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杭州市林水局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杭府法发[2007]12号)和《关于开展2008年度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杭府法[2008]6号)的要求,我局在年初制定了《杭州市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评估工作方案,成立了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有序开展了调研评估工作,形成报告如下:一、主要成效《杭州市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1号)自2005年11月1日公布实施以来,全市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并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协作,精心组织、严格管理,使我市生态公益林建设取得显著成效。1、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落实的工作机制已基本形成。各级政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杭州市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规定,把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管理等费用,以及对生态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的补偿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财政分级管理原则分担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对生态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因建设、保护、管理生态公益林而产生的支出给予补偿。各级林业部门在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领导下,会同财政等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全市基本形成了一个政府组织引导,林业、财政等多部门通力协作,农民积极参与的森林生态公益林补偿工作机制。2、生态公益林管理体系已基本构建。各级政府和林业部门始终把建立和完善管理体系作为落实补偿制度的重要工作来抓,将建设任务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按照界定的范围和面积,与生态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签订界定书。各级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与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者签订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农村集体经营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建立护林队伍,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乡镇、村分级管理的工作机制。3、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发放管理机制已初步建立。全市已初步建立了由林业主管部门建档造册、财政部门资金监管、金融部门建立银行账户、补偿对象校准签收的补偿资金发放管理机制。4、生态公益林封禁措施已逐步到位。各地着力抓好水系源头、大中型水库、高速公路和国、省道沿线、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重要区域生态公益林的封育工作。禁止在重点生态公益林和市补生态公益林内开垦、采石、挖沙、取土、建坟等活动,禁止在重点生态公益林内商业性采伐,实行严格的采伐限额专项管理措施;严格控制和审批生态公益林内征占用林地的项目。对林分过密、衰老、生态保护功能衰退的重点生态公益林采取更新、抚育和卫生性质的采伐。对生态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低效林分有计划地实施阔叶林改造,采用补植阔叶树、抚育改造等方式,但涉及改造的采伐株数强度每次不超过20%,且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5。强化护林员的防火责任、防病意识、防盗职责,并在重点生态公益林周边明显处设立封禁标志牌。通过实施《杭州市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我市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理成效显著。主要体现在:一是保护生态公益林法制意识明显增强,破坏生态公益林违法案件逐年减少。二是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深入人心,受到广大林农的普遍欢迎。三是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和森林质量不断提高,生态环境渐趋优化。四是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推进生态公益林补偿的积极性高涨,纷纷出台相应政策,落实保护管理措施,确保了《杭州市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市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理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宣传工作有待加强,宣传方式还比较单一,全社会形成宣传氛围还不够浓厚。二是少数地方配套资金发放没有按时到位,发放手续也有待规范。三是一些地方档案管理有待提高。四是破坏生态公益林林地、林木案件时有发生,需不断提高打击力度,在原有的处罚条款上细化自由裁量权,只有量罚适当,才能打防并重。二、主要做法生态公益林建设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我市农村社会稳定,事关我市林业发展的重要工作。1、明确责任。各级政府切实把生态公益林建设任务纳入目标责任制,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建立和完善分工负责和统一监管的工作机制,形成了省、市、县、乡镇、村分级管理,相互配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把省、市公布的重点生态公益林的监管任务分解落实到乡镇、村,落实到山头地块,并通过层层签订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来明确各级的责任。各级领导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抓点做样,督促检查,确保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的落实和管理措施到位。2、加大宣传。一是进一步加大了《杭州市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多样形式进行宣传。二是在主要交通要道、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人为活动频繁区域,设立大型宣传牌200余块。三是制作生态公益林保护牌,同时做好生态公益林公示牌、乡级上墙牌的落实工作,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四是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生态公益林建设成效的宣传,通过在天堂山水网设立专栏等形式,及时介绍各地的好经验、做法和建设成效。3、加大投入。我局积极争取市级财政资金投入,市级财政2003年、2004年对市补100万亩生态公益林每亩补偿2元的标准,共投入400万元;2008年对市补100万亩生态公益林的补助标准从2007年的6元/亩·年提高到8元/亩·年,补助资金达800万元。各区、县(市)林业主管部门积极向当地财政部门争取支持,按照重点生态公益林配套补助标准,落实资金,及时到位。4、加强管护。各地、各部门把建立健全生态公益林管护队伍,落实封禁措施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建立健全生态公益林管护队伍和护林联防组织,做到人员落实、职责明确、措施到位。各级林业部门加强检查督促和业务指导,积极开展效益监测和评价,实行动态化、信息化和规范化管理。5、开展评估。今年3月份,我局专门成立了《杭州市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评估工作小组。4月份,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以《杭州市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法制宣传情况、公众知晓情况、实施情况等为主要内容的问卷调查,调查采取发放问卷等方式进行。5至9月份,结合生态公益林建设,通过座谈、现场调查、征求意见等方式,在全市范围开展了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评估调研。同时,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今年5月份,我局委托浙江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杭州市补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另外,为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动态管理,组织各地开展了生态公益林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规范了生态公益林管理。6、强化考核。根据生态市建设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及时分解年度目标任务,将建设计划列入全年工作重点,同时将生态市各项建设任务纳入市对县林业工作责任状考核内容。按照建设内容,不定期开展对各地建设情况进行指导,定期开展工作检查验收,确保生态市建设任务的全面落实和按时完成。三、下一步工作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工作是一项繁重的工作,既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利益,又要规范保护管理,充分发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按照林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要求,在建成100万亩生态公益林的基础上,继续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进一步加强补偿基金的管理工作。一是进一步规范资金发放形式。为经营者和护林人员全部建立专门的银行账户,统一实行银行(信用卡)账户发放制。二是制订细化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使用管理的有关制度。根据省、市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公益林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制度。特别是乡村两级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财务管理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2、切实加强护林员队伍的监管和规范管理。进一步抓好“五个一”,即一份护林员名册、一本护林员手册、一本巡山记录本、一套工作服、一个考核办法。以切实增强护林人员的责任感,提高工作积极性,促进对护林队伍的监管和规范管理。严厉打击破坏生态公益林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生态公益林。同时,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档案管理。按照《浙江省生态公益林建设档案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制定管理制度,确定专职人员,实行县、乡二级管理,并及时进行年度档案更新。3、开展生态公益林生态状况的年度监测工作。按照省生态公益林监测实施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做好生态公益林生态状况的年度监测工作,适时向社会公告生态公益林建设成效。及时做好生态公益新增、调整面积与资金落实工作。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对部分生态公益林因建设需要,确实需要调整的,我局将严格按照《杭州市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调一补一”的原则进行调整,将调整变化面积落实到小班地块,及时列入补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