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本公司作为参加本次招标的供应商,郑重承诺具备以下条件(《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抚州速连达科技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声明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