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犯罪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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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刑法学总论第九章犯罪构成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于冲第九章犯罪主观方面第一节犯罪主观方面概述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1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1)第14条第15条规定,犯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具备犯罪故意或者犯罪过失的主观要件;(2)第16条从反面规定,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过失的,不是犯罪。2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要求,一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备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3(1)有些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2)有些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3)有些犯罪,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故意或者过失,反映了犯罪人主观恶性的不同,并直接影响到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刑罚目的实现的难易,刑法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规定了差异较大的法定刑。犯罪主观方面: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第二节故意第九章犯罪主观方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于冲一、犯罪故意的定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犯罪故意是对危害结果的心态,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认识因素“明知”,是指预见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例如,明知是幼女而奸淫。明知(认识的内容),包括对行为本身、危害结果的认识,以及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认识,例如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等。“会发生”,包括必然发生和可能发生。第二节故意36、在没有认识的情况下,不管具有怎样的认识可能性,也不能认为存在故意的认识因素;如果行为人还没有确定实现何种内容,就缺乏故意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例如,甲在与乙发生冲突时,立即取出手枪,但究竟只是威胁乙,还是要伤害乙或杀害乙,尚处于为决定的状态,而此时子弹便射中乙,造成死亡结果。这种现象虽在理论上称为“未确定的故意”,但实际上并不存在故意,不仅不成立故意杀人既遂,也不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预备,只能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37、就故意犯罪而言,不能要求行为人像法学家或者法官那样理解规范的要素。。。。在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场合,不要求行为人了解规范概念的法律定义,只要行为人以自己的认识水平理解了具体化在规范概念中的立法者的评价即可。。。。法官必须使行为人的日常语言世界与刑法的专业语言世界相联系,穿梭于民众的语言与法律的语言之间,从而进行判断。例如,当一般人使用“毛片”表达淫秽光盘时,行为人只要认识到自己所贩卖的是“毛片”,就可以肯定行为人认识到了自己所贩卖的是淫秽光盘,因而成立故意犯罪。。。。即使行为人自认为其贩卖的不是淫秽物品,也不是黄色物品、下流物品,甚至认为是具有科学价值的艺术作品,但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了一般人会认为其贩卖的为淫秽物品,且事实上也是淫秽物品时,就可以认定行为人认识到了自己所贩卖的是淫秽物品,进而成立故意犯罪。第二节故意第二节故意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抱有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指行为人虽然不希望、不是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也不反对和不设法阻止这种结果的发生,而是对结果的是否发生采取听之任之的的心理态度。也就是说,该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第二节故意第九章犯罪主观方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于冲认识因素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谓“会发生”,包括“必然发生”和“可能发生”意志因素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表现为希望。所谓“希望”,是指行为人积极地有目的地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状态。目的明确、态度积极、意志坚决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认识因素+意志因素的类型:(1)“必然发生+希望发生”;(2)“可能发生+希望发生”。一、犯罪故意的种类第二节故意第九章犯罪主观方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于冲.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所谓放任,即听之任之、无所谓的态度。间接故意第二节故意第九章犯罪主观方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于冲间接故意的三种情况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发生。定罪规则:放任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不定罪,危害结果发生,定罪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发生。定罪规则:出现危害结果定罪,否则不定罪激情冲动下的突发犯罪。定罪规则:按照实际发生的出现的危害结果定罪间接故意犯罪是结果犯第二节故意第九章犯罪主观方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于冲1.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2.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相同。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第二节故意第九章犯罪主观方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于冲四、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相符合。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有不正确的理解。事实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如果此类错误属于构成要件性事实错误,则影响其刑事责任;如果不是构成要件性错误,则不影响刑事责任。第二节故意2对象错误(主观认识错误)行为方式方法的错误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非故意犯罪中的认识错误1.3.4事实认识错误38、采取法定符合说,能够合理区分正犯与狭义的共犯。例如,A守在黑暗处准备杀害要经过的X,B得知A的行为计划后,为了使自己的仇人Y死亡,便让Y经过A的守候地,A以为Y是X而杀害了Y。根据具体符合说,被害人是X还是Y,在构成要件上有重要区别,于是必然得出B是杀Y的正犯而不是从犯的结论。但根据本书采取的法定符合说,由于A支配了杀人的事实,因而是杀害Y的正犯。B虽然导致A没有杀X而杀害了Y,但由于Y与X的生命具有等价性,均为故意杀人罪的对象,B的行为对于杀“人”这一点没有起支配作用,故应认定B是从犯(共犯)。诚然,由于A已有杀人故意,故B不是A杀人的教唆犯。但是,由于A杀害Y只是对象错误,在行为当时,A就是要杀眼前的“那个人”(Y),而B将Y引至A的守候处,正可谓帮助A杀害了Y。而且,可以肯定的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几乎不可能认定B是主犯,只能认定B是从犯。39、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是指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所谓的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并不影响故意的成立。。。。事前的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以及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的情况。。。。本书认为,在这种场合,由于介入行为人的第二个行为并不异常,应肯定第一个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且现实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实现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应以故意犯罪既遂论处。40、结果的提前发生,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要认定这种行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第一个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行(是否存在具体危险)或者说是否存在类型化的实行行为,已经行为人是否具有实行的意思。。。。妻子为杀害丈夫,准备了有毒咖啡,打算等丈夫回家后给丈夫喝。在丈夫回家前,妻子去超市购物。但在其中回家之前,丈夫提前回家喝了有毒咖啡而死亡。由于妻子还没有着手实行的意思,只能认定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从一重罪论处。41、法定符合说认为,不同犯罪构成之间的错误原则上阻却故意的成立或者仅成立故意犯罪未遂。。。。法定符合说还认为,即使犯罪构成不同,但如果犯罪是同质的,那么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请罪的故意既遂犯。。。。再如,C以为是尸体而实施奸淫行为,但事实上被害人当时并未死亡。行为虽然符合强奸罪(重罪)的构成要件,但主观上仅有侮辱尸体(轻罪)的故意,只能认定为侮辱尸体既遂。42、故意和过失出于一种位阶关系,即在不清楚一个行为是出于故意还是出于过失时,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能够认定为过失犯罪。。。。故意与过失之间的关系,是回避可能性的高低度关系,是责任的高低度关系,也是刑罚意义的高低度关系,。。。。当案件事实表明行为人至少有过失,但又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故意时,当然只能以过失犯论处。43、根据尊重人权主义的原理,即使具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也只有当行为严重侵害了法益时,才能确定为过失犯罪。。。。按照责任主义原理以及刑法的基本原则,将某种犯罪确定为过失犯罪时,以存在对应的故意犯罪为前提。44、甲、乙二人站在山顶,见山下有一老人,甲对乙说:“你说将这块石头推下去能否砸着那老头?”乙说:“哪有那么巧?”于是二人合力将一块石头滚下山,结果将老人砸死?有学者认为,。。。。间接故意的“放任”并不完全等同于听任,而是在认罪地估算之后所作的“听任”。如果没有进行认罪估算就贸然行动,即使表面上看像“听任”结果发生,也不能评价为放任。本书则认为,。。。。在对结果的态度上,直接故意投了赞成票,间接故意投了弃权票,过失没有投票或者投了反对票。。。。在上例中,甲、乙或者对结果持漠不关心的无所谓态度,或者内心决定任由推石头的客观行为任意决定老人死亡与否。无论哪一种情形,甲、乙都接受了老人死亡的结果,故应认定为间接故意。第二节故意同类对象错误:同一构成要件内(具体)异类对象错误:不同构成要件(抽象)1.对象错误一般评价原则: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抽象认识错误的特殊评价:A.以轻罪的故意造成重罪的后果,且轻罪与重罪存在重合(竞合)的,在轻罪范围内承担故意罪责,成立轻罪既遂。B.以轻罪的故意造成重罪的后果,但轻罪事实与重罪事实不存在重合(竞合)的,择一重罪处断。C.以重罪的故意造成轻罪的效果,择一重罪处断。第二节故意第九章犯罪主观方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于冲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行为方式、手段错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对行为方法、手段和工具的种类性质发生错误认识,没有出现意图实现的结果。不影响故意犯罪成立,但是构成未遂(白面杀人)极端情况下不罚:迷信犯2.行为方式、方法的错误第二节故意第九章犯罪主观方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于冲3.因果关系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行为的因果过程主观认识到的与实际发生的不一致。因果具体进程的错误结果被后续行为实现对因果内容的认识无误,但是对因果进程认识错误结果提前实现例如,杀人后的抛尸行为例如,下药过量第二节故意第九章犯罪主观方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于冲4.本无犯罪故意场合因错误造成危害结果12方法或对象的误认:打错针假象防卫第二节故意没有超出同一构成要件范围的,成立共犯超出同一构成要件范围的,不承担共犯责任1234年龄的误认不影响罪责对其他共犯人实施犯罪的具体方法有不一致认识,仍属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成立共犯5.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第二节故意(一)假想的犯罪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自己却误认为构成犯罪的情形。对不法侵害实施防卫、迷信犯(二)假想的不犯罪是指行为人行为构成犯罪,但是却自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情形。此种情况不能因为行为人对法律规定的认识错误而改变其犯罪的性质,仍应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三)对罪名构成及处罚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是,对其行为触犯罪名以及应处以何种刑罚存在不正确认识。法律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错误)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密切联系1.二者都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的主观心理活动,都反映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2.犯罪目的来源于犯罪动机,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是犯罪动机的自然延伸和发展,而犯罪动机对犯罪目的的形成具有促进作用,犯罪目的是犯罪动机进一步发展的结果。3.二者有时表现为直接的联系,即他们所反映的行为人的需要是一致的第三节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第三节犯罪的目的和动机Textinhere•••••1.形成的时间先后不同2.同一种犯罪的犯罪目的相同,却可能来自不同的犯罪动机3.同一犯罪动机可能产生不同的犯罪目的4.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在某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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