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养老保险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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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专题当你老了……6主要内容理解养老保险的概念了解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的基本内容专题二养老保险了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基本内容第一节养老保险概述一、养老社会保险的概念所谓养老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使受保护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出劳动领域时,由国家的社会保险机构为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和生活服务,以满足其晚年基本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险制度。二、养老社会保险的特点1.最普遍、最重要的险种2.保障对象广泛3.待遇水平相对较高4.筹资渠道多元化5.长期积累,管理复杂6.多层次三、养老社会保险的原则养老保险的原则保障基本生活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个人储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四、我国养老保险的组成1.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的法规政策强制建立和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制中的核心。企业和职工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退休职工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也称“退休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3.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在世界上首创的一种新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这个制度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传统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模式,即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互济;在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上采用结构式的计发办法,强调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激励因素和劳动贡献差别。LOGO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分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内容主要政策案例展示第二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内容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参考课本P81-82覆盖范围资金来源个人账户管理领取条件待遇计发调整机制《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以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主要政策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参保覆盖范围宗教团体及教职人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城镇各类企业及职工按参保人员区分:一是除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之外的各类用人单位及职工;二是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参保;三是外国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按参保内容区分:既包括参保人员养老待遇,也包括遗属待遇和病残津贴待遇。按参保要求区分:既包括强制性的,也包括了非强制性的。参保登记登记,就是管理相对人到管理机关注册有关信息,以便于管理和备查。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以个人身份参保,可以就近到所在区、县人社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档案托管手续,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其代理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金来源资金来源缴费标准单位缴费基数本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比例19%左右(下降趋势)职工缴费基数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最高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60%。比例8%左右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缴费基数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50%、60%、70%、80%、90%、100%作为缴费基数,自主选择。比例20%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举例:单位职工2014年缴费:如某省2013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8853元,则最低缴费基数为2443元,最高缴费基数为12213元,年缴费额分别为2345元、11724元。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2014年缴费:按100%作基数,全年缴费为9771元,按40%作基数,全年缴费3908元。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2014年缴费:按100%作基数,全年缴费为9771元,按40%作基数,全年缴费3908元。3、待遇计发(1)领取条件:一是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达到15年;二是年龄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见下表: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女工人(非管理岗位)年满50周岁;特殊工种退休年龄从事特殊工种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提前5年退休;因病或非因工退休年龄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退休,不满病退年龄的,办理退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LOGO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指数化平均工资)÷2×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蓄额÷计发月数(60岁:139;)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计发办法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工资指数4、待遇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由国家统一部署,各省制定方案,报人社部、财政部同意并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2005年以来全国大部分省市自治区已连续11年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了调整,每次调整都对年龄大的、缴费年限长的及参加工作早的适当多调,重点对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高级职称退休科技人员及原工商业者进行了政策倾斜。“十连调”后,广西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由2005年的648元,增长到2015年调整后的2050元,增长了226.54%。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5、遗属待遇参保个人死亡后,由养老保险基金一次性发给其遗属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由死者原单位按月发给其符合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见下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发放项目享受人群享受标准丧葬补助金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4000元其他人员3500元一次性抚恤金退休人员按照本人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的20个月发放在职职工以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缴费年限分档发给企业离休人员(含建国前老工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养老金(不含各项补贴)生活困难补助费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农业户口每人每月300元,其中,2013.9.30日前:每人每月330元非农业户口每人每月350元,其中,2013.9.30日前:每人每月385元企业离休人员(含建国前老工人)1937年7月6日以前,每月发给700元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每月发给600元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每月发给500元例如:某男职工,20周岁参加工作,60周岁退休,退休上月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00元,工作40年缴费40年,每年按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至退休时其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总额为11万元。则其达到退休年龄后的养老金标准为:4000×40%+110000/139=2391.37元.注:(4000+4000)/2×40×1%以平均余命15年计算,职工个人将领取(2391.37×12月×15年)430446元的养老金;职工死亡后还有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一般是3个月加20个月)例如:某矿一名男矿工,2015年其55岁退休,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66元。累计缴费年限为15年时,个人账户中有50000元,本人平均缴费指数为0.6。那么,他的基础养老金=(3566元+3566元*0.6)/2*15*1%=427.92元。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50000元/139=359.79元;上列两项合并,他的月基本养老金为427.92元+359.79元=787.71元。(三)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分为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等,属第二层次的养老保障制度。1、概念企业年金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指导下,在企业和职工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前提下,由企业或单位与职工视企业经营情况,通过民主协商,自主确定是否参保及保险水平,自行选择经办机构,并对基金进行市场化运营的保险制度。(三)补充养老保险2、制度模式企业年金实行个人账户完全积累的模式,企业年金基金由国家认定的专业经办机构,按信托模式实行市场化运营。企业与经办机构建立委托关系后,签订委托合同,由经办机构对基金负责运营,运营收入记入个人账户。(三)补充养老保险3、参保范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省各类企业(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试用期已满的职工。4、缴费方式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企业缴费不超过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其中,5%在税前列支。5、待遇领取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后,可一次性或按月领取(三)补充养老保险到2013年底,全国建立企业年金66120户,参加职工2056.92万人,积累基金6034.71亿元。全省建立企业年金共计131户,参加职工人数为32.5万人(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的7%);基金规模为70亿元。(四)转移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之间可以办理转移接续。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转续2、企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转续3、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续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转续省内只转关系不转基金。跨省流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和部分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为其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包括历年个人缴费、企业划转部分及利息。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最早从1998年1月1日起,按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12%的总和转移。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已经按规定领取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再办理转移养老保险关系。2013年,全省转入29399人,转入基金5.38亿元;转出8116人,转出基金1.6亿元。2、企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转续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实施范围是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已按规定领取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转移衔接。制度衔接的时点是最后领取待遇的时点,只转移个人账户资金,不转移统筹基金。缴费年限互不折算,参保人员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能计算或折算。3、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续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为缴费年限,其中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由同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给予一次性补贴。企业职工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在企业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办理退休并计发退休金。已建立的个人账户由企业经办机构管理,退休后按月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同时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基本内容主要政策案例展示第三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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