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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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标准化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轨道交通科为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推进轨道交通工程现场质量管理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促进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工程实体质量水平整体提升。一、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支持、鼓励、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二、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的实施主体,要成立企业质量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企业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标准。三、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做到“事前预控、事中监控、事后验控”,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监理。标准化要求(一)工程开工前,需制定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要求图文并茂,措施要明确、具体,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二)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的标识要齐全、清晰,在施工全过程落实质量责任制和样板施工,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以及精品细部做法,实现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标准化管理。(三)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是质量标准化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应成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组长为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成员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项目监理工程师。(四)现场显著部位必须悬挂《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公示牌。公示牌不小于1.0m×1.2m。(五)在施工现场设置班前讲评台。通过讲评台,向工人宣讲施工工艺好的做法和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措施,现场依据实物样板进行技术交底。技术交底要求图文并茂,落到实处。(六)实施技术交底或《作业指导书》挂牌。在工序施工开始前,针对施工中的重点、难点、关键点,现场挂牌,简图、图片、文字相结合,注明作业条件及质量要求、施工准备、操作流程、操作工艺及要点、检查的手段方法及标准、保护要点、责任人和执行人。(七)施工过程中资料和工程进度必须同步,签字不得早签、迟签、代签。第十一条施工过程必须留存影像资料。应明确规定影像资料所应反映的具体工序和影像资料的数量要求。施工完成后应制作图片文档、幻灯片或光碟等,影像资料应作为工程竣工资料存档。施工现场的各种材料、构件、成品、半成品应按品种、规格分类堆放,并设置明显标识牌。钢筋标识牌应包含以下内容:材料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生产日期、进货日期、检验日期、检验状态等内容,尺寸为0.8m×0.6m。其他材料标识牌参考设计。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各工序施工部位挂牌。作业班组在施工部位挂“施工部位牌”,牌中注明施工部位、班组名称、工序名称、施工要求、检查标准、检查人、操作负责人姓名等。钢筋成品标识牌:桩型、桩位编号、钢筋笼长度、检验状态、检验结果、检验日期、班组长、质检员、监理工程师。设置标识牌:在每件样品对应部位设置标识牌。标识内容:桩型、序号、规格、单根长、根数等。第十六条实物样板(一)可根据工程施工中的重点和难点,确定实物样板内容。(二)现场应设置样板集中展示区,实物样板应包括主要工序、主要节点等,应做到逐层解剖、层层外露。(三)受条件限制无法制作实物样板的,应有图片样板并配以文字介绍。第十七条图片样板根据工程实际选用精品结构工程做法,并和作业指导书或专项方案相结合,选用后应实施。(一)由施工单位负责。经过验收的图片展板作为施工的质量标准。(二)在场区集中设置图片展板,推荐展板尺寸为:1.0m×1.2m。施工过程及工序采用二维码管理,通过扫码可掌握每道工序详细施工信息,利用二维码对施工过程质量信息进行保存及公示。施工中通过二维码管理的施工过程有进场验收、进场材料质量控制等。(记录掘进拼装信息、机长及工班长)二、重点工作任务(一)全面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1.明确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2.推行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要求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建设五方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工程竣工后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参建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增强相关人员的质量终身责任意识。3.严格落实施工项目经理责任。按照《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建质〔2014〕123号)规定,督促施工企业切实落实好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责任。(三)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机制创新监督检查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创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方式,改变事先发通知、打招呼的检查方式,采取随机、飞行检查的方式,对工程质量安全实施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加强对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的监管,坚决依法严厉打击虚假检测报告行为。5.加大质量责任追究力度。对检查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责不到位的,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规定,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和相应行政处分,及时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公布不良行为和处罚信息。(二)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1.准确认定各类违法行为。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118号)规定,准确认定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3.严惩重罚各类违法行为。对认定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相应行政处罚外,还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规定,采取限期不准参加招投标、重新核定企业资质、不得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等相应的行政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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