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新版实施宣贯科技处:杨德修目录一、前言二、主要原则的变化(一)修订的必要性和修订原则(二)文件的基本框架变化(三)主要修订内容(四)修订主要特点(五)变更设计费用(六)责任追究(七)相关事项三、新老办法条文对比四、附件一、前言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合理控制工程投资,适应目前铁路建设实际需要,铁道部建设司发布了新修订的《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12]253号),自2012年11月15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05]146号)、《铁路建设项目I类变更设计问责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11号)、《关于调整重大复杂I类变更设计审查程序的通知》(铁建设函(2009)633号)同时废止。其他涉及变更设计文件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二、主要原则的变化(一)修订的必要性和修订原则修订必要性:从1974年开始制定变更设计管理办法以来,先后进行了三次修订,铁路建设在本次修订前执行的是2005年的管理办法及07年、09年有关办法,以上办法保障了铁路建设的顺利实施。目前,随着科学有序发展的要求,现有办法部分条款已不适用,因此有必要进行本次修订。二、主要原则的变化(一)修订的必要性和修订原则修订原则:依法合规、标准化管理、精简实用。最大限度的对变更设计管理有关办法进行合并,能用一个办法规定的,不用两个办法,以便于使用。新办法充分体现了发挥建设单位的主体作用、加快推进铁路建设、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二、主要原则的变化(二)文件的基本框架变化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05]146号)(以下简称老办法),由总则(6条)、变更设计分类(5条)、变更设计程序(7条)、变更设计费用(3条)、附则(3条)共5章24条组成。二、主要原则的变化(二)文件的基本框架变化新发布的《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12]253号)(以下简称新办法),由总则(6条)、变更设计分类(4条)、I类变更设计程序(8条)、II类变更设计程序(6条)、变更设计费用(6条)、变更设计管理(7条)、责任追究(4条)、附则(5条)共8章46条组成;还含有4个附件,分别为:重大方案及重大工程措施标准、变更设计建议书、变更设计会审纪要、变更设计通知单。二、主要原则的变化(二)文件的基本框架变化新办法章节划分更加详细,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内容更加全面、规范,增加了责任追究的章节,变更设计管理要求更加严格。二、主要原则的变化(三)主要修订内容1.微调了变更设计定义老办法中,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新办法中,变更设计是指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合格后至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后半年以内变更设计的活动。施工图阶段需要对批复的初步设计重大内容调整的,可以比照I类变更设计程序报初步设计审查部门批准。二、主要原则的变化(三)主要修订内容2.细化了变更设计类别划分内容老办法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I类变更设计(对施工图其他为II类变更设计):(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3)变更设计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二、主要原则的变化(三)主要修订内容新办法中,对初步设计审批内容进行变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I类变更设计(除I类变更设计外的其他变更设计为II类变更设计):(1)变更批准的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重大工程措施:建设规模是指工程范围,车站(段、所)规模;主要技术标准是指铁路等级、正线数目、设计行车速度、线间距、最小曲线半径、限制坡度或最大坡度、牵引种类、机车类型或动车组类型、牵引质量、到发线二、主要原则的变化(三)主要修订内容有效长度、闭塞类型或行车指挥方式与旅客列车运行控制方式、建筑限界;重大方案及重大工程措施是指批复的线路、站位、重点桥渡、站房建筑方案、重要环水保措施等(详见附件1)。(2)变更初步设计批复主要专业设计原则的。(3)调整初步设计批准总工期的。(4)建设项目投资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的。二、主要原则的变化(三)主要修订内容(5)国家、铁道部相关规范、规定重大调整的。*新办法中明确了“I类变更设计以变更设计原因划分,II类变更设计以工点划分”。3.规范了变更设计程序新办法在老办法的基础上分别对I类变更设计和II类变更设计程序进行了规范,由老办法的“变更设计程序”一章变为“I类变更设计程序”和“II类变更设计程序”两章。二、主要原则的变化(三)主要修订内容I类变更设计程序分为“提出变更设计建议、会审变更设计方案、编制变更设计文件、初审变更设计文件、批准变更设计文件、审核下发变更施工图”六个基本步骤。Ⅱ类变更设计程序分为“提出变更设计建议、进行现场核实(建设单位组织各方现场核实确认,对现场现状进行照相摄影,各方确认签名,并纳入档案管理)、确定变更设计方案、审核下发变更施工图”四个基本步骤。二、主要原则的变化(三)主要修订内容4.明确了变更设计应急处理老办法中第十五条有“因突发事件、工程安全需要立即处理的I类变更设计,建设单位应在处理的同时按规定向铁道部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及时按程序办理变更。”新办法中第十四条明确提出“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危及安全需要立即处理的变更设计,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方案,并进二、主要原则的变化(三)主要修订内容行应急处理,属于I类变更设计的同时按规定向铁道部有关部门报告;重大的或必要的,由鉴定中心、工管中心现场确定变更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先按确定的方案进行施工准备和应急处理。”新办法中第二十三条又明确提出“危及安全的Ⅱ类变更设计,建设单位应在现场组织确定变更设计方案,按确定的方案先进行施工准备和应急处理。”二、主要原则的变化(三)主要修订内容5.增加了变更设计管理内容新办法增加了工管中心在变更设计中对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考核、提出处罚建议的内容。新办法对勘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管理规定为“勘察设计单位应完善内部勘察设计及变更设计管理制度,提高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质量,避免I类变更设计,减少Ⅱ类变更设计。应合理、系统、及时进行变更,减少工程损失和工期延误,同时要防止因工作失误再次造成变更设计。不得在变更设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与其他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二、主要原则的变化(三)主要修订内容新办法规定“建设单位要定期对II类变更设计及预备费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分年度报鉴定中心,抄计划、建设司和工管中心。”新办法还规定“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应分别建立变更设计管理台账,定期分析研究,查找存在问题,改进勘察设计管理,做好变更设计资料归档工作。”二、主要原则的变化(四)修订主要特点1.加大了建设单位的权利和责任I类变更设计取消了“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的限制,扩大了建设单位审批II类变更设计的范围。二、主要原则的变化(四)修订主要特点2.进一步明确了I类变更设计权限范围(1)对初步设计批准的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重大工程措施、主要专业设计原则、总工期、总概算及国家、铁道部相关规范、规定重大调整的变更设计为I类变更设计(新办法第八条)。(2)勘察设计单位能在施工图阶段解决的问题,比照I类变更设计程序应尽量、及时在施工图阶段解决(新办法第三条)。二、主要原则的变化(四)修订主要特点3.突出了变更设计的时效性(1)新办法第十五条中规定“I类变更设计文件一般应在会审纪要下发后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I类变更设计文件完成时间由建设单位商勘察设计单位确定。”;第十七条中规定“初步设计审查部门收到I类变更设计文件后,应尽快组织现场核实,提出明确要求。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需要补充资料的部分,应及时提出补充要求,并在资料补充后20个工作日内另行批复。二、主要原则的变化(四)修订主要特点(2)新办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II类变更设计“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按确定的变更设计方案编制施工图。勘察设计单位一般应在《变更设计会审纪要》下发后10日内完成施工图。”二、主要原则的变化(四)修订主要特点4.明确了各参建单位变更设计管理责任新办法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参建单位都明确了变更设计管理责任,使得变更设计管理更加规范。其中对于勘察设计单位管理责任规定如前述“主要修订内容”中“增加了变更设计管理内容”部分。二、主要原则的变化(五)变更设计费用新办法对变更设计费用处理,分为责任原因和非责任原因引起的变更来考虑,规定“因责任原因引起的变更设计,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施工单位按规定承担变更设计造成的损失;属于勘察设计单位责任的,由勘察设计单位无偿承担变更设计的勘察设计工作并按规定承担变更设计造成的损失;属于建设方责任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变更设计造成的损失。”,“非责任原因的变更设计,属于不可抗力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属于风险包干范围的,按风险包干相关规定处理;二、主要原则的变化(五)变更设计费用其他变更设计增减工程费用,除相关规定外,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关事宜在合同中明确。”新办法对于变更设计勘察设计费规定“非责任原因引起的I类变更设计,勘察设计费按变更设计批复支付;责任原因引起的I类变更设计,勘察设计费由责任单位承担。”;同时规定“II类变更设计不另计取勘察设计费。”二、主要原则的变化(六)责任追究新办法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将参建单位责任追究的相关事宜纳入合同,通过合同对参建单位在变更设计中的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记录为不良行为,纳入信用评价或施工图考核,并督促参建方对违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于违规情节严重的,提请铁道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向有关部门提议中止相关职业资格等处罚。”等责任追究条款。二、主要原则的变化(七)相关事项1.新老办法过渡时间以2012年11月15日为界,之前施行老办法,之后(包括2012年11月15日)施行新办法。2.在建项目的过渡在建项目已签合同中非责任事故、问题的Ⅱ类变更设计,增减工程费用在300万元以内的,纳入风险包干费;增减工程费用在300万元及以上的,由建设单位在基本预备费中列支并相应调整施工合同额;在初步设计基础上招标的,施工图量差按已签施工合同约定执行。三、新老办法条文对比第一章总则新办法:老办法:新办法:老办法:三、新老办法条文对比第一章总则新办法:老办法:三、新老办法条文对比第一章总则新办法:三、新老办法条文对比第一章总则老办法:三、新老办法条文对比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新办法:三、新老办法条文对比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老办法:三、新老办法条文对比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新办法:三、新老办法条文对比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老办法:三、新老办法条文对比第三章Ⅰ类变更设计程序(原为变更设计程序)新办法:三、新老办法条文对比第三章Ⅰ类变更设计程序(原为变更设计程序)三、新老办法条文对比第三章Ⅰ类变更设计程序(原为变更设计程序)三、新老办法条文对比第三章Ⅰ类变更设计程序(原为变更设计程序)三、新老办法条文对比第三章Ⅰ类变更设计程序(原为变更设计程序)三、新老办法条文对比第三章Ⅰ类变更设计程序(原为变更设计程序)老办法:三、新老办法条文对比第三章Ⅰ类变更设计程序(原为变更设计程序)三、新老办法条文对比第三章Ⅰ类变更设计程序(原为变更设计程序)三、新老办法条文对比第四章Ⅱ类变更设计程序新办法:三、新老办法条文对比第四章Ⅱ类变更设计程序三、新老办法条文对比第四章Ⅱ类变更设计程序三、新老办法条文对比第四章Ⅱ类变更设计程序老办法:三、新老办法条文对比第五章变更设计费用新办法:三、新老办法条文对比第五章变更设计费用三、新老办法条文对比第五章变更设计费用三、新老办法条文对比第五章变更设计费用老办法:三、新老办法条文对比第六章变更设计管理(新增)三、新老办法条文对比第六章变更设计管理(新增)三、新老办法条文对比第六章变更设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