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建设和危房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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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市政府关于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建设和危房处置管理的意见淮政发[2006]6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提高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合理利用土地,保障城市建设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对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指高速公路环和各类工业园区以内区域)内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建设和危房处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发展战略规划,加快特大城市建设步伐,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覆盖,促进城市文明向农村辐射;科学规划、严格管理、集中开发、有序改造,建设一批设施配套、环境良好的农民集中居住区;通过危房维修加固、提前收购等方式,消除房屋安全隐患,解决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危险住宅翻建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有效遏制违法建设。二、农民集中居住区的规划本意见所称农民集中居住区是指根据规划建设的农民公寓、农民集中居住点等。(一)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应遵循“统一规划、集约用地、规模开发、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二)城市规划建成区和各类工业园区以内区域,由市规划局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负责农民公寓项目选址、规划编制、方案论证、审核批准等工作。楚州区可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详细规划要求,编制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三)高速公路环以内的其他区域,由市规划局会同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卫星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农民公寓、农民集中居住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三、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建设(一)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实施主体。储备用地和各类工业园区,由土地收益权属单位按照规划要求统一组织实施;高速公路环以内的其他区域,由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实施。(二)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建设模式,可采取拆迁新建安置式、新建整理改造式、搬迁集聚式等形式。(三)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要按照整体规划起点高,住宅款式设计新,设施功能配套全,小区居住环境美的要求实施。(四)各区人民政府、土地收益权属单位可根据民房建设的动态及户型结构需求,提前规划设计,提前开发建设。四、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安置(一)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安置对象应为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农村居民,拆迁户、危房户、已批未建及准备在老宅基地翻建的农村居民户,一律进入农民公寓或集中居住点安置。(二)进住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农村居民必须拆除其原有房屋及地上其他附属物,并将原有宅基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五、危房的处置本意见所指危房是指经有权鉴定机构确认的危险住宅房屋。(一)对城市规划建成区、储备用地和各类工业园区范围内不能维修加固的危房,不再批准原地翻建,采取提前收购拆迁方式进行处置。属国有土地上的危房,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进行拆迁补偿安置;属集体土地上的危房,按照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进行拆迁补偿安置。(二)高速公路环内其他区域属国有土地上的危房,按上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置;高速公路环内其他区域属集体土地上的危房,可安排房屋所有权人到规划的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新住宅。(三)危房提前收购拆迁的实施1、在储备用地和各类工业园区范围的危房,由土地收益权属单位负责提前收购拆迁。2、高速公路环内其他区域属国有土地上的危房,清河、清浦区范围内由市房管局负责提前收购拆迁,所需资金由市财政专项安排;淮阴区、楚州区范围内分别由两区人民政府负责提前收购拆迁。3、高速公路环内其他区域属集体土地上的危房,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4、危房实行收购拆迁的,由各拆迁人收回被拆迁人土地使用权证,交国土部门注销。各拆迁人负责建立提前收购拆迁安置档案。六、相关政策(一)为加快推进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农民公寓、农民集中居住点的建设,市、区两级财政可从相应的土地收益中给予适当扶持。(二)农民公寓的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房屋维修基金,免收市权范围内有关建设规费。(三)按照城乡规划全覆盖的要求,市规划局、各区政府负责在2006年底前组织完成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编制工作,编制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按50%比例支付。(四)市委农工办负责做好农村土地流转、置换等相关政策的制定。(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根据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及时调整土地利用规划,安排用地指标。(六)农民集中居住区的住房建设以农村居民个人投入为主体,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以区、乡、镇、村投入为主体。农民集中居住区外的各类基础设施根据城市建设的体制分别由市、区、乡镇、村出资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内的农贸市场等配套设施可采取市场化运作,“谁投资,谁受益”。(七)办理农民集中居住区内房屋所有权证时,属于集体土地性质的颁发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并注明不得擅自出售、转让和上市交易;属国有土地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城市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七、组织领导为加强这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建设和危房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市长任组长,各区区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及危房处置工作的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和督查指导等工作。市委农工办,市发改委、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城管、民政等部门要在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和危房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指导管理,简化办事手续,主动服务基层。各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辖区内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和危房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和危房处置管理工作应接受监察、审计、财政部门的行政监督,对在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及危房处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相关人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八、各区、各有关部门可依据本意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配套政策,完善推进措施,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九、本意见自2006年5月1日起实施。((市政府关于市区危险住宅处理办法暂行规定》(淮政发〔2004〕89号)、《市政府关于市区农民新村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淮政发〔2004〕93号)同时废止。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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