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讯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经济有效地利用通讯设备,保证管理系统的联络畅通和指挥的不间断,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某某公司。第二章通讯设备的配备第三条:根据工作需要,由总经理批准,公司职员可配备手机、住宅电话、对讲机。第四条:公司总经理室计算机配备上网(Internet)设备。第三章通讯设备使用费用报销第五条:手机、住宅电话、办公电话费用实行限额实报制度,按照公司规定的话费标准执行,超出自负。寻呼机费用实报实销。第六条:话费费用报销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签报,超支部分由总经办审批。第四章通讯设备管理第七条:公司配备的手机、寻呼机及其配件(电池等)以及所有办公用直拨电话分机、传真机、上网计算机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管理。第八条:部门主管级以上干部的手机、寻呼机、住宅电话号码在总经理办公室和保卫部备案。第九条:寻呼机必须24小时开通,手机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开机及时复机。2第十条:通讯设备使用人必须对通讯设备认真保管。如发生损失或丢失,当事人应及时(四小时之内)向总经办主任汇报并填写通讯设备报修(失)单、总经办主任负责在接到报修(失)单之日(不含)三天之内将设备修复或补备交还当事人。第十一条:寻呼机电池自配。第十二条:公司传真机设专人管理,直拨电话、分机谁使用谁管理。建立使用登记制度,凡拨打长途电话、收发传真必须认真填写登记表。拨打长途电话应事先拟好提纲,时间以不超过三分钟为宜。不准因私拨打长途电话、收发传真(总经办主任特批除外)。每月初第一个工作日总经办主任负责检查核对登记表。第十三条:上网微机操作人员未经总经办主任允许,不得擅自使用Internet各种服务。第十四条:员工与公司脱离劳动关系时,员工职务变更不享受公司配发通讯设备待遇时,应将通讯设备及配件及时(24小时之内)交还到总经理办公室,总经办主任负责验收,如发生损坏或丢失视情况酌情处理或赔偿。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违反第十四条之规定,如发生损坏、经专业人员鉴定为非正常损耗,则当事人承担维修费用的70%,发生丢失(不论何种原因)当事人承担另购机费用的80%。以上当事人承担费用均按一定比例在工资中逐月扣除。第十六条:违反第十二条之规定,未设专人管理,使用费用自总经办主任工资中扣除;未及时登记,则使用费用自电话、传真机负责人工资扣除;因私拨打长途电话、收发传真(总经办主任特批除外)、声讯电话,则使用费用自当事人工资中双倍扣除。第十七条:违反第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罚款50元/次。第六章附则3第十八条:本规定由总经理办公室制定,报总经理批准后由总经理办公室执行。第十九条:本规定自1998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