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保内贷项下离岸公司港股质押业务操作指南业务操作指南[2015]第1期总行法律合规部外保内贷项下离岸公司港股质押业务操作指南业务操作指南[2015]第1期(受信人)A能源有限公司境内(授信人)境内某银行(出质人)B控股有限公司设立地BVI港股质押综合授信(被出质股权所在公司)C燃气控股有限公司设立地百慕达、香港上市股东最高额担保从图示案例看出,四个主体分布在三个国家,且出质股份上市地(香港)与出质人设立地不在同一国家,本业务涉及中国法、BVI法、香港法、百慕达法等四地法律。该业务主要特点有:1、债务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企业。2、债权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银行。3、担保人为被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股东,是在境外BVI注册设立的企业且未在香港公司注册处注册。4、被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在境外百慕达注册设立的企业。5、担保标的为银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有约束力的综合授信额度。6、担保形式为权利质押,质押标的为香港上市股份。外保内贷,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本案例业务涉及中国法、BVI法、香港法、百慕达法等四地法律。港股质押相关操作要点第1阶段调查准备阶段第2阶段第3阶段质押合同签署阶段质押手续办理阶段第4阶段股份处置预先安排及执行查明借款人性质外债余额查明主体基本情况及与担保相关的信息查明质押股份基本情况向外汇局报送外保内贷业务数据查明借款人存量外保内贷业务情况必要时应聘请熟知所涉地区法律的律师协助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1)融资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其外债余额不得超过投注差。外商投资性公司或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对照《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要求,以确定可以举借的外债余额限额。(2)融资人(参考案例融资人为有限责任公司)为中资企业的,不受前述限制。(1)要求融资人真实、完整地提供其已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的债务违约、外债登记及债务清偿情况。(2)查明融资人是否已偿清其对境外担保人担保履约的债务,如未偿清,应事先经外汇局批准。(3)查明融资人因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1)境外出质人、被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在法律上的有效设立和公司存续状况;(2)担保形式符合境外出质人、被出质股权所在公司所在国家/地区法律;(3)境外出质人、被出质股权所在公司根据所在国家/地区法律就提供股份质押所需要的任何政府批准或公司授权,以及需要完成的任何质押登记手续;(4)境外出质人、被出质股权所在公司所在国家/地区法律就其签署股权质押合同的任何格式或公证要求;(5)出质股权的权属以及现有担保状况的法律调查;(6)境外出质人、被出质股权所在公司规定的其他要求。(1)是否有代息股份香港交易所允许股东以“新股代替现金股息”选择。派生代息股份也应纳入质押标的范围。(2)是否有无纸化股份,是否为其开立证券账户如有无纸化股份,应查明其证券账户开立银行,尚未开立的,则可与担保人协商在与我行合作关系好的香港银行开立账户,以便于我行实现质权。同时在协议中应完善与证券账户开立、通知、质权实现的内容,将该账户收取的任何与股份相关的收入、款项纳入质押标的,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随意提取、转让等。(3)是全部股份还是部分股份如部分股份提供担保,应考虑股票分拆可能会引致股价下跌的风险经办部门应及时向外汇局的资本项目系统集中报送外保内贷业务数据。担保财产所有权在担保人、债权人之间发生转让,按规定需要办理跨境投资外汇登记的,应办理相关登记或变更手续。港股质押相关操作要点第1阶段调查准备阶段第2阶段第3阶段质押合同签署阶段质押手续办理阶段第4阶段股份处置预先安排及执行选择适用哪国法律?★(1)如选择中国法,境外主体的资格、担保能力、提供担保所应履行的内部或外部程序等,仍应适用其登记地的法律;且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参考案例如选择适用中国法,而质押股份在香港,依中国法也将会转致到香港法、BVI法进行审查。★(2)如选择香港法,质押股份在香港,更有利于保障该质押设立的有效性及执行性。选择在哪打官司?★(1)如选择内地法院管辖,内地法院需查明质权设立地法律(质押股份在香港,质押登记在BVI、百慕达),依其作出判决。因质押股份在香港,待内地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须在2年内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2)如选择香港法院管辖,质押股份在香港,出质人为境外公司,香港允许当事人私下约定对股份担保的执行措施,如由香港法院作出判决,更能促进香港联交所股份的处置效率及执行效果。港股质押相关操作要点第1阶段调查准备阶段第2阶段第3阶段质押合同签署阶段质押手续办理阶段第4阶段股份处置预先安排及执行1、香港法不要求非香港公司质押登记根据香港法例《公司条例》,出质人未在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香港公司或香港海外公司),因此质押无须在香港登记。2、BVI/百慕达不强制登记,但不登记不能确保我行优先权地位如不在出质人注册地、被出质股权所在公司注册地做质押登记,出质股份依香港法虽可在香港联交所进行转让,但不能确保我行在实现质权时具有优先于其他登记人的地位。参考案例涉及两岸四地法律,质押登记应查明香港法律、BVI/百慕达法律的要求港股质押相关操作要点第1阶段调查准备阶段第2阶段第3阶段质押合同签署阶段质押手续办理阶段第4阶段股份处置预先安排及执行Content03在办理质押手续时,应要求出质人在股票证书显示其名称的地方签字并将股票证书原件交由银行质权人保管。当质押被解除时再将该文件交还出质人。依香港法,担保物权实现可以通过法庭或根据双方私底下在担保文件中的约定进行。考虑到一旦有违约行为,出质人可能不会与银行合作转让股份的情形,为方便日后执行担保,应于质押合同中增加“股份转让书”、“出售票据”文本,由出质人在签署质押协议时一并签署。A、如需执行担保,根据协议安排银行只需在出质人已签的股份转让书及售卖契据上签章,寻找合适买家,买家向我行支付相应款项即可实现权利。B、股份(本案例中,出质股份均为实质的股份证书(并非无纸化形式)转让程序跟私人公司相似,无须通过联交所进行)交割后,仅须通知上市公司,由其更新股东名册,买卖双方也应如常为股份转让文件打印花税。C、处置股份估值,对于上市公司流通股,香港法并无强制的估价方法,只要银行合理地行使售卖的权力便可,通常可以参考联交所的市值。股份处置的执行与实现预先签好“股份转让书”与“出售票据”交付我行质押合同签署时,由出质人交付签字的股票证书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