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的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化解不良资产的能力,盘活不良贷款,提高资产质量,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9]1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小企业按《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范围确定。本规定所称涉农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规定范围确定。第三条公司关于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是风险控制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