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料堆场扬尘防治工作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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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堆场扬尘防治技术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物料堆场的扬尘防治工作,提升管理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导则。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堆场扬尘防治工程的设计、施工及运营期环保管理,主要包括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煤、灰堆场及各种工业原料、工业固体废弃物堆场、散货物流堆场等。第三条制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二)《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393-2007)(三)《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四)《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佛府办[2014]24号)第四条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一)扬尘指施工或工作现场松散颗粒物质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二)堆场围挡采用砖砌、工具式钢板等作为围挡墙,主要由墙身、立柱和墙体基础三部分组成,形成连续围挡墙,对堆场设置顶棚和围墙以最大限度减少扬尘污染的措施。(三)车辆冲洗设施对进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的冲洗机、水池、高压水枪、排水沟、淤泥沉淀池等设备设施。(四)防风抑尘网也称防风网、挡风墙,是由地下基础、支护结构、挡风板(网)和防溢座组成可用于降低风速和起尘量的堆场围护结构。(五)洒水与喷淋在现场采用明装方式,作用时不间断向作业现场洒水、喷淋头喷出雾状水花,或者使用喷雾机器,以达到降尘的作用。(六)市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或应急期间,各单位应当按应急指令要求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第五条基本规定(一)企业、建筑工地、拆迁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运输、交通轨道建设、绿化、码头和混凝土搅拌站等行业和个人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管理法规和本导则。(二)企业应对各自的堆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根据物料的性质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治方案,落实各项抑尘措施,确保抑尘设施正常使用。(三)企业应在厂区或堆场门口等明显位置设立扬尘防治告示牌。(四)企业应加强企业员工(含作业人员)的抑尘培训,使每个企业员工(含作业人员)都能认识到扬尘防治的重要意义和熟练掌握日常管理中应采取的具体措施。(五)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第二章物料堆场扬尘防治管理要求第一条场内保洁:堆场单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进行保洁,每天清扫堆场内部和车辆进出口直至城市公共道路,并定时洒水降尘,确保堆场内外区域整洁、湿润、不扬尘。第二条场内路面硬底化:堆场内的场坪、路面应当进行硬底化处理。第三条车辆冲洗:在堆场出入口处应应当按要求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对所有出场车辆进行全面冲洗,做到杜绝带泥(尘)上路;及时清理清运车辆冲洗积沉物;污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严禁冲洗废水直接外排或流淌到地面道路。第四条设置场内喷淋保湿:堆场内应安装喷淋设备,每天不间断喷淋,保持堆场内湿润不扬尘。当市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或应急期间,各施工单位应当按应急指令要求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第五条场内物料覆盖:物料堆应覆盖防尘布或防尘网;晴朗天气时,视情况每天间隔洒水二至七次,扬尘严重时应加大洒水频率;第六条设置堆场围挡:物料堆场外围应建设围挡、防风抑尘网等防风抑尘设施;围挡应当采用彩钢板、砌体等硬质材料搭设,强度符合相关规定,并保持坚固、稳定、整洁、美观。围挡高度应根据物料堆放高度、堆场面积、边界距离等综合确定,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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