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豫政办〔2016〕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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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5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2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加强我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将《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29日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城乡的原则,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划、建设、管理、督导和评价学校的重要依据。第三条本标准采用以下定义。(一)非完全小学:对儿童实施初等教育的场所,设1年级~4年级,属义务教育。(二)完全小学:对儿童、少年实施初等教育的场所,一般设6个年级,属义务教育。2/15(三)初级中学:对青、少年实施初级中等教育的场所,一般设3个年级,属义务教育。(四)九年制学校:对儿童和青、少年连续实施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校,设9个年级,其中完全小学6个年级,初级中学3个年级。属义务教育。(五)寄宿制学校:有较完善的生活设施,有学生在学校统一管理下在校内住宿的学校。(六)中心小学:规模较大的完全小学,一般具有寄宿条件,或附设有非完全小学。第二章学校设置第四条学校设置应本着方便学生就近入学的原则,与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学龄人口变化趋势和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相结合,综合考虑交通、环境等因素,满足学校未来发展和教育教学需要,使其具有适宜的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第五条根据地形地貌特征、经济发展状况、人口密度情况和城镇化水平等因素,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初级中学原则上不低于24班规模,其他地方不低于18班规模,每个乡镇至少有1所初级中学;乡镇政府所在地的中心小学,原则上不低于24班规模;平原地区的农村中心小学,原则上不低于18班规模;山区、丘陵地区的农村中心小学,原则上不低于12班规模。地处偏远、人口稀少、交通不便的地方应保留或设置必要的非完全小学。城市区根据居民区规模、公共交通状况、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因素等合理设置完全小学、初级中学,原则上完全小学不低于24班规模,初级中学不低于30班规模。第六条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规模和班额如下∶(一)非完全小学:4班,每班30人左右。(二)完全小学:6班、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不超过45人。(三)九年制学校:18班、27班、36班、45班,小学部每班45人,初中部每班不超过50人。(四)初级中学: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不超过50人。3/15第三章校园规划第七条学校选址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控制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校园;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第八条校园总体规划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校园应功能齐全,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联系方便,互不干扰。建筑形式、建筑风格、室内布局等应体现教育建筑的文化内涵和时代特色,适应素质教育的需要。学校应结合建筑景观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加强校园绿化、美化和人文环境建设,形成优美和谐、特色鲜明的校园环境,充分发挥环境的育人作用。第九条学校占地面积应满足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建筑用地、体育用地、绿化用地、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等用地的需要。有条件时宜预留发展用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生源变化趋势,按照科学合理、节约用地、资源共享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结合城市规划,在学校主出入口外应设置人员集散场地。义务教育学校生均用地面积见表1。注:1.表1中未计入学生宿舍和生活用地,学生宿舍和生活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住宿生均用地面积应控制在4~5平方米。学生住房容积率应为0.9。2.在山区和中心城区(中心城区指各省辖市、县级政府所在地的老城区,人口高度密集、周边建筑已定型,学校无法扩建又不能搬迁的城区)等特殊地区,学校用地条件确实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基本达标标准可适当降低。其他地区新建学校须严格执行标4/15准。第十条远离中心城区的农村中小学校应建设教师周转宿舍。引进外地教师较多的学校,为有利于稳定教师队伍,可在学校周边规划建设教师周转宿舍,帮助教师解决住宿困难。第四章校舍建设第十一条新建校舍抗震设防类别不低于重点设防类,满足综合防灾要求。学校不应有D级危房。第十二条学校校舍由教学用房(含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和后勤及生活用房三部分组成。基本生均建筑面积见表2。注:达到括号内指标要求为基本达标。第十三条普通中小学校舍用房,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行政管理及教研用房、后勤及生活用房。其中:(一)必配用房:1.教学及辅助用房:包括教室、专用教室、公共教学用房及相应的辅助用房。(1)教室及专用教室应配置普通教室、科学教室(小学)、理化生实验室(初级中学)、音5/15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及相应的辅助用房。(2)公共教学用房应配置图书室(馆)、心理咨询室、体育器材室、多功能教室及辅助用房。2.行政管理及教研用房应配置行政管理用房、教研室、网络控制室、安防监控室、广播社团活动室、卫生保健室等。3.后勤及生活用房应配置总务用房、传达值宿室、配电房、厕所等。(二)选配用房:1.教学及辅助用房可配置书法教室、合班教室、史地教室、语言教室、学生活动室、德育展览室、心理活动室、舞蹈教室、体质测试室、室内体育用房、室内游泳池及相应的辅助用房。2.行政管理用房可配置会议接待室。3.后勤生活用房可配置学生厨房(含教工)及教工餐厅、学生餐厅、学生宿舍、学生浴室、单身教师宿舍、校内教师周转宿舍、教工值班宿舍、室外厕所、地上地下停车库。普通教室、图书室、多功能教室及辅助用房、教研室、体育器材室、传达值宿室、总务仓库、厕所为非完全小学的基本配置。第十四条小学的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四层以上,中学的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五层以上。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应少于2小时。第十五条主要教学用房使用面积见表3。6/15注:达到括号内指标要求为基本达标。第十六条校园的建筑环境安全、通行与疏散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多层校舍建筑每幢不少于2部楼梯,楼梯坡度不大于30度。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0.9米;上人屋面、外廊、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必须设防护栏杆,防护栏必须牢固、安全,高度不应低于1.25米。防护栏杆最薄弱处承受的最小水平推力应不小于1.5千牛/米。教室和宿舍内外墙面平整,无明显尖锐突出物体,室内无裸露电线。地面防滑。教学用房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第十七条主要教学用房应有最佳建筑朝向,室内采光须均匀明亮,一般宜为双侧采光,主要采光面应位于学生座位左侧。严禁采用有色玻璃,并应防止眩光。教室采光玻地比(窗的透光面积与室内地面面积之比)不得低于1∶5。学校各类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化学实验室、药品贮藏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第十八条实验室和科学教室应附设准备室、仪器室和实验员室。实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采光、照明、防火、防潮、防霉等条件,做到安全、环保。第十九条有条件的地方,新建校舍一般设置水冲式厕所。学生厕所按学生人数配置,男生每40人设一个大便器或1.2米大便槽,每20人设1个小便斗或0.6米长小便槽。女生每13人设1个大便器或1.2米大便槽。每40~45人设1个洗手盆或0.6米盥水槽。蹲位7/15不应建于蓄粪池上,并与之有隔断;蓄粪池应加盖。小学厕所蹲位宽度(两脚踏位之间距离)不超过0.18米。厕所结构应安全、完整,应有顶、墙、门、窗和人工照明。当设置为旱厕时,应按学校专用无害化卫生厕所设计。教工厕所应与学生厕所分设。第二十条寄宿制学校应根据学生住宿人数配置学生宿舍、食堂、浴室等相关生活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根据需要宜按表4生均指标配置。第二十一条食堂内外环境应整洁、卫生,距污染源25米以上。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学生餐厅应按同时最大就餐人数50∶1设洗手水龙头。学校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清真食堂或配备清真灶具。第二十二条学生宿舍应便于自行封闭管理,不得与教学用房合用建筑的同一个出入口。学生宿舍应男女分区设置。一层出入口及门窗,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学生宿舍每室居住学生宜为4—8人,不应超过10人。学生宿舍应设有厕所、盥洗设施;设室外厕所的,厕所距离宿舍不应大于30米,且应设有路灯。学生宿舍严禁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第二十三条浴室宜使用淋浴喷头,淋浴喷头的数量可根据住宿学生人数及浴室开放时间等情况确定,应满足学生洗浴高峰时的需要。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设置旗台、旗杆。第二十五条学校围墙宜采用通透铁质栅栏,高度不低于2.5米,配备铁质校门。第二十六条学校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8/15第二十七条建筑防雷应符合有关规定。第五章运动场地及绿地第二十八条体育场地包括环形运动场地、球类场地、固定体育器械场地,以及小学生游戏场地。各类运动场地应平整,采用的地面材料应满足环境健康的要求,在其周边的同一高程上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空间。(一)非完全小学。设置60米直跑道田径场地一块和200平方米游戏场地一块。(二)完全小学体育场地配置要求见表5。(三)九年制学校体育场地配置要求见表6。(四)初级中学体育场地配置要求见表7。9/15注:1.300米以上的环形田径场应包括100米的直跑道,200米的环形田径场应至少包括60米直跑道。2.田径场内应设置1~2个沙坑(长5~6米、宽2.75~4米,助跑道长25~45米)。环形田径场内应设置为足球场所。3.器械场地学校可根据实际条件进行集中或分散配备。4.因受地理环境限制达不到标准的山区学校,可因地制宜建设相应的体育活动场地。第二十九条学校绿地率不小于35%。中小学校的绿化用地宜包括集中绿地、零星绿地、水面和供教学实践的种植园及小动物饲养园。第六章教育装备第三十条学校应按照《河南省中小学教育装备标准》配备教学仪器设备。学校实验室、功能教室配置数量见表8。10/15注:1.普通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根据接收的残疾学生情况配置。2.括号内指标为选配。11/15第三十一条教室前墙应设置黑板(白板)、多媒体教学系统。室内应设置讲台、清洁柜等。黑板的宽度小学不宜小于3.6米、初级中学不宜小于4米,高度不应小于1米。黑板应完整无破损、无眩光,挂笔性能好,便于擦拭。讲台长度应大于黑板长度,宽度不应小于0.8米,高度宜为0.2米,宜采用圆角设计;其两端边缘与黑板两端边缘的水平距离分别不应小于0.4米。第三十二条普通教室内学生应每人配置一套课桌凳(椅)。每间教室内至少应设有2种不同高低型号的课桌桌凳(椅)或配备可升降课桌桌凳(椅)。前排课桌前缘与黑板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2米。纵向走道宽度不应小于0.6米。教室最后排座之后应设置横向疏散走道,自最后排课桌后缘至后墙面或固定家具的净距不应小于1.1米。后排课桌后缘距黑板的水平距离小学不宜大于8米、初级中学不宜大于9米。第三十三条实验室应根据需要设置电源、网络接口和给排水管道以及排气、排污、排毒等设施,为实验教学的开展和实验操作考核创造良好的条件。实验室应有相应的实验桌凳,满足学生分组实验的需要;仪器室应有数量充足的仪器柜,按学科分类存放仪器、试剂、标本、模型等。第三十四条图书馆(室)应设置学生阅览室、教师阅览室、视听阅览室、检录及借书空间、书库、编目及整修工作室。并可附设会议室和交流空间。学生阅览室座位宜按学校学生人数的7%配置,小学不应少于45座,九年制学校、初级中学不应少于50座,满足一个班学生上阅读课使用。教师阅览室座位宜按教师编制人数的33%配置。非完全小学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