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技规》全文(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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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规》全文(第十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十版)二○○六年九月注:《技规》文本中:※第×××条----表示此条修改。#第×××条----表示增加此条。斜体加粗文字表示修改或增加的内容。编号后括号内为该条款原编号目录总则1第一编技术设备2第一章基本要求2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2限界、安全保护区2养护维修及检查4救援设备5自然灾害预防5行车安全监测设备6第二章线路、桥梁及隧道设备6一般要求6铁路线路6线路平面及纵断面7路基7桥隧建筑物8轨道8道口、交叉及线路接轨10安全线及避难线10第三章信号、通信设备11一般要求11信号11联锁13闭塞13列车调度指挥系统、调度集中14机车信号、列车超速防护装置14驼峰信号14道口自动信号及自动通知15通信15信号及通信线路16第四章铁路信息系统16第五章站场设备17第六章机车车辆18机车设备18机车19车辆设备20车辆21动车组21自轮运转特种设备21第七章供电、给水及其设备22牵引供电22电力、给水23第八章房屋建筑设备24第九章铁路用地24第二编行车组织25第十章基本要求25行车组织原则25行车指挥26车站技术管理27第十一章编组列车28一般要求28列车中车辆的编挂29列尾装置的摘挂及运用29列车中机车的编挂29机车车辆重量及长度30列车制动限速及其编组要求32列车中车辆的连挂35列车中的车辆检查及修理36第十二章调车工作39一般要求39领导及指挥39计划及准备40调车作业40在正线、到发线上的作业41机车车辆的停留42第十三章行车闭塞法42一般要求42自动闭塞43半自动闭塞45自动站间闭塞45电话闭塞45电话中断时的行车46第十四章列车运行46一般要求46接车与发车49列车被迫停车后的处理51救援列车的开行53施工及路用列车的开行53轻型车辆及小车的使用61设备检修及故障处理61第三编信号显示63第十五章基本要求63第十六章固定信号64色灯信号64臂板信号机68机车信号69第十七章移动信号及手信号70移动信号70响墩及火炬信号70无线调车灯显信号70手信号71第十八章信号表示器及标志73信号表示器73线路标志及信号标志75线路安全保护标志77列车标志78第十九章听觉信号78第四篇对铁路工作人员的要求81附则81附图一建筑限界82附图二机车车辆限界94总则※铁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国民经济的大动脉,交通运输体系的骨干,是大运力、低成本、环保型的交通运输方式,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铁路要适应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保障国防建设的需要。铁路运输具有高度集中的特点,各工作环节须紧密联系、协同配合。为确保铁路安全正点、方便快捷、高速高效,必须加强铁路技术管理,制定统一、科学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了铁路的基本建设、产品制造、验收交接、使用管理及保养维修方面的基本要求和标准;规定了各部门、各单位、各工种在从事铁路运输生产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责任范围、工作方法、作业程序和相互关系;规定了信号的显示方式和执行要求。《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是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规章。铁路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技术管理文件等,都必须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长期生产实践和科学研究的总结,它将随着运输生产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逐渐充实和完善。在铁道部没有明令修改以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程的规定。第一编技术设备第一章基本要求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第1条铁路的基本建设、产品制造应综合配套,保证质量,采用保证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不断提高运输能力,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要。应采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技术,实现技术设备标准化、系列化、模块化、信息化,加快实现铁路现代化。※第2条铁路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技术标准。设计工作必须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须考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及消防的要求,并充分吸取施工、维修、使用部门的意见。设计文件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第3条工程施工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并应采用科学的施工组织和先进的施工方法,加强环境保护,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监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在营业线上施工时,按铁道部规定程序审批,且必须保证行车安全,减少对运输的影响。※第4条新建、改建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线路验收时应达到设计速度。在确认工程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的要求,并检查竣工文件和技术设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齐全后,方可交接。新建、改建的工程设施,施工单位必须有明确的质量保证期。如运输生产急需,可按上述原则分段验收交接。※第5条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及消防等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第6条铁路使用的产品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公布的技术标准。铁路重要产品须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实行行政许可管理或产品强制认证。※第7条严格控制进入铁路的产品质量,建立必要的检验制度。不得使用监督抽查、验收不合格和产品认证未通过的产品;产品检测、检验报告必须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出具。机车车辆须按有关标准要求进行试验,并经铁道部指派的验收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准交付使用。※第8条新设备(包括改造后的设备)投入使用前须有操作规程、竣工图纸等技术文件和保证安全生产的办法与管理细则,经过技术测验合格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后,方可使用。※第9条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供电、信息、安全、给水等技术设备,均须有完整和正确反映其技术状态的文件及《技术履历簿》等有关资料。上述技术资料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妥善保管,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记载修订。※第10条机车车辆等技术设备须有铁道部统一规定的标记。隐蔽的建筑物及设备须在地面上设有标志。※第11条机车、客车、动车组等主要设备的报废、调拨及其重大的结构改变须经铁道部批准。货车由铁道部统一管理。第12条对现有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标准的技术设备,应有计划地逐步改造或更换。限界、安全保护区※第13条一切建筑物、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入铁路的建筑限界(附图一)。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侵入范围。在设计建筑物或设备时,距钢轨顶面的距离应附加钢轨顶面标高可能的变动量(路基沉落、加厚道床、更换重轨等)。靠近铁路线路修建各种建筑物及电线路时,须经铁路局批准。机车车辆无论空、重状态,均不得超出机车车辆限界(附图二)。※第14条区间及站内两相邻线路中心线间的标准距离规定如下:1.直线部分第1表客货共线铁路线间距顺序名称线间最小距离(mm)1区间双线v≤120km/h4000120km/h<v≤160km/h4200160km/h<v≤200km/h44002三线及四线区间的第二线与第三线53003站内正线50004站内正线与相邻到发线无列检作业5000有列检作业或加水作业v≤120km/h一般5500改建特别困难5000120km/h<v≤160km/h一般6000改建特别困难5500160km/h<v≤200km/h一般6500改建特别困难55005到发线与相邻到发线50006站内相邻两线均需通行超限货物列车线间装有高柱信号机53007站内相邻两线只有一条通行超限货物列车线间装有高柱信号机50008铺设列检小车轨道的两到发线55009换装线360010编组站、区段站的站修线与相邻一条线800011正线与牵出线调车作业繁忙车站6500改建困难或仅办理摘挂取送作业500012站内中间设有接触网支柱的相邻线650013相邻线间设有融雪设备的线580014安全线与其他线路500015其它站线4600第2表客运专线铁路线间距顺序名称线间设施线间最小距离(mm)1区间正线、站内正线200km/h4400200km/h<v≤250km/h4600250km/h<v≤300km/h4800300km/h<v≤350km/h50002正线与相邻到发线无5000声屏障5940+结构宽接触网支柱5200+结构宽雨棚柱4590+结构宽有站台3530+站台宽3到发线间或到发线与其他线无5000有站台3500+站台宽接触网支柱5000+结构宽雨棚柱4300+结构宽4正线与其他线无50005正线与动车走行线无5000站内正线须保证能通过超限货物列车。此外,在编组站、区段站及区段内选定的三至五个中间站上,单线铁路应另有一条线路,双线铁路上、下行各另有一条线路,须能通行超限货物列车。2.曲线部分区间及站内线路曲线部分中心线间的水平距离,线路中心线至建筑限界的水平距离,均按曲线半径大小,根据本规程附图一规定的曲线上建筑限界加宽公式计算确定。#第15条铁路线路两侧应按规定设立安全保护区,在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置标桩,并根据需要设置围墙、栅栏、防护桩等防护设施。养护维修及检查※第16条(第15条)铁路技术设备的养护维修工作,应积极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严格责任制和检验制,坚持以预防为主、检修与保养并重、预防与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检修项目和检修周期,组织定期检查,加强日常维修,基础设施实行天窗修理,提高质量,发挥设备能力。※第17条(第16条)铁路技术设备应保持完整良好状态。根据设备变化规律、季节特点,安排设备检修。检修单位应保证检修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和使用期限,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交付运用。※第18条(第17条)为满足检修需要,应建立检修基地,设置检修、试验设备(包括检查车、试验车)、运输工具、必要的生产辅助车间和生产房屋,并应储备定量的器材和备品,以备急需和替换时使用。储备的器材和备品动用后,应及时补齐。对各种机械设备应制定出检修、保养范围及安全操作规程。有关人员应做到正确使用,精心保养,细心检修,保持其良好状态。※第19条(第18条)铁路技术设备,除由直接负责维修及使用的部门经常检查外,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定期检查。铁路局以局长为主任委员,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每年春秋两季进行全面检查。特、一、二等站以站长为主任委员,有关单位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对车站(含段管线)内的线路、道岔、道口、通信、信号、供电、信息系统等行车设备,每季度联合检查一次。三等及其以下车站以站长为主任委员,工务、电务等有关专业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对车站(含段管线)内的线路、道岔、道口、通信、信号、供电、信息系统等行车设备每月联合检查一次。各级检查委员会将检查结果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危及行车安全的,须立即采取措施;当时不能解决的,要安排计划,限期完成,由委员会进行复查;需要上级解决的,由委员会上报。※第20条(第19条)铁路局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1.对重要线路的平面及纵断面复测、限界检查,每五年至少一次;技术复杂及重要的桥梁、隧道检定,其他线路的平面及纵断面复测、限界检查,每十年至少一次;对其他桥梁、隧道检定,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对牵出线、驼峰及峰下线路的纵断面,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凡跨越江河、水库的特大桥、大桥及其他需要了解墩台冲刷、河床变化、河道变迁及水文动态情况的跨河桥梁,每年应进行桥渡水文检测、检定。2.根据线路的年通过总重、线路允许速度制定合理的检查周期,使用轨道检查车、钢轨探伤车定期对线路进行检查。登乘机车或旅客列车尾部对线路全面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3.使用电务试验车对干线地面信号、机车信号、轨道电路和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的运用状态,每季度检查一次;登乘机车检查信号显示距离、机车信号显示状态及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运用质量,每月不少于一次;场强覆盖每年检查一次。4.对各种检查车、试验车,每半年检查一次;对探伤器每月检查一次。5.对空气压缩装置、压力容器和固定锅炉,必须按规定进行鉴定、试验和检查。6.对给水、电力、供电及机车整备设备,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7.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