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知识点提炼法律法规部分2020年1月15日第一章:我国核技术利用法律法规概述Ø核技术利用是指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研究和教学等领域的使用。Ø核技术给国家、社会、个人带来效益的同时,也可能对人类和环境造成辐射危害。Ø所以各个核技术利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落实单位内部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辐射安全。1.1核技术利用概述1.2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按照优先级顺序介绍: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2)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经国务院令第653号、第709号修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62号令)《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612号令)1.2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法律法规体系3)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经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第47号、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修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2011年5月1日起施行)1.2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法律法规体系4)指导性文件核技术利用领域指导性文件主要是生态环境部门依据国务院第449号令,制定的针对相关行业使用放射源的,比如:《关于对γ辐照装置运营单位的安全要求》《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辐照装置卡源故障专项整治技术要求(试行)》1.2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法律法规体系5)其他监管要求文件《关于明确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规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管理工作通知》6)国家标准体系《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14500-2002)》、《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004)》当低层级文件中的内容与高层级文件中的内容相冲突时,应以高层级文件规定为准。1.3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体系Ø《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明确了环境保护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Ø国务院公安、卫生、商务、海关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放射源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相应的职责。Ø“两级审批”是指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医疗使用除外)和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直接审批颁发Ø其它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应用单位的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Ø“四级监督”是指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规定对各自辖区内核技术利用项目进行监督管理。1.3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体系1.4我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基本要求Ø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许可管理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规定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Ø对放射源的全过程监管放射源生产、销售、转让、进出口、异地使用和处理等各个环节的动态跟踪管理,简言之:放射源从出生到死亡必须全程监管。第一章:我国核技术利用法律法规概述总结核技术利用是一把双刃剑,无时无刻不对个人与环境存在巨大的威胁,为了更好的驾驭核技术,为人类造福的同时,要把危险因素扼杀在摇篮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各个核技术利用范围必须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生产活动。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规定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第二章:法律法规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二)核设施,是指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和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等。(三)核技术利用,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四)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五)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六)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七)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八)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一章总则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第二章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知识点1: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放射性污染防治,人员培训。知识点2: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章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知识点1:核设施营运单位在进行核设施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装料、退役等审批手续。知识点2:核设施和核技术应用活动都遵循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三同时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章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知识点1: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知识点2: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知识点3: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知识点4: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特别注意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要同时报告公安,卫生,环保三个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章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知识点1: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知识点2:与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三同时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六章放射性废物管理知识点1:各个核设施,核技术利用单位,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同时排放要达到国家标准,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排放结果知识点2: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区域实行近地表处置。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实行集中的深地质处置。知识点3: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后,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知识点1:主要是各个违规的处罚条例,如果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知识点2:未编制环境影响文件或者文件未通过审批,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知识点3: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护设施或者设施未验收合格,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知识点4:未经许可,核设施单位(比如核电站)位擅自进行核设施的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的,限期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知识点5: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主管部门要求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或者吊销辐射安全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知识点6: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四)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知识点7: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二)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知识点8: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处置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知识点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二)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知识点10: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知识点11:因放射性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小结:Ø本法律主要针对核设施(比如核电站),以及配套的铀钍矿的开采,以及放射性废物的处置,运输等等,特别容易照成环境与个人的污染,而且这个污染会带来长期的影响,以及非常大的社会不安因素。Ø我们平时常见的安检仪,CT,DR,加速器不存在放射性核素,危险因素小的多。Ø但是特别提醒医院核医学科(PET,SPET)会使用I131,Tc99m,F18等放射性药物,要更加注意按规定生产活动。Ø本章中诸多违法罚款条例,没什么捷径,能记住就好,记不住这一分可以送了,建议通篇阅读原法律条款做到心中有个大的概念。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一章总则知识点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知识点2:放射源分为5类: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