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做好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四川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蜀政发办〔2005〕4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蜀政办函〔2008〕15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2〕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8〕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及其连接线建设(包括服务区和附属设施)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和相关县(市)国土资源局会同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负责高速公路的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经国土资源局委托的征地拆迁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公安、交通、劳动保障、林业、农业、农经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征地拆迁范围、面积和地类确定(一)征地拆迁范围:以高速公路施工图为依据,由业主单位现场放线并经国土资源部门验收确定的范围为准。(二)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以实地丈量、登记的面积为计算依据,全线总面积误差不超过已批复的施工图面积的3%。误差为零的县、市,按征地补偿总额的2%给予奖励;误差控制在1%以内的,奖励1.5%;误愁控制在2%以内的,奖励1%;误差控制在3%以内的,按误差比率与奖励比率之和不超过3%的原则,酌情奖励。(三)地类确定:以土地现状为基础,以土地利用现状图、实地勘测的结果及相关政策为依据。第五条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水田、旱土、专业菜地、专业渔池执行蜀政办发〔2005〕47号文件规定,其他地类执行市政发〔2002〕17号文件规定。根据蜀政办函〔2008〕159号文件关于高速公路征地年产值取中值确定的规定,一般耕地及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征地年产值的16倍,基本农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征地年产值的25倍,基本农田面积按耕地面积的87.63%确定。第六条根据蜀政办发〔2005〕47号文件规定,以四川省区征地年产值为标准,蜀东、成都、洞口、绥宁县调整系数为0.9;四川省、新蜀、新宁、隆回、城步调整系数为0.85。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以四川省区调整系数为1,其它各县市区不高于0.9。第七条退耕还林土地按林地补偿标准补偿。具体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使用国有农用地的补偿,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相应地类的补偿标准。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划拨土地按土地成本补偿,出让土地进行地价评估后按评估价格补偿。其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征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10号令)进行公告、登记。征地拆迁机构应按照《征地暂行程序》(蜀政办发〔2005〕51号)的规定,做好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第十条高速公路征地公告发布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第十一条高速公路建设施工确需临时用地的,按照《四川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40号)执行。临时用地应当支付的土地补偿费不低于该地类的年产值标准。临时用地应当交纳土地复垦押金,也可以由项目业主实行担保。占用耕地用于搅拌场、预制构件制作等场地的,其复垦押金不低于该耕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占用其他土地的按3000元/亩交纳恢复复垦押金。由县人民政府设立专户,临时用地期满后,临时用地者恢复了土地原状并经验收的,退还押金;临时用地期满没有恢复的,复垦押金专项用于临时用地的复垦或由项目业主负责复垦。第十二条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房屋等附着物拆迁,其补偿安置按照市政发〔2008〕16号文件执行。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外一律实行分散重建,城市规划区内实行集中统一重建或货币安置。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实行统一重建安置的,按照市政发〔2008〕16号文件规定,其安置面积实行“拆一还一、保底封顶”。被拆正房建筑用地面积不足90m2的,按90m2安排,多于150m2的只安排150m2。被拆迁房屋有两本以上土地使用证的,其安置面积实行“拆一还一”的原则,其安置房屋总面积不得超过原被拆除房屋正房底层占地建筑占地面积。城市规划区外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政策的被拆迁人,其安置建房用地,占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20m2,使用其他土地的不得超过160m2,使用未利用土地的不得超过210m2。被拆迁人按本办法重建安置后,因家庭人口多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按照农村建房的有关规定可另行申请宅基地。第十五条分散重建安置的过渡期为10个月。其它安置方式的过渡期按市政发〔2008〕16号文件执行。第十六条征收水塘按规定给予补偿后,确需重建的,另外给予5000元/亩的造塘费,由被征地村、组自行造塘。第十七条对在规定期限内腾地拆迁的被拆迁户,按正房补偿总额的5%给予奖励。其中如期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奖励1%,按照协议约定如期腾地的奖励3%,按照协议约定提前5天腾地的奖励1%。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已实施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按市人民政府原批准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