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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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介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06.62目录背景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三章证券账户管理第四章证券的登记第五章证券的托管和存管第六章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第七章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第八章附则学习《办法》的几点体会3背景介绍一、《办法》出台的背景•2006年4月12日,中国证监会对外发布了《证券登记结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颁布前,证监会规章层面对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规定体现在《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4•2001年3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成立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运作上相互独立。•为适应这一新架构,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底起草了《办法》。结算公司、证券公司等市场主体积极参与了此后的修订过程。•2005年《证券法》修订后,根据《证券法》修订精神,证监会对《办法》草案进行了完善,于2006年4月12日正式对外发布。5二、《办法》颁布的重要意义•《办法》夯实了证券登记结算体系的法律基础,有利于保障证券市场安全、高效运行。•《办法》有助于解决当前证券登记结算体系面临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办法》有利于从证券登记结算方面进一步支持证券市场的创新。6目录背景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三章证券账户管理第四章证券的登记第五章证券的托管和存管第六章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第七章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第八章附则学习《办法》的几点体会7第一章总则一、概述–《总则》部分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证券登记结算活动适用原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性质和业务运营方式等内容。–体现了《证券法》第七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155条、第158条等条款的精神。8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性质及其重要性•性质: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作为登记机构:1684只证券,7400万账户•作为存管机构:4.3万亿市值•作为结算机构:结算金额为2.2万亿元,净额为2100亿元•公益性:系统的正常运转符合整个行业的利益•重要性:是证券登记结算活动的枢纽,直接关系到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转9三、对行业自律管理的理解(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在征求参与人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业务规则;(二)业务规则经证监会批准后对参与人有约束力,即参与人违反业务规则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业务规则对参与人进行处理。10目录背景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三章证券账户管理第四章证券的登记第五章证券的托管和存管第六章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第七章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第八章附则学习《办法》的几点体会11第二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本章是对《证券法》第155条、第156条、第157条、第158条的细化。•主要规定了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监管有关的内容,如:–设立–业务范围–禁止事项–报批义务–报告义务–妥善保管义务–保密义务–尽职义务–其他12目录背景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三章证券账户管理第四章证券的登记第五章证券的托管和存管第六章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第七章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第八章附则学习《办法》的几点体会13第三章证券账户管理一、概述•本章是对《证券法》第157条、第166条的细化。•本章规定了证券账户的性质、功能,明确各方在证券账户开立和使用过程中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14二、关键问题(一)证券账户的开户主体•证券账户是投资者证券持有及变更记录的载体。•境外市场,证券账户既有由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开立,也有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开立。•我国市场,证券账户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开立。•《办法》根据新《证券法》第166条规定,明确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证券账户的开户主体。15(二)实名制和名义持有人制度•实名制规定–投资者通过证券账户持有证券,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余额及其变动情况。(17条)–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保证其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19条)。–在账户的使用环节上,规定投资者不得将本人的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22条),对证券账户提出了实名制的要求。•名义持有人制度–名义持有人账户(18条)–指受他人指定并代表他人持有证券的机构。16(三)代理开户业务•《办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直接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也可以委托开户代理机构代为办理(20条)”。•证券公司责任:–审核和保管开户资料(21条)–证券公司监督投资者账户使用情况(24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自身的责任–监督开户代理机构(23条)–处置违规证券账户(25条)17目录背景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三章证券账户管理第四章证券的登记第五章证券的托管和存管第六章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第七章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第八章附则学习《办法》的几点体会18第四章证券的登记一、概述•本章是对《证券法》第112条、第160条的细化。•主要内容:围绕“证券持有人名册”,规定了有关为证券发行人办理证券登记业务的事项。19二、关键问题(一)登记的定义登记,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接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通过设立和维护证券持有人名册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事实的行为。1、登记的主体(26条)2、登记业务的载体(27条)3、登记的目的(27条)4、登记的依据(27条)5、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责任(30、31条)20(二)证券持有体系•《办法》规定根据证券帐户的记录生成证券持有人名册(27条)•在境外,投资者持有证券有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的划分。•我国市场以投资者直接持有证券为主,投资者直接登记在股东名册上。•例外情况: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名义持有人持有B股,一些QFII实际上也是以自己的名义代客户持有证券。21(三)登记业务的内容•登记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初始登记(28条)2、变更登记(29条)3、退出登记(33条)4、其他与证券登记相关的服务(32条)22目录背景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三章证券账户管理第四章证券的登记第五章证券的托管和存管第六章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第七章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第八章附则学习《办法》的几点体会23第五章证券的托管和存管一、概述•本章是对《证券法》第157条、159条的细化。•本章规定了证券的托管和存管,并明确了证券公司的托管责任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存管责任。24二、关键问题(一)新《证券法》关于托管和存管的规定新《证券法》明确登记结算机构的存管职能,区别了托管和存管的概念(155条、156条、157条、159条和162条)25投资者证券公司/托管银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托管存管投资者投资者证券公司/托管银行投资者托管存管托管托管(二)证券存管体系26(三)托管的账户处理•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管理证券公司客户证券账户。(35条)•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可以例外(35条)•背后的原因:–监管要求–持有体系的要求–未来发展需要27目录背景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三章证券账户管理第四章证券的登记第五章证券的托管和存管第六章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第七章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第八章附则学习《办法》的几点体会28第六章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一、概述•本章规定了结算参与人、共同对手方、货银对付机制等内容,详细描述了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过程。•本章是对《证券法》112条、167条的细化。29二、关键问题(一)我国以往结算制度及存在问题•以往结算制度–资金结算:结算公司与证券公司等结算参与人的资金结算在T+1日最终完成。–证券结算:结算公司在T+0直接维护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余额。•存在的问题:–造成资金和证券交收对手不对称的模糊认识。–交收时点不对称。30(二)《办法》对结算制度改革的要求1、明确共同对手方制度(45条、46条)•共同对手方,是指在结算过程中,同时作为所有买方和卖方的交收对手并保证交收顺利完成的主体。•共同对手方制度意义重大,对结算风险防范提出了要求。2、贯彻货银对付原则(45条、49条、62条、64条)•货银对付原则,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在交收过程中,当且仅当资金交付时给付证券、证券交付时给付资金。•货银对付机制是防范结算风险的基础性手段3、建立分级结算体系(43条、48条、50条)(见下图)3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托管银行证券公司一级结算二级结算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者投资者投资者分级结算体系注:1、需开立证券交收账户;2、结算参与人需委托结算公司办理证券划付。3、两段法律关系相对独立。324、完善结算参与人制度•代理结算问题的特别说明5、有关交收期和对账安排•交收期(51条)•对账安排问题的说明•事后纠正安排(52条)33目录背景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三章证券账户管理第四章证券的登记第五章证券的托管和存管第六章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第七章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第八章附则学习《办法》的几点体会34第七章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一、概述•本章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采取妥善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确保证券登记结算活动的正常运行。•本章是对《证券法》第161条、第167条的细化。此外,还对《证券法》第168条有关结算秩序司法保护的内容进行了细化。35二、关键问题(一)结算风险的类型1、来自结算对手方面的风险–信用风险本金风险价差风险–流动性风险2、来自结算系统运作环境方面的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3、系统性风险36(二)结算风险管理体系《办法》规定的结算风险管理体系覆盖了结算风险的各个方面:1、风险事前防范措施•准入标准(第53条)•防范制度(第54条)2、本金风险的防范•暂不交付证券(62条)•暂不交付资金(64条)3、价差风险的防范•结算互保基金(55条)•交收担保等(56条)•具体使用(62条、66条)374、流动性风险的防范•结算互保基金(55条)•授信额度、质押贷款(60条)•证券结算风险基金(63条)•自动证券借贷机制(65条)5、操作风险•风险防范制度和内控制度(53条)•技术标准和规范(53条)•备份、紧急应变程序和操作流程(53条)•协议(54条)6、法律风险•进入结算程序的财产只能按业务规则用于已成交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得被强制执行(59条)387、证券公司与客户交收违约的管理•证券公司防范和处理客户违约风险(70条-77条)•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交收违约不得影响集中清算交收。39目录背景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三章证券账户管理第四章证券的登记第五章证券的托管和存管第六章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第七章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第八章附则学习《办法》的几点体会40第八章附则•规定了有关释义、参考适用范围和生效日期。•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参与证券登记结算活动的适用(79条)41目录背景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三章证券账户管理第四章证券的登记第五章证券的托管和存管第六章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第七章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第八章附则学习《办法》的几点体会42学习《办法》的几点体会•贯彻了《证券法》的精神,做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详细规定。•集中体现和确认了我国证券登记结算的实践做法,借鉴和吸收了境外的经验和教训。•为适应市场未来发展预留了空间。–证券衍生产品–非上市证券–名义持有人制度–结算模式43学习《办法》的几点体会(续)•《办法》实施在即,各方需要尽快做好落实工作:–结算公司应当尽快制定业务规则,制定DVP方案。–申请结算参与人资格–申请设立交收账户–结算参与人配合落实DVP方案–建立证券结算互保基金–加强账户开立和使用环节管理–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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