mei@llinkslaw.com©通力律师事务所20081《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2在《担保法》出台之前,“抵押”一词包含“抵押”和“质押”。3参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问题的答复》[1996]外经贸法函字第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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