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1995]50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1995]50号)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逐步建立起与我省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覆盖各类城镇企业职工、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策统一、政事分开、管理和服务社会代养老保险体系,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法定保险。凡本省境内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国家部委所属的企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赣部队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及上述企业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也应参加基本养第保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部分积累的模式,全省统一比例筹集(一)目前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3%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私营企业和实行国有民营、公有民营的企业,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3%的比例按月缴纳)。今后,企业缴费比例逐步调整到按在职职工月平均工交总额的21%按月缴纳,调整的具体时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二)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随着工交水平的提高,今后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每4至5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职工个人月平均高于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个人和企业均以所在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月平均低于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60%的,个人和企业均以所在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三)企业和职工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开户银行代为扣缴,转入社会保险局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对不缴、少缴养老保险的企业和职工,社会保险局有权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可通过银行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缴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四)对破产、倒闭企业,在进行财产清算时,应优先拨付企业所欠养老保险费用给当地社会保险局。(五)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由财政给予支持。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一)社会保险局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帐户。(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具体记帐内容:1、职工个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记入。2、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划转记入。上述两项合计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从企业划转记入的比例相应降低。3、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划转记入。(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按“养老基金保值率”计算利息。“养老基金保值率”每年由省人民政府根据银行的居民定期存款利率,并参考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确定。(四)职工在本省范围内变换工作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随同转移。职工由企业单位转到机关、事业单位,则暂封存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由于各种原因吕断工作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照计利息。再就业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五)职工调出本省,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规定随本人转到调入地社会保险局;职工调入本省,应转入调入前的基本养老费,再按本方案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本人退休后支付养老金,不能移作作用;职工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其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发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划入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领取完毕时,由社会保险局从社会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直到其死亡。(七)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未记入个人帐户的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原有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改革时巳有一定工龄的职工离退休后的部分养老金、寿命长和收入低的职工的部分养老金,以及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按规定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四、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一)职工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按规定缴费累计满15年,或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满10年的职工,从批准退休的下月起,按以下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1、本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退休时,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除以120,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2、本方案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和本方案实施后离休的人员,仍按原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待遇。3、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本方案实施后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退休的职工,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养老金以1994年底以前不同工作年限的一定百分比计发;第二部分养老金按本方案实施后个人帐户储存额乘以系数除以120计发,月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1994年底本人标准工资*百分比)+(个人帐户储存额*系数/120)4、对国家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仍可按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执行,退休时按本方案计发基本养老金。本方案实施后,职工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时,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由本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离退休时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对本方案实施前获得国家规定可享受养老保险优惠待遇的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离退休时仍保留优惠待遇。5、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发。(二)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本方案实施后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职工,按本人缴费的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每满1年,一次性发给2个半月的生活补助费。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三)本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按规定缴费不满15年的职工,退休时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四)本方案实施后,未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之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职工,在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之前,退休费由所在单位支付;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由社会保险局按本方案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五)本方案实施后,未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之前因工致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办理,并将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规定转入工伤保险基金。(六)为了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建立基本养金正常调整机制。从1996年开始基本养老金按全省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水平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审定下达。五、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鼓励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伿。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自主选择经办机构。六、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核算、调剂使用。全省按实际征缴基金的10%统一提取调剂金和管理费。其中,实际征缴基金的3%留各地市社会保险局用于地市范围内的调剂;实际征缴基金的4%上缴省社会保险局用于全省范围内的调剂;实际征缴基金的3%9比例暂定2年)上缴省社会保险局,用于各级社会保险局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费用。基本养老保险管理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每年结算1次,各级社会保险局的结余额除留足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80%左右用于购买由国家发行的社会保险特种定向债券。养老保险基金劳动的所得收益,全部并入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不计征税费。(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用于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的专项基金,优秀作品组织和个不得挤占和挪用。对不按规定擅自增加、减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或擅自少发、多发养老金的,以及随意提取管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上级机构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养老保险的管理体制(一)省劳动厅和省社会保险局分别是城镇企业职工养保险的行政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在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工作中,省劳动厅负责编制发展规划,拟订有关规定和办法,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指导和监督有关规划和法规、规章的实施。省社会保险局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发放、管理等业务工作,负责全省养老保险基金调度、调剂和管理服务费的提取、下拨工作;筹划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的保值增值营运工作。(二)地市社会保险局负责本区域内县(市、区)养老保险业务指导和基金调剂工作。市9含省辖市)、县(区)社会保险局负责本区域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发放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社区组织共同信而有关部门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基本养老金的发放过渡到由社会性服务组织发放。(三)设立各级养老保险监督委员会,委员会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负责养老保险规划、法规、规章的实施,监督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营运,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养老保险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各级总工会。八、本方案自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