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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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案例案例一[案情]王某今年56岁。1990年,王某41岁时,因连续旷工15天被单位除名。王某失业后,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本来他可以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可刚领了6个月,正赶上一家企业招用车工,王某恰巧是6级车工,就被招了进去,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2001年7月,王某所在企业因严重污染环境被政府关闭,王某因此失业。这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王某核定了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王某认为,他应该领取24个月加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请问:王某的要求合理吗?[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问题。《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给付期限为: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12个月;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社会保险法》规定: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本案例中,王某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属于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情况,根据规定,王某第一次失业,该享受而未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时间是18个月。王某再次失业时核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24个月,虽然前后合并累计的领取期限应该是42个月,但是王某只能享受最长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案例二[案情]邢某两个月前失业,并一直领取失业保险金。这期间邢某居住小区的居委会安排他临时从事小区绿化工作,并且每月给邢某一定报酬。与此同时,邢某仍在空闲时间找工作。可所在单位知情后便从第三个月起停发了邢某的失业保险金,邢某不服便向有关部门反映。请问:邢某是否应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关键问题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能否获得劳动收入,有劳动收入后能否继续享受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本案例中,邢某的情况属于上述第1条的规定,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虽然邢某获得的工作机会是暂时的,收入也是较低的,但是邢某还是不能继续享受失业保险金。在本案例中,丧失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后,邢某的收入可能会下降,为此,邢某可以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在我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险、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形成了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三条保障线,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案例三失业人员免费参加医保案例:上个月,小张成为按月领取失业金的失业人员,可偏偏这两天他又生病住院了,失业期间没交医保的他,正在发愁该如何支付这笔医疗费用。解读:《社会保险法》第48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也要参加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且个人不交钱,是由失业保险基金替他交钱,但是享受的是职工基本医疗待遇。这样就大大提高了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也有利于他有病及时治、早治好、早重返岗位,实现再就业。新政策实施后,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政策停止执行。案例4有关自愿与非自愿失业•孙某原是某机械加工企业的职工,经常请长假或长期旷工,单位多次要求其正常上班,但他始终置之不理,无奈之下,单位对他出具了因长期离职而予以除名处理的书面通知。•孙某持除名通知等相关手续,要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认为,孙某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不具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如果你是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应该如何处理?案例分析4本案例的焦点是孙某是否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劳动者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也就是说劳动者主观上并不愿意中断就业,事实上被迫中断了就业。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劳动者不愿意从事现有工作而中断就业,一般有两种表现:一种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要求,另一种是劳动者采取消极怠工的办法(如长期旷工、长期离职、自动离职等),迫使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在这个时候用工单位也处于被动地位),也就是说劳动者主观上愿意中断现有的工作,并且事实上也达到了这一目的,只是在形式上没有主动提出辞职要求。孙某肯定懂得长期旷工和长期离职的后果,单位通知他正常上班,但他仍然我行我素,因为消极怠工和旷工对表面上看是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但事实上这是由于孙某长期旷工和离职所导致。孙某拒不接受单位的劝告,长期旷工和离职的行为显然是属于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因此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案例5有关农民工失业案情介绍:•老赵原在某市郊务农,1998年该市化工厂招工。老赵抱着试一试的想法报了名,结果竟然录取了。老赵一家都跟着高兴,可以为家里减轻了很大一部分负担。1999年底,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国务院的要求进行失业保险统筹,全市所有企业事业单位都要参加失业保险,化工厂当然也不例外。当月,老赵去领工资的时候就发现他的工资被扣除了失业保险一项。老赵把这事跟儿子一说,儿子心里纳闷了,带着疑问,父子俩走进了劳动保障局的大门。•案例解析:(1)本案涉及的是农民合同制工人是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问题。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具有农业户口,并且与招用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失业保险条例》第6条明确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本案中该市化工厂工作人员由于对政策不了解,而收取了老赵的失业保险费。实际上,根据《条例》第21条的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例》之所以规定了对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主要是因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用人单位不再与之续订新的劳动合同,就会失去原来的工作。生活遇到暂时困难,应得到相应的生活补助。但由于他们回乡后可以继续务农,对其离开工作单位后的生活保障应与城镇失业人员有所区别。•农民合同制工人所在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中已包括了这部分人的工资,为这部分发放一定的生活补助,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考虑到农民合同制工人离开原单位后流动性较强,采取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方式,对于农民合同制工人比较方便,实际工作也好操作。所以老赵本人虽然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但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仍然可以领取到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该化工厂已经收取的失业保险费应该退还给老赵本人。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并不是所有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都能享受生活补助,只有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且其连续工作满1年的,才能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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