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商品检验(InspectionoftheGoods)摘要:本章主要讲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普遍需要规定的检验和检验条款的订立及相关的知识。第一节商品检验的意义第二节商品检验条款的内容第三节商品检验的具体做法和工作程序第四节合同中的检验条款第五节全面进口监管计划第一节商品检验的意义一、约定商品检验的意义:(一)履行合同的重要环节(二)有效解决争议(三)保证进口商品的品质和数量(四)保证出口商品的品质和数量(五)为对外贸易关系人办理鉴定业务,提供方便二、买方的检验权:所谓检验权,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买方或卖方所享有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最终检验鉴定的权利。案例分析:我方售货给加拿大的甲商,甲商又将货物转售给英国的乙商。货抵后,甲商已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仍将原货运往英国,乙商收到货物后,除发现货物质量问题外,还发现有80包货物包装破损,货物短少严重,因而向甲商索赔,甲商又向我方提出索赔。问:我方是否应负责赔偿?为什么?有关规定都承认,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买方有权对自己所购买的货物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不符合同规定,而且确属卖方责任者,买方有权采取要求卖方予以损害赔偿等补救措施,直至拒收货物。必须指出的是,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并不是对货物表示接受的前提条件。买方对收到的货物可以进行检验,也可以不进行检验,假如买方没有利用合理的机会对货物进行检验,就是放弃了检验权,从而丧失了拒收货物的权利。另外,如果合同中的检验条款规定,以卖方检验为准,此时就排除了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第二节商品检验条款的内容对于有形的货物贸易而言,检验主要是针对品质、数量、包装、卫生、船舶方面的鉴定而言。在某些货物以及服务贸易中,包括根据一国法律或政府法令的规定进行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等条件的检验以及动植物病虫害检疫。在有特殊规定的货物和服务贸易中,买卖双方还将进行原产地、度量衡、价值等方面的检验。确定检验时间和地点,实际是确定买卖双方中的哪一方行使对货物的检验权,即确定以哪一方提供的检验证书为准。一、检验时间和地点(一)在出口国检验1、产地(工厂)检验2、装运港(地)检验注:以上两种方法否定了买方的复验权,对买方不利。(二)在进口国检验1、目的港(地)检验2、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采取以上两种方法时,卖方须承担到货品质或数量的责任,对卖方不利。(三)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该方法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公平合理,是目前我国进出口业务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四)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检验品质二、检验机构:国际上的商品检验机构种类繁多,其类型大体可归纳为官方检验机构、半官方检验机构和非官方检验机构。官方检验机构是指由国家设立的检验机构。半官方检验机构是指一些有一定权威的,由国家政府授权,代表政府行使某项商品检验或某一方面检验管理工作的民间机构。非官方主要是指由私人创办的、具有专业检验、鉴定技术能力的公证行或检验公司。我国的检验机构及其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StateAdministrationforentry-exitInspectionandQuarantinePeople’sRepublicofChina,SACI)由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原国家进出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是主管全国质量、计量、进出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验、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标准化工作的行政执法机构。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支机构监督管理本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检验证书检验标准检验方法复验检验检疫的基本任务主要有三项:1.实施法定检验(LegalInspection)2.办理公证鉴定业务(SuperintendingandSurveyingServices)3.进行监督管理三、检验证书第一,检验证书的作用检验证书(inspectioncertificate)是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后所出具的证明文件。检验证书具有法律后果,它的作用主要包括:1、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和包装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2、出现贸易纠纷时,买方提出异议、拒收、索赔的凭证;3、是卖方向银行议付货款的单据之一;4、对于凡属国家法定检验的货物,检验证书是海关验放货物的证件之一5、是进口国家实行关税差别待遇的依据。第二,检验证书的种类常见的检验证书有:1、品质检验证书(inspectioncertificateofquality)2、重量或数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certificateofweightandquantity)3、包装检验证书(inspectioncertificateofpackage)4、兽医检验证书(veterinaryinspectioncertificate)5、卫生检验证书(sanitaryinspectioncertificate)6、消毒检验证书(disinfectioninspectioncertificate)7、熏蒸证书(inspectioncertificateoffumigation)8、温度检验证书(certificateoftemperature)9、残损检验证书(inspectioncertificateondamagedcargo)10、船舱检验证书(inspectioncertificateontank/hold)11、货载衡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certificateoncargoweight&measurement)12、价值证明书(certificateofvalue)13、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oforigin)四、检验标准检验标准是指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所依据的标准,其具体内容视商品的种类、特性及进出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签约双方的意思而定。实际业务中有时会出现由于两地商检机构采用的标准不同而产生的异议。第一,国际上对检验标准的分类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商品的检验标准可归纳为以下三类:1、买卖双方自行制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标准这是国际货物买卖中普遍采用的检验标准,其中最常见的是买卖合同和信用证中关于检验条款的规定。2、与贸易有关的国家所制定的强制执行的法规标准主要指商品生产国、出口国、进口国、消费国或过境国所制定的法规标准,如货物原产地标准、安全法规标准、环境法规标准、动植物检疫法规标准。3、国际权威性标准是指在国际上具有权威性的检验标准,主要包括以下4项:①国际标准。是指国际专业化组织所制定的检验标准,如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海事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联合国食品法典委员会等制定的标准。②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标准。是指区域性组织所制定的标准。③国际商品行业协会标准。是指国际羊毛局(IWS)、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电信联盟(ITV)、国际计量局(BIPM)、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民航组织(ICAO)、等国际性商品行业协会所制定的标准。④某国权威性标准。是指某些国家所制定的具有国际权威性的检验标准,如英国药典、美国公职分析化学家协会制定的标准等。第二,我国商检机构的检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国商检机构按下述标准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2、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检验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并应当按照样品检验;3、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检验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低于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并应当按照样品检验;4、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检验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对外贸易合同又未约定检验标准或者约定检验标准不明确的,按照生产国标准、有关国际标准或者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标准检验。五、检验方法是指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等进行检验的方法。有的商品由于检验方法不同,其结果不同,容易引起争议,为避免争议,必要时应在合同检验条款中列明检验的方法。实际业务中检验方法主要有化学分析检验、仪器分析检验、感官检验法、物理检验法、微生物检验等。六、复验复验是指买方收到货物后有复验权。复验期限就是索赔期限。复验地点可根据商品和包装情况确定。复验机构应以卖方确定为宜。双方应采用同种方法复验。复验费应在合同中明确。第三节商品检验的具体做法和工作程序一、商品检验的具体做法(一)出口商品的检验做法三道关:1.产品出厂检验关2.中介公司收购验收关3.出口检验关(二)进口商品的检验做法三种做法:1.运载进口货物的船只到岸后,对货物进行检验。2.对玉米、大豆、小麦、棉花、天然橡胶、原糖、有色金属等归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3.其它商品,除商检机构外,还可组织有条件的科研单位、生产单位的技术力量进行检验。二、我国商品检验的工作程序1.报验(ApplicationforInspection)2.抽样(Sampling)3.检验4.签证第四节合同中的检验条款检验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有关检验权的规定、检验或复验的时间和地点、检验机构、检验项目和检验证书、检验标准、检验费用等。(一)检验时间检验时间就是检验的有效期限。对进口商品而言,检验时间与索赔期限密切联系,超过合同规定的检验期限,一般就认为买方已丧失了检验和索赔的权利,除非另有约定或卖方同意延长索赔权。(二)检验地点1、在出口国检验此种方法又包括产地检验和装运港(地)检验两种。①卖方产地检验,是指货物在出口商产地发货前,由卖方检验部门或买方的验收人员或前两者委托的检验机构人员在产地进行检验和验收,并由买卖合同中规定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卖方只承担货物离开产地或工厂前的责任。②装运港(地)检验,即离岸品质、离岸重量(shippingqualityandweight),是指货物在装运港(地)交货前,由买卖合同中规定的检验机构对货物的品质、数量等方面进行检验,并以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最后依据。采用上述两种方式,实际就是规定了卖方检验权,即使买方自行委托当地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复验,买方也已无权拒收或提出异议和索赔,除非买方能证明他所收到的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货物是由于卖方的违约或货物固有的瑕疵所造成的。因此这两种方式对买方不利。2、在进口国检验此种方式又分为在目的港(地)检验和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①目的港(地)检验,即“到岸品质、到岸数量”(landedqualityandweight),是指货物运达目的港(地)时,由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作为卖方交货品质、数量的最后依据。②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该方式适用于需要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产品以及在口岸开件检验后难以恢复原包装的商品。通常是货物在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由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并由该机构出具检验证书作为最后依据。采用上述两种方式时,实际上是买方享有最终检验权。卖方实际需承担到货品质、数量的责任。买方可据当地商检证明书就商品的质量、数量向卖方提出异议和索赔。若确由卖方责任所致,卖方不得拒绝。因此这两种方式对卖方不利。3、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是指卖方在出口国装运货物时,以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向银行收取货款的凭证之一,但该检验证书不是最后的依据。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后,买方有复验权。经过买方复验后,若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并且确由卖方责任所致,买方有权凭双方都同意的复验机构所出具的复验证书向卖方提出异议和索赔,卖方不得拒绝。由于这种做法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较为公平合理,所以是国际货物买卖中最常见的一种方法。4、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检验品质即离岸重量、到岸品质(shippingweightandlandedquality),是指在装运港(地)由当地检验机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