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制度一、目的规范管理处用章制度。二、适用范围管理处用章全管理过程。三、具体要求(一)、管理处公章由出纳负责保管,《用章登记表》由出纳保管,任何人未经同意不能擅自使用任何印章。(一)、管理处的章程、合同、协议,所有涉及公司财产产权、财产抵押、担保、贷款、借款的合同和协议,未经法人代表授权委托,总经理不得盖章。(二)、所有财务报表(对外提供有关资料的)、税务登记,统一由总经理办理审签,方可盖章。(三)、银行所开账户,未经总经理审签,不得擅自盖章;(四)、不得在空白凭证、便笺上加盖印章;(五)、对需要留存的材料,须在盖印后留存一份,立卷归档;1、用章审批:A、管理处用章由管理处主任批准;B、用印章要填写“用章审批表”(见附件一),获批后,印章管理人员须认真审核,明确了解用印的内容和目的,确认符合用印手续后,在用印登记本上逐项登记,才可用印,并留存一份存档;印章管理制度文件编号:GD/L-Q/E-001-006实施日期:2003年8月20日页码:共2页第2页版本号码:A修改状态:01、一般情况下不能将印章携出办公室外使用,特别情况需带印章外出使用,需经主任批准专门领用并注明用于何文件;2、保管印章的地方(桌、柜等)要牢固加锁,使用后要及时封存好,要注意保养防止损坏,及时清洗,以保持印迹清晰;3、印章管理人员离职或调离时,应履行印章交接手续;4、所有管理处印章的刻制,领发和应用均由公司总经理批准;5、管理处每25日将当月用章情况表报行政管理部。6、以管理处名义发文一律使用管理处公章,与管理处业务无关的内容一律不允许使用管理处印章,违者追究用印人、审批人的责任。四、相关支持文件和记录:《用章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