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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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7年5月食品安全法的变迁1965国务院批准试行《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198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颁发1995《食品卫生法》实施,注重食品卫生检查和管理,有关食品安全制度的规定不足2006修订《食品卫生法》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后将其改为制定食品安全法2008《食品安全法(草案)》公布,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2009《食品安全法》高票通过,食品卫生法废止,由重在外部监管转向全面监管2013修订《食品安全法》列入立法项目,公开征求意见2015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确保食品安全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之责。近年来,各相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人民群众热切期盼吃得更放心、吃得更健康。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党政同责、标本兼治,加强统筹协调,加快完善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和制度,落实“四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领导批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出批示指出,食品安全问题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充满期待。各级食安委、食安办及成员单位履职尽责,在加强法治建设、落实监管责任、治理“餐桌污染”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成绩值得肯定。保障食品安全仍面临艰巨任务,要毫不懈怠,持续攻坚。各级政府要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切实发挥食安委统一领导、综合协调作用,以改革精神和法治思维,坚定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加快健全从中央到地方直至基层的权威监管体系,落实最严格的全程监管制度,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出快手、下重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领导批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5年4月24日认识新版食品安全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4月2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版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54条,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增加条款50条,字数由1.5万字到3万字,实质性修改达70%,最高处罚额30倍。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104条154条2009版2015版一、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二、建立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强调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三、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四、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媒体、广大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五、突出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监管完善;六、加强对高毒、剧毒农药的管理;七、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管理;八、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和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八个方面的制度构建进行了修改五大亮点亮点一:禁止剧毒高毒农药用于果蔬茶叶;亮点二:保健食品标签不得涉防病治疗功能;亮点三: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全程质量控制;亮点四: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亮点五: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按规定标示。目录(共10章154条)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91-101条)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102-108条)第八章监督管理(第109-121条)第九章法律责任(第122-149条)第十章附则(第150-154条)第一章总则(第1-13条)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14-23条)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24-32条)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33-83条)第五章食品检验(第84-90条)附则相关用语含义(第一百五十条)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相关用语含义(第一百五十条)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具、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食品保质期,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特殊食品管理规定(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转基因食品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铁路、民航运营中食品安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制定。保健食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制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本法制定。国境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第一章总则主要内容包括:1.立法目的;2.适用范围;3.食品安全职责(政府及组成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等)。立法目的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适用范围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食品及其相关产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原料肉与肉制品………粮油类调味品乳与乳制品营养强化剂食用农产品普通食品声称保健功能食品传统加药食品新食品原料转基因食品婴幼儿食品特殊管理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用加工助剂香料香精食品用消毒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食品用洗涤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第五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第九十一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摆脱“九龙治水”局面,统一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整个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社会参与机制加强行业自律,推行诚信建设食品行业协会依法进行社会监督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举报权、知情权和建议权社会宣传与监督鼓励科学研究,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主要内容包括:1.监测内容;2.监测计划的制定与实施;3.风险评估的内容与评估委员会的组成;4.应当风险评估的情形;5.风险评估结果的应用。第十四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新法增加FDA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中的职责第十七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制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目的是完善基础性制度。增加风险监测计划调整、监测行为规范、监测结果通报等规定,明确应当开展风险评估的情形,补充风险信息交流制度,提出加快标准整合、跟踪评价标准实施情况等要求。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一)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新食品安全法完善了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分段监管变成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并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的监管制度,扩大了监管的范围,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布,改变了以往食品卫生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联合发布的方式,更有利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及时发布和责任主体的明确,细化了具体标准的制定部门。食品安全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国家鼓励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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