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1年10月19日深财行规〔2011〕9号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积极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快“深圳速度”向“深圳质量”转变,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004〕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联合制定了《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积极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快“深圳速度”向“深圳质量”转变,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004〕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加强我市知识产权(仅含专利、商标、版权,下同)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如下:(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三)受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专项资金申请,并组织考察、评审、审核,对资助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四)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五)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对资助项目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六)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其职责如下:(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二)会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款;(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进行评价;(四)参与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一)编制项目预算;(二)负责项目实施;(三)对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四)接受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五)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的有关情况,并对资料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第三章资助方式和内容第七条专项资金资助方式包括资助和奖励。专项资金80%以上用于资助发明专利、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等项目,市政府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为资助的重点。第八条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的内容:(一)国内外发明专利、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二)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三)市专利奖及配套奖励;(四)知识产权分析预警及版权备案等公共服务;(五)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六)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七)对重大展会知识产权尊权维权承办示范单位、示范协会及版权产业示范基地资助。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专项资金资助:(一)知识产权项目有争议的;(二)申请人近两年内因其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处罚的;(三)申请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给予资金资助的其他情形。第四章资助条件及标准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发明专利申请、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专项资金资助:(一)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二)具有深圳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三)在我市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四)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五)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第十一条发明专利申请、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的资助条件和标准(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1.申请人请求实质性审查并缴纳有关费用后资助2,000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并低于补贴额度的,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2.申请人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每件给予资助2,000元,委托深圳专利代理机构及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年度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的,增加资助1,000元;3.深圳专利代理机构及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年度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深圳发明专利申请并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该机构每件资助1,000元;4.首次申请发明专利的单位,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第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增加资助3,000元。申请人在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一并申请资助的,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以上资助标准一次性给付。(二)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在取得国外发明专利证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1.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5万元;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3万元;3.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照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标准办理。(三)PCT专利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依照PCT规则提交PCT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项目,在取得国际检索之后6个月内,单位申请的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申请的每件资助6,000元。(四)境外商标注册资助条件和标准取得境外商标注册证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年度资助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1.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按指定国家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2,000元人民币,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2.在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万元;3.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5,000元;4.在台湾、澳门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3,000元;5.在香港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000元。深圳商标代理机构及外地商标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年度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深圳商标境外申请并取得商标注册证书后,对该机构每件资助500元,但代理续展的不再资助。(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资助条件和标准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后一年内在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进行了登记,并在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6个月内提出申请,每件资助300元。经深圳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或外地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年度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300元。第十二条“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资助条件和标准(一)具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二)企业的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已经制度化,企业管理层及研发人员的培训率达到80%以上,员工的培训率达到60%以上;(三)企业已建立科技开发专利检索制度,主要研发人员会使用专利信息系统,会查阅和分析专利文献;(四)企业知识产权申请的数量和质量逐年提高,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的年增幅高于全市平均增幅10%以上或专利申请量居全市同行前10名;(五)企业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指对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运用的投入)占企业研发投入5%以上;(六)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有关企业,其发明专利代理量、商标代理量和纳税额均居全市同行业前列,且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七)企业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无违反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行为。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为“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每家资助20万元,每年不超过20家。第十三条市专利奖及配套奖励的条件和标准对获得深圳市专利奖的项目给予奖励,每项奖励30万元,每年不超过25项。具体按照《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府〔2011〕14号)及其相关规定执行。对获得国家专利奖的项目给予配套奖励。获国家专利金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50万元;获国家专利优秀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10万元。第十四条知识产权分析预警及版权备案等公共服务的资助条件和标准知识产权分析预警公共服务项目资助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为在深圳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且信誉良好;(二)对特定知识产权项目具有研究分析的基础和继续研究分析的能力;(三)具有从事知识产权分析预警相关工作经验;(四)能为本行业知识产权工作提供公共服务。版权备案公共服务项目资助的申请人应具备对我市数字作品授予时间戳并对数字作品进行版权登记受理的技术设备和技术能力。知识产权分析预警及版权备案等公共服务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中:知识产权分析预警公共服务项目,每项不超过30万元,总额不超过280万元;版权备案公共服务项目,每年资助不超过2家,每家不超过10万元。第十五条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的资助条件和标准(一)申请人应为在深圳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社团组织及其他组织,且信誉良好;(二)申请人具有比较丰富的知识产权培训经验,或者曾经作为主要承办人承办过知识产权相关培训项目,听众反响良好;(三)宣传培训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重点和自主创新要求、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和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水平;(四)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培训选题要求提出的其他条件。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根据其规模和水平给予资助,每项资助一般不超过10万元,资助总额每年不超过300万元。第十六条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的资助条件和标准(一)联盟已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符合我市的产业政策导向;(二)联盟具备一定产业基础,能利用资助经费建立本产业领域知识产权专项数据库;(三)联盟应向我市相关产业开放该专项数据库,为该产业发展提供知识产权相关服务。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每项不超过30万,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90万元。第十七条对重大展会知识产权尊权维权承办示范单位、示范协会及版权产业示范基地的资助条件和标准受本办法资助的重大展会知识产权尊权维权承办示范单位、示范协会及版权产业示范基地分别是指在国家级展会上承担知识产权尊权维权任务并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的示范单位、在知识产权尊权维权方面成绩突出并获得国家及广东省示范试点称号的协会组织、在版权创造和保护成绩突出并经广东省版权局授牌的版权兴业示范基地。重大展会知识产权尊权维权承办示范单位、示范协会及版权产业示范基地每家资助不超过10万元,每年认定不超过5家,每年总额不超过50万元。第五章资助申报及审批第十八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当年知识产权工作的目标和任务,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领导批准后实施。第十九条发明专利申请资助、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在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网站上常年受理申请,经审核后拨款。对享受“直通车”服务的企业实行上门服务,按季度受理申请、审核和拨款。第二十条除发明专利申请资助、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以外的其他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一)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当年知识产权工作目标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评价。(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深市监保〔2010〕17号)的规定,从知识产权专业专家库中随机抽出9位以上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统一评审,由专家组按照申请项目得分高低形成候选名单。(三)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实地考察评价意见和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专项资金安排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四)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将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