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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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作者姓名学号专业班级所在学院1目录1、简介.............................................................................................22、作者背景.....................................................................................23、关于“法”的认识......................................................................34、三权分立理论.............................................................................45、地理因素对法律的影响..............................................................56、研究方法——实证色彩...............................................................57、后记.............................................................................................7附:小组学期总结.............................................错误!未定义书签。2《论法的精神》读书报告1、简介《论法的精神》共分六卷,第一卷论述三种政体及其特征,第二卷论述三权分立制度,第三卷论述著名的地理决定论,第四卷论述贸易制度,第五卷论述法律与宗教的关系,第六卷论述欧洲法律史。对于法律的分类,作者没有做出明确论述,除了依据自然法学派对法的基本分类——自然法和社会法之外,作者将法律分为“国际法、政治法和民法”。但是从这些多部门法的论述中,可以得出其所谓的《论法的精神》的精神——由地理、经济、政治文化和宗教等多重因素所决定的法律应当包含资产阶级基本法治理想。读完这本堪称是法学百科全书的著作,为孟德斯鸠理性的思考、严密的逻辑和透彻的分析折服,书中阐述的很多观点都值得深入思考。这里,主要就我最感兴趣的方面,即关于“法”的认识、三权分立理论、地理因素对法律的影响和研究方法这四个方面,加以阐述和分析,由于才疏学浅,分析难免肤浅和粗略,见谅!2、作者背景查理·路易·孟德斯鸠(1689-1755)是法国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是“三权分立”学说的奠基人。他出生于法国波尔多附近的一个贵族家庭。祖父是波尔多议会的议长,父亲曾担任军职。19岁取得法学学士并担任讲师。孟德斯鸠于1716年继承伯父职位担任波尔多议会议长。之后,他出卖该职位获得大量钱财,周游列国,考察各国的政治和社会,经过长期的研究,花了20年时间才完成《论法的精神》这一巨著。它可以说是一部独具风格的集政治、法律、历史、地理等方面知识为一体的百科全书。孟德斯鸠生活的时代,是法国封建主义统治开始走向没落,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迅速发展,资产阶级革命酝酿和成熟的时期。影响孟德斯鸠思想理论的因素主要有:笛卡儿的理性主义哲学思想、洛克的自由主义的法律思想和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所形成的宪政实践。33、关于“法”的认识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定义下,所有的事物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存在于社会之中,因此不能孤立地去看法律,而必须由法律与其他事物的联系去看法律。人类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如地理、地质、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法律、政府、道德等等,这些就构成了一个国家的一般精神。他认为,一般的法律是人类理性,各国的法律是人类理性在各个特殊场合的适用。在其对“法”所作的定义当中,虽然与其他启蒙思想家一样关注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但又有其独特之处,其独特之处就在于他是通过社会理论的构建,考察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以此来揭示“法”之内涵,即法律本质上是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这种事物之间的联系是人类可以认识和控制的,人类可以通过自己的理性认识社会和法律的性质,从而使法律符合正义的要求。孟德斯鸠的“法”精神可以概括为:法是对自由的界定,法无禁止就是自由活动的范围;自由的保证在于对权力的约束,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是节制权力的唯一可行之方案;认识法律现象必须结合一定的社会现象相互之间的关系来考察;社会现象的变化源于社会内部结构中某个因素的变化,法律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法律也可以带动社会的变化。既然在孟德斯鸠看来,法是理性的产物,那么只有符合理性的法才是良法。但是,反观今天的中国法治标准,仍然强调法律得到很好的执行,但是法律本身的优劣考虑甚少,更不用谈法律是否符合理性。现在很多立法者过于功利,将法律作为工具,立法就是为了解决燃眉之急,动辄为了保护某个水域进行一个专门的立法,各种法律法规层出不穷,根本不考虑法律间的层次性和条理性,更不会考虑与真正的法律精神是否一致。且不说那种充满功利性的立法能否真正的发挥作用,即使能够遏制眼前的某些问题,如果没有长远的眼光和思维,这种有效性也必定只是昙花一现,只会造成将来无法收拾的混乱局面。44、三权分立理论这是《论法的精神》中最精彩的部分,也是孟德斯鸠最主要的理论贡献。在自然法的作用下,人类自然而然地从自然状态进人社会状态。随后,为了调整人们之间的各种关系,各种法律应运而生。孟德斯鸠站在一种理性主义的立场,假设存在一种以人性为基础的普遍的人类理性,而法律即由这种一般理性产生,是普遍永恒法律的统一体。客观存在的法的规律性可对国家的行为设置种种限制。然而,我们从中可以发现,以上只不过是他逻辑的表层展现,在其颇具说服力的理论论证背后,隐藏着他对重新建构社会的一个基本的价值追求,即他立足于建构一种拥有个人政治自由又具有良好秩序的社会。这种社会,无论是采用贵族政体、共和政体,还是君主政体都有可能达到上述目标。关键在于对统治者内部的权力应该分立并相互制约。在第十一章论及与宪政制度有关的政治自由的法律时,他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与制约学说。孟德斯鸠从与政治自由相对立的层面上来论述其三权分立理论。在他看来,权力具有这种特性,即“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他便设法给权力某种界限。他设置限制的方法乃是“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他因此合乎逻辑地提出了权力分立理论,即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和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在其后又详尽地论述了三权之间的制约对于保障公民自由的作用。他说,“当立法权与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之手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无论分权还是制约,都服务于保障自由的目标。其权力理论与自由观是相互支撑的,作为保障自由实现的手段,权力分立反映了他对集权主义和暴政的厌恶及对自由的向往。其自由观是建立在坚实的人性论基础上的,因此,其考察英国政治得出的权力分立理论也有相当的基础。虽然当时英国的政治并非如他所想,但他的理论在美国的成功实施无疑可以证实其天才的设想。再来看看中国。中国沿袭马克思的传统宪政思想,实行议行合一的宪政模式,没有采取三权分立的模式。而中国现阶段的社会现实是官员腐败、权力滥用等问题突出。虽然我国不需要照搬孟德斯鸠所设计的三权分立和联邦制度,但他提出的权力制约思想及权力分立与自由之间关系的观点非常值得我国这样的缺乏权力监督效力的国家借鉴。55、地理因素对法律的影响《论法的精神》第三卷(第14-19章)专门论述了地理特别是气候对民族性格、继而对法律特别是政治法产生的决定性影响。这一部分是最让我觉得耳目一新、思维受到启迪的内容,在此之前从未考虑过法律还应该和地理因素有关系。孟德斯鸠是人类思想史上从自然条件的角度看待法律问题的先驱。他认为,自然地理环境条件对法律的产生、发展有重大影响作用,甚至可能有决定作用。(一)气候条件对法律的影响作用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在最初产生时,受人们的精神气质、内心感情的影响相当大;而人们的这种精神气质、感情因素又受到气候条件影响和作用,因此,处于不同气候条件下的不同民族因情感、气质因素的不同而创造出的法律各不相同。炎热的气候条件下,人们大多表现为懒惰、怯懦、心神不定,这种气质适合于暴君统治,而暴君统治又必然制定较严酷的法律;寒冷的气候条件下,人们意志刚强、勇敢、自信、豪放,这种气质的人们珍视并善于捍卫自由,所以适合于建立共和国,并产生出维护自由的法律。他认为,亚洲多专制政体,欧洲多共和政体,主要是气候条件所决定的。(二)国家的地理条件对法律的影响和作用孟德斯鸠认为,一国的地理条件也对政体、法律有着重大影响。一般说来,土壤肥沃、地势平坦,国家不易防守、易被征服,容易使人缺乏毅力、眷恋生命。于是,在这种地理环境条件下适合于专制政体,且法律简单、残暴。相反,地貌多山、土壤贫瘠,国家可以据险防守,人们勇敢善战,崇尚自由。于是,在这样的地方容易建立共和制度,且法律倾向自由。但也应该清醒的意识到地理因素同其他因素一样,是共同影响法律而不是占主导地位,可以看到,很多地理因素相当的国家拥有不同的法律或政体。6、研究方法——实证色彩《论法的精神》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在当时而言极具开创性,对后世研究法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此这里对孟德斯鸠的研究方法进行探讨。6大体上说,孟德斯鸠采用的是一种实证的研究方法。这种方法最显著的特征是从经验或现实而不是从先验中分析出结论。具体而言,孟德斯鸠大致采用了以下几种方法:1、历史的方法历史方法贯穿于《论法的精神》的始终,孟德斯鸠力图以丰富的史实为依据,建立起国家与法的一般性的规律与原则,寻找出历史演进的规律。他指出“我建立了一些原则,所有各国的历史都不过是由这些原则而来的结果”,“我的原则不是我的成见,而是从事物的性质推演出来的”。在阐述民主政体的原则时,列举了罗马、希腊的史实作为例证,并从反面说,迦太基“如果再有品德的话,他还能够有多么大的成就”。他通过参考古代罗马共和国的经验和对英格兰政制的考察,归纳出利用权力和机构的分立与制衡以保障自由的伟大的结论。整个著作引用了无数历史事实,从时间跨度上增加了自身研究的实证依据。2、整体的方法孟德斯鸠则扩大了法律的概念,力图从社会历史的大范围内寻求一般的法的精神,他认为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气候、土地、宗教、风俗等各方面有关系,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法律并不能跳出各种社会现象单独存在,他们只是社会有机整体的不同组成部分,他们共同表达了一个既定的社会生活。他的这种整体方法的采用,和他想要广泛解决人类社会基本问题的意图是分不开的。3、比较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可以分为横向的共时性分析和纵向的历时性分析。从横向来讲,主要是先提出不同的政体分类和政体的原则,并据此比较在共和、君主、专制这三种不同政体下采取的不同的立法规范并如何分别走向腐化。同时,他还考察了同一时代英国、波斯甚至中国的情况,从而为自己的论证提供了事实依据。纵向的比较在书中也是处处可见,他不仅考察了和法国同时代的英格兰的政治制度,还回顾了古代罗马共和国的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的设置。这种纵向同一主题不同时代的比7较为他提出三权分立的设想提供了历史和现实的双重依据。这种横向和纵向比较严密的穿插在一起,孟德斯鸠通过这种全方位多角度的考察和比较,赋予其政治学说强大的经验支持力量,形成了较为一个全面和完整的逻辑体系。其实无论是上述哪种方法,都深深的渗透着实证方法的色彩。他不再像其他自然法学派的学者一样单纯依靠纯哲学思辨的方式,而是利用丰富实践考察见闻、对古代希腊、罗马历史的研读以及多年法院工作经验来获得对社会现实的认识,并从中经验事实中归纳结论,提出新的构想。虽然他并没有采用严格的定量分析,但是,已经可以说是具有实证色彩了。7、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