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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兰州石化1.7事故:2010年1月7日,兰州石化公司石油化工厂316罐区发生爆炸燃烧事故,原因:罐体出口管线弯头泄漏,致使现场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爆炸极限,呲出的可燃气体产生静电,引发爆炸着火。4个燃烧罐体经过平稳燃烧,8日凌晨一个已经熄灭,原估计9日凌晨全部熄灭,实际至13日下午才全部熄灭。事故现场陆续发现6名遇难者遗体。大连石化6.2火灾事故•2013年6月2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化分公司在罐区检修过程中发生爆炸起火,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697万元。经调查,事故直接原因是:非法分包的大连林沅建筑工程公司作业人员违章在罐顶气焊切割,切割火花引燃泡沫发生器泄漏的油气,回火至罐内,引起罐内处于爆炸极限内的混合气体发生爆炸。事故间接原因和暴露出的管理问题主要是:大连石化分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没有认真吸取以往的事故教训,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混乱,安全员擅自涂改动火作业票证,随意降低动火级别,动火分析工作不认真,现场动火监控工作不落实;工程承包商中国石油第七建设公司管理混乱,非法转包,以包代管;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有章不循、违章作业;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企业安全基础薄弱、安全管理松懈,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证过期失效等。黄岛油库火灾事故•1989年8月12日9时55分,黄岛油库正在收油的老罐区5号半地下油罐因雷击导致爆炸着火。14时35分,又将距该罐东侧37m处另一座结构相同的4号油罐引爆。从4号罐飞出的水泥罐盖随即击中毗邻的1号、2号、3号金属油罐爆裂着火。整个老罐区形成一片火海。前后共燃烧104h,烧毁原油3.6万吨、油罐5座,整个老罐区已无修复价值。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3540万元。灭火中有14名消防官兵英勇牺牲,56人受伤;也造成5名油库职工殉职,12人受伤。•事故后,国务院认为事故直接原因是黄岛油库的非金属油罐本身存在不足,遭到雷电击中引发爆炸。同时认为,油库设计布局不合理;选材不当;忽视安全防护尤其是缺乏避雷针;管理不当从而造成消防设备失灵延误灭火时机;未对之前的小型事故引起足够重视并加以整改等等都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深层次原因所在。华北油田呼和浩特炼油厂“12.29火灾伤亡事故”•1999年12月29日下午3时25分,华北油田呼和浩特炼油厂发生火灾伤亡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轻伤。12月23日,呼和浩特炼油厂催化车间发现冷换框架平台上油浆蒸汽换热器(E211A、B)油浆出口的蒸汽吹扫线(DN25)冻断。12月28日下午,催化车间副主任夏建平同维修车间副主任卢文元商定,安排安全员许仁德与厂安全处联系准备切除E211A、B出口的蒸汽吹扫线。12月29日上午8时30分厂安全处安监员丁佩宣到催化车间与车间安全员许仁德一起查看现场后签发了一级用火票,9时许维修车间派人到现场作业,因工程车上未带气焊,不能进行切割作业,所以商定下午再干。12月29日下午3时维修车间改派了陈炳炎、史绍军、张治军、牛嗣卿到催化车间,催化车间副主任夏建平、安全员许仁德、维修车间工段长陈炳炎一起再次查看完作业现场后,双方同意,在未通知厂安全处安监员丁佩宣到场的情况下,开始切割作业。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作业未采取必要的固定措施,当割断E211B一端蒸汽吹扫线,准备切割E211A一端吹扫线时,蒸汽吹扫管线与油浆出口线(DN200)连接处100mm短接与对焊法兰焊接部位开裂三分之二,350℃左右的油浆从裂口处喷出,并自燃着火,造成史绍军当场死亡、张治军经抢救无效死亡、孙炳炎、牛嗣卿2人轻伤事故。经现场勘察认定,这是一起明显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及违章动火作业造成的火灾伤亡事故。主要原因如下:一是设计中对高3.46米、悬空长4.74米的蒸汽吹扫线(DN25)未考虑支撑或吊架固定,该管线与油浆出口管线连接处受力较大,且该管线原焊缝存在缺陷,从断裂处发现管线焊缝存在三分之二未焊透。而炼厂对这一明显安全隐患认识不足,多年来没有把该管线缺少支吊架及冬季管线易冻结等安全隐患检查出来。二是火票管理不严格,在作业人员更换后,没有重新办理火票,且在动火监护人不到现场情况下,擅自动火。同时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易燃易爆要害场所动火及热油浆着火的危险性认识不足,违反在正常生产的装置内,严格控制动火,凡能拆下来的部件应拆下来移到安全的地方动火的原则。三是安全措施不落实,没有必要的作业方案和动火措施,施工中没有考虑临时支撑,在切割管线的作业顺序上不合理,造成管线一端切断后,约13米长的蒸汽吹扫管线形成单臂支撑悬摆,以致发生管线与法兰连接处的焊口开裂,酿成热油浆喷出伤人的火灾伤亡事故。辽阳石化“11.5”事故•1、事故经过:2001年11月5日,辽阳石化公司聚酯一厂化工二部PTA装置精制乙班中班接班后,进行隔离G1-1221泵的作业。班长签发了工作票,设备人员更换G1-1221泵。21时32分,对该泵送电、打通工艺流程,控制室安排现场岗位人员王月礼(男、44岁)、高某二人启动G1-1221泵。二人到现场后,高先点动一下G1-1221泵,试试该泵的正反转后停止。21时42分,高第二次启动该泵后,伴随着“轰”的响声,泵盖与泵体连接处突然崩开,3.15MPa、242℃的高温水汽喷出。站在高身后、正对崩口的王被冲撞倒地,高从现场奔出。王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高轻伤。•2、事故原因:发生事故的G1-1221泵是辽阳石油化纤公司检修分公司(承包商)一车间从10月8日到10月18日检修完的备用泵。该泵的泵盖是由旅顺第二化纤机械厂按原进口件测绘制造的国产新泵盖。由于在泵盖与泵体安装时,作业人员使用连接螺栓的规格错误,即泵盖螺孔(共16个)为7/16”英制螺纹,应采用7/16”英制螺栓,而安装时误用M10的公制螺栓,造成螺栓脱扣,连接强度大大降低;泵盖与泵体在压力下瞬间突然崩开,酿成了事故,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和主要原因。检修作业人员在使用螺栓组装泵盖与泵体过程中,发现螺栓有疑虑时没有对螺栓的规格进行检查、确认;设备管理人员也盲目地予以提供螺栓,没有认真核对,使错误的螺栓安装在泵盖与泵体上,这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设备管理人员没有及时向备件公司索要检修、组装G1-1221泵新泵的图纸;在布置检修、组装G1-1221泵的工作时也没有交待新泵盖零部件尺寸设计上没变化的细节;加上新泵盖制造上有偏差,造成了检修作业人员误判断,这是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检修分公司检修作业人员在检修、组装G1-1221泵时,检修记录不认真、填写缺项;检修作业结束验收程序不完善,缺乏严格的验收组织和机制,这是事故发生的又一个原因。聚酯一厂、检修分公司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力,设备管理有漏洞,特别在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责任心教育不够,现场检修作业人员的技术水平、业务能力满足不了实际的需要,这也是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大连石化84.1.1事故•1984年1月1日凌晨5时32分,大连石化公司石油七厂催化车间气分装置发生一起重大爆炸火灾伤亡事故。气体分馏装置于1983年12月24日开车,为丙烷脱沥青装置生产溶剂丙烷。开车前,整个系统是在0.588MPa压力下停放。开车后,系统提高到正常操作压力1.715MPa。直到事故前,装置生产正常。1月1日5时26分左右,在岗工人突然听到气分塔区发出泄压的尖鸣声,4名操作员相继迅速赶到现场查找原因。开始,均认为是蒸汽泄漏,操作员便首先关了脱丙烯塔底重沸器的蒸汽入口控制阀,又关了气分伴热蒸汽总阀。但声音和漏汽量却不减。此时,值班的车间副主任赶到现场,与大家一起寻找原因。突然,泄压声由尖鸣变为沉闷,在场有人感到全身发凉,液化气味很浓,透不过气来。车间副主任便和两名操作员摸出装置,到距装置60多米远的门岗打电话,向总厂值班室报告。同时,当班班长在操作室一边命令紧急熄火停炉,一边拿起电话向厂部调度室汇报。话音未落,巨大的爆炸就发生了。气分装置和催化装置的吸收稳定区域顿时一片火海。从听到泄压尖鸣声,到发生爆炸,历时6分钟。大火燃烧1小时18分钟,于6时50分才被扑灭。•事故原因:由于管线焊口断裂,致使大量液化气丙烷泄出,迅速扩散,遇到加热炉明火引起空间爆炸。气分装置脱丙烯塔与该塔底重沸器之间连接的φ300mm管线接出一个φ100×80mm的变径管。在变径管的小头,接焊出φ80mm的丙烷抽出线。变径管缩口处的焊口,由于低周疲劳而产生断裂,使压力为1.715MPa、温度为54℃的丙烷液体喷出,在空间急剧气化。形成的爆炸混合性气体,沿催化塔区管排的通道由北向南迅速扩散,与距泄漏点162m的催化装置炉201明火相遇,引起爆炸着火。叉车违章进入罐区引发爆燃•1988年9月24日19时25分,荆门炼油厂劳动公司收油队在5000m3轻油罐107/1#罐脱水收油作业收尾时,由于油罐打开人孔盖,致使罐内油气冒出扩散,107/1#和106/2#两罐之间空间(作业现场)混合可燃气体达到爆炸极限。当时感到气味很大,有3人呕吐,但队领导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没采取果断措施,仍继续组织运送废油。由于叉车没戴防火罩,叉车启动引发爆燃,当场烧死5人、烧伤6人、摔伤1人(其中3人重伤)。•事故原因:(1)安全员工作失职,叉车进入油罐区没有检查防火罩,作业中又无证违章开车;现场出现异常气味时,没有及时判明原因,采取必要措施。(2)违反机动车辆进入罐区的安全规定,叉车没戴防火罩,连续启动,排气管冒出火星引起爆燃。(3)规章制度不健全,没有成文的清罐收油工作程序和方法。加之25日是中秋节,大家忙于完成任务,在少数人员和机动车辆还在现场收尾作业时,急于打开人孔盖,致使罐内油气冒出扩散,作业现场混合可燃气体达到爆炸极限。•教训:现场人员技术素质低,缺乏安全生产知识及自我保护意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最大隐患;而规章制度不健全,违反安全规定,则是沉痛的教训。安全事故隐患对策目录一、安全教育的目的二、安全生产基础概念三、事故的预防与控制一、为什么进行安全教育进行安全教育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安全教育是企业生存发展的需求进行安全教育是员工自我保护的需要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1-93条、第109条中的相关法律责任。事故分类•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安全生产基本概念安全:人不受伤害,物不受损失。事故:造成伤亡、职业病、设备和财产损坏、损失或环境危害的一个或一系列意外事件。未遂事故:指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但由于偶然因素,实际上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海因里希法则:未遂事故轻微伤害严重伤害300291二、安全生产基本概念事故隐患:泛指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危险源:危险的根源,是指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物质损失事故的、潜在的不安全因素。第一类危险源:如生产、使用、存储危险物质的设备、容器或场所等。第二类危险源: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缺陷等。事故隐患与危险源的关系二、安全生产基本概念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一岗双责:指每个工作岗位除了本业务岗位的职责外,还要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工伤:也称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职工)在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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