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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长途电话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二条电话的管理由管理部总筹负责。使用则由各单位主管负责督导与第三条(一)(二)(三)(四)第四条(一)各办公场所应备置长途电话记录表,并记录使用人、受话人、起讫时间、联络事项及交涉(二)(三)一般人员需挂用长途电话时需先经所长以上人员批准(无所长者由该单位主管核准)(四)(五)违反长途电话使用电话需知,或控制表未记载,或记载不实者,一律作记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