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共同犯罪正犯与共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犯人的分类及处罚共同犯罪与犯罪未完成形态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八条【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O节、德日刑法中的正犯与共犯一、共犯的成立范围1、行为共同说2、犯罪共同说(完全犯罪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1)法益相同,实行行为的程度、方式有别(2)犯罪之间具有包容关系,普通法条与包容特别法条(3)想象竞合(4)转化犯2007/四/2部分.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已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l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予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同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问题】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二、正犯(实行犯)与共犯(教唆犯、帮助犯)(一)正犯正犯一般指实行犯(犯罪实行说);系独立的实现犯罪的意思,实质的支配犯罪行为和犯罪进程,处于主导、操纵犯罪的支配地位的人(犯罪支配说)1、单独正犯:直接正犯、间接正犯间接正犯:将他人作为犯罪工具,以实现自己犯罪目的的人(1)利用无责任能力者(2)利用他人无故意的行为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利用他人轻罪故意利用被害人行为(3)利用无身份者2、共同正犯2002/2/38.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二入均分所得款项。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在未来得及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与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B.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C.甲属于间接正犯D.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二)共犯(教唆犯、帮助犯)1、共犯(教唆犯、帮助犯)的成立(1)共犯从属性说最小从属性:构成要件该当限制从属性:构成要件该当、违法极端从属性:构成要件该当、违法、有责最极端从属性:构成要件该当、违法、有责、可罚(2)共犯独立性说2、我国的立法现实(1)教唆犯:独立性,以教唆行为为实行行为(2)帮助犯:从属性A、Z盗窃自己摩托车案A大摆宴席贺儿子满月,同事纷纷前来捧场,觥筹交错至夜深方散。A大醉,送同事Z出门。Z发现自己骑来的摩托车不见了,到处找也没找到。此时A见旁边另有几辆摩托车,即回家拿来扳手、榔头等工具。A叫Z给他递送工具,将其中一辆摩托车的车锁撬开,然后将此车交给Z,叫他骑走。第二天,A的弟弟B发现A的摩托车(价值2万元)丢失,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A的摩托车被A、Z前夜“盗走”。第一节、共同犯罪的概念一、概念(一)共同犯罪与共犯1、法定定义: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25条)2、广义的共犯(任意共犯、必要共犯[聚众犯、对向犯])中义的共犯(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狭义的共犯(正犯、共犯)(二)聚众犯、对向犯、犯罪集团1.聚众犯:是犯罪的成立需要行为者多人(三人及以上),聚众犯罪并不一定都构成共同犯罪。包括两类:(1)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聚众犯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只处罚首要分子的聚众犯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贵州瓮安6•28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首要分子聚众斗殴罪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聚众淫乱罪首要分子、多次参加者聚众哄抢罪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聚众持械劫狱罪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首要分子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2.对向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的行为人互相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包括:(1)双方罪名相同:重婚(2)双方罪名不同:行贿、受贿(3)只处罚一方:破坏军婚、传播淫秽物品对向犯一般只按刑法规定的责任范围承担责任,不再按总论共犯理论追究共犯责任。3.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了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包括:(1)一般犯罪集团:适用刑法总则规定,盗窃集团;(2)特殊犯罪集团:适用刑法分则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三)教唆、帮助行为独立成罪(资助、帮助、教唆、组织型犯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二节、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O、二人以上1、自然人、单位2、具有(完全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一、共同犯罪行为1、共同的整体行为2、共同犯罪行为形式(1)共同实行(2)共谋:共谋对实行有实质支配、对等相互勾通(3)教唆、帮助(4)组织二、共同犯罪故意1、共同犯罪故意的构成(两层含义)(1)各共犯人都有(2)意思联络:双向联络与单向联络;部分内容和全部内容2、共同故意形式实行故意、教唆故意、帮助故意、组织故意是否要求共犯(教唆、帮助)必须认识到结果?3、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1)一般同时犯(2)特殊同时犯:同时伤害(同时因果)4、片面共犯(1)片面的共同正犯:不构成共犯(2)片面的教唆(3)片面的帮助:肯定5、继承的共犯先行行为人的部分行为已经实行终了之后未达既遂之前,后行行为人以共同的犯罪故意中途参与犯罪的形态(1)复行为犯:积极说(2)单行为犯:消积说(3)我国司考观点继续犯(绑架、非法拘禁):犯罪持续状态未终结之前后行行为人只对加入之后行为导致的结果负责(4)承继的共同正犯与事后犯(单独犯,如销赃罪、毁灭证据)的区别2008/2/94.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元),然后逃跑,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关于乙与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乙与甲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B.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乙的行为属于抢夺罪,两者在抢夺罪这一重合犯罪之内成立共同犯罪,即成立抢夺罪的共同犯罪C.乙既不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也不对丁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D.乙不对丁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三、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况1、共同过失犯罪;过失+过失故意+过失2、同时犯3、间接正犯4、共犯的过限行为5、事前无通谋行为事后的窝藏、包庇、销赃等行为6、彼此无意思联络的先后故意犯罪7、单位犯罪中自然人之间四、共犯的责任范围1.实行过限问题2.共犯的犯罪数额问题2008延/2/55;2000/2/70.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A.甲与乙共谋共同杀丙,但届时乙因为生病而没有前往犯罪地点,由甲一人杀死丙(2002/2/35.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杀死丙)B.甲在境外购买了毒品,乙在境外购买了大量淫秽物品,然后,二人共谋共雇一条走私船回到内地,后被海关查获C.甲发现某商店失火后,便立即告诉乙:“现在是趁火打劫的好时机,我们一起去吧!”乙便和甲一起跑到失火地点,窃取了商品后各自回到自己家中D.医生甲故意将药量加大10倍,护士乙发现后请医生改正,医生说:“那个家伙(指患者)太坏了,他死了由我负责”。乙没有吭声,便按甲开的处方给患者用药,导致患者死亡【答案】ABCD2009/四/2部分.甲和乙均缺钱。乙得知甲的情妇丙家是信用社代办点,配有保险柜,认为肯定有钱,便提议去丙家借钱,并说:“如果她不借,也许我们可以偷或者抢她的钱。甲说:“别瞎整!”乙未再吭声。某晚,甲、乙一起开车前往丙家。乙在车上等,甲进屋向丙借钱,丙说:“家里没钱。”甲在丙家吃饭过夜。乙见甲长时间不出来,只好开车回家。甲一觉醒来,见丙已睡着,便起身试图打开保险柜。丙惊醒大声斥责甲,说道:“快住手,不然我报警了!”甲恼怒之下将丙打死,藏尸地窖。甲不知密码打不开保险柜,翻箱倒柜只找到了丙的一张储蓄卡及身份证。甲回家后想到乙会开保险柜,即套问乙开柜方法,但未提及杀丙一事。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交乙保管,声称系从丙处所借。两天后甲又到丙家,按照乙的方法打开保险柜,发现柜内并无钱款。乙未与甲商量,通过丙的身份证号码试出储蓄卡密码,到商场刷卡购买了一件价值两万元的皮衣。[问题]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分析甲、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2007/2/55、甲雇凶手乙杀丙,言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乙几次杀丙均未成功,后来采取爆炸方法,对丙的住宅(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进行爆炸,结果将丙的妻子丁炸死,但丙安然无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B.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C.乙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D.乙对丙成立爆炸罪,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处罚分工分类法:正犯(实行犯)、共犯(教唆犯、帮助犯)作用分类法: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一、主犯1、概念2、种类(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首要分子)(2)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A、某些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B、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3、认定(1)起主要作用(2)首要分子[与主犯的关系]:犯罪集团、聚众犯罪4、处罚(1)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集团所犯全部罪行(2)其它主犯:组织、指挥、参加的全部犯罪处罚二、从犯1、概念2、种类(1)次要的实行犯,次要的教唆犯(2)帮助犯3、帮助行为(1)有形帮助与无形帮助(精神帮助)(2)通谋问题(事先有、事先无)(3)因果关系问题4、刑事责任:应当从、减、免三、胁从犯1、概念绝对强制与相对强制(紧急避险)2、刑事责任: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免四、教唆犯(一)概念:教唆行为、单独的教唆犯、共犯的教唆犯(二)构成1、有被教唆者(1)教唆对象具有刑事责任(2)对象特定(3)被教唆之前无犯意2、教唆行为:造意(1)形式多样;(2)教唆内容特定;(3)教唆的撤回3、教唆的故意(1)认识到教唆者自己的行为;被教唆者的行为(2)教唆错误问题(三)教唆的未遂(四)未遂的教唆(欺诈教唆)(五)刑事责任(1)按照其所起作用处罚:主犯、从犯(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从重(3)被教唆人未犯被教唆之罪:可从、减习题、下列哪一项属于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共同犯罪的主犯?()A.周小默,受人胁迫加入某盗窃集团,为该集团“后勤部科员”,为集团提供作案工具及进行销赃B.王大伟,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没有组织、策划、指挥该犯罪C.徐之磊,某抢劫、抢夺集团的“军师”,集团的每次犯罪均由其组织策划,但其从未亲自参与D.李日辰,受“老大”邸某约请与另外4人一起参与殴斗宁某,打了两拳即离开,之后简某等人竟将宁某殴打致死第四节、共同犯罪与身份案例:成克杰李平案1、2身份的分类:构成身份(正犯)、加减身份(一)无身份者(共同实行、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