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保险产品设计摘要巨灾因其破坏力巨大,导致的直接损失极大,远远超出了商业保险公司的承保水平和偿付水平。我国应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商业保险和再保险为补充的多层级的巨灾风险分担机制。商业巨灾保险产品的设计及风险管控策略:开发地震附加险产品,制定行业产品标准,考虑巨灾产品服务的特殊性,增强巨灾产品的销售管理,增强巨灾的防灾防损以及保险公司自身的安全性。关键词巨灾风险,巨灾产品,风险防范一、对巨灾风险的理解“巨灾”一词最初是OEDC(经合组织)在2003年提出的,其内涵是指某一灾害发生后,发生地已无力控制灾害造成的破坏,必须借助外部力量才能实行处置。例如,1976年的唐山地震,1998年的特大洪水。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规定保险公司理应识别和评估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各类主要风险,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其中,保险风险是指因为对死亡率、疾病率、赔付率、退保率等判断不准确导致产品定价错误或者准备金提取不足,再保险安排不当,非预期重大理赔等造成损失的可能性。财产保险是产险的传统业务,企业财产险承保的主要是两类风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其中自然灾害中的巨灾具有更大的破坏性,对财产和人的生命构成很大威胁。2007年世界人为和自然重大灾害造成的保险损失高达276亿美元,其中自然灾害233亿美元。2005年8月24日的“卡特里娜”飓风造成的保险损失高达380亿美元。2008年1月10日至2月6日发生的冰雪灾害是中国自1954年以来最为严重的冰雪灾害天气,中国西部及整个长江流域共计19个省市自治区遭遇了50年难遇的严重冰雪之灾。此次受灾面积之大、受影响人数之多、损失之巨,出乎意料,灾害所造成的直接损失达到1516.5亿元人民币;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在四川汶川县发生里氏8级特大地震,截至5月27日,汶川地震已造成6.8万人遇难,36.5万人受伤,累计失踪2万多人,损失巨大。自上世纪开始,世界平均温度上升了0.6度,自80年代以来,灾害损失呈增长趋势,我国的巨灾频率和损失水准正在呈持续上升趋势,2008年上半年时间间隔不长的两次巨灾的发生,使个人、家庭、企业和社会付出了惨痛的代价,社会对巨灾风险的意识势必会有明显的提升,对承保巨灾的保险产品需求也将会有一个显著的增长。1995年日本神户大地震一共摧毁了10万栋房屋,之后日本各地多次发生地震。因为房屋倒塌不但要负担房屋贷款,还要承担新建房屋的费用,所以引发了居民购买地震险的浪潮,使地震险的普及率由2.9%上升到了20%。保险业应立足于有效的风险管理,通过产品创新来满足被灾害激发的保险消费需求,实现多赢。二、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巨灾因其破坏力巨大,导致的直接损失极大,远远超出了商业保险公司的承保水平和偿付水平。1992年美国东南部发生的Andrew飓风造成的承保损失高达164亿美元,就导致了至少10家保险公司破产。从国际经验来看,一般对于巨灾都是由政府主导实行管理。新西兰是世界上第一个将地震险作为主要险种列入法定保险的国家,新西兰地震委员会设立地震基金,一旦地震灾害发生,地震委员会负责法定保险的损失赔偿,商业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负责超出法定保险责任部分的损失赔偿。美国加州的地震保险主要是由州地震局提供,墨西哥的地震保险附加于火险保单上,有全额投保、保户负担25%共保、以火险金额的75%投保等可供选择的投保方式。日本的地震保险体制是以1964年新泻地震灾害为契机,于1966年国会审议通过而建立的。与此同时,日本还颁布了地震保险相关法规和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法案,以确保地震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该制度规定以各保险公司出资成立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专门负责地震再保险业务。日本的地震保险制度最终由政府对地震再保险公司实行“再再保险”,以分担保险公司地震保险的风险。投保人能够到属于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成员的任何一家普通的保险公司购买地震保险,各保险公司再将本公司卖出的地震保险到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全额购买地震再保险(称为“A特别签约”),而地震再保险公司则将所有保险公司购买的地震保险再分成3个部分,一部分向各普通保险公司购买地震再再保险(称为“B特别签约”);一部分向日本政府购买地震再再保险(称为“C特别签约”),最后一部分作为自己承担的份额保留。地震风险由政府、地震再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三方来分担。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明确指出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作者认为,我国理应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商业保险和再保险为补充的多层级的巨灾风险分担机制。在财政支持下建立地震保险基金,并通过减免税收等方式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地震保险业务。三、商业巨灾保险产品的设计及风险管控策略(一)开发地震附加险产品面对被巨灾唤起的风险意识和保险需求,保险公司应研究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扩大商业保险的覆盖面,这对于扩大承保面,分散风险,提升保险的深度和密度,以及行业可持续的发展是极其重要的。例如,对于涉及面很广的家财险,可通过在主险基础之上以扩展地震责任的附加险方式予以承保,且地震附加险保险金额按主险财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因为附加险的承保责任和厘定的费率是基于主险的基础之上,其内部存有风险因子之间的关联性,在定价设计过程中应特别予以注意。(二)制定行业产品标准当前车险、家财险一般是将地震列为除外责任,企业财产险需要扩展地震附加条款,而人意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包含地震责任在内。相关地震风险的保险责任或责任免除在不同类别的产品中的规则各不相同,需要行业根据惯例,制订不同类别产品的行业规范。哪类产品是含地震责任,哪类是能够通过附加险形式扩展承保,哪类是地震免责等等,建议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就财产保险的16类产品制定各自的产品规则,包括条款中与巨灾相关的原生灾害、次生灾害、衍生灾害的释义,尤其是责任免除中的重要款项应统一制定行业规范,以避免理赔时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发生理解和理解上的偏差,产生纠纷,损害保险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保险关系。与此同时,应增大产品差异性的社会宣传力度,以免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产品产生理解上的误区,便于在投保时作出合适的选择,在出险时就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初步甄别,有利于提升保险交易的效率。此外,需要对巨灾风险制订行业纯损失费率。保险产品定价最重要的是纯损失率的厘定,因为地震保险至今尚无科学的精算基础,加之地震发生频率低、烈度高,并且损失还取决于建筑物抗震强度,地震发生的季节、时间段以及消防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损失的预测难度很高。这种地震灾害的不确定性,导致了难以用常规统计方法确定保险费率,对合理厘定地震风险的损失率带来了很大困难。常规险种的核心问题是费率客观合理,地震保险的核心问题是基金积累的水准。墨西哥依照地质结构在全国划分7个保险区,每个保险区内又把投保建筑划分为6个等级,这样共有42个基本保费率,范围自0.02%至0.533%,各种修正系数的修正范围则在0.75~1.30之间。再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每年至少提供两次相关地震资讯,以随时修正再保险费率。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和相关研究机构,通过对日本的地震发生规律和震害特征分析研究,对日本各地的地震危险作了评价,并根据地震危险性大小,将日本划分为4个等级,并按此等级确定基本费率。地震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水准等数值不同于普通灾害或意外事故容易获得并作出有效的统计分析和假设。所以,对灾害损失数据资源的采集、挖掘、开发和应用是地震保险产品开发的关键所在。保险行业应增强与国家地震局、中央气象台等专业机构建立技术合作,对于各类自然灾害的历史数据、近阶段灾害活动趋势分析、巨灾及次生灾害和衍生灾害损失展开评估,尽可能地了解灾害风险发生的频率和烈度,为厘定保险费率提供可靠的数据。(三)考虑巨灾产品服务的特殊性巨灾保险产品有别于常规的商业保险产品,在产品设计过程中就应考虑到巨灾发生时的特殊情形,对理赔阶段的被保险人义务等作出具有特殊情形下可操作的条款规定,以便与保险公司的巨灾理赔特殊作业流程相匹配。例如,对于索赔时保险合同无法提供的问题,预付赔款的规定,是否能够不在保险公司认定的医院救治等等,在产品开发设计阶段就考虑到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巨灾发生能够得到快速救治和快速理赔服务的合同规定。家财险中最好能设计房屋被毁坏后,安置居所的每日补贴经费,使产品设计更加人性化。(四)增强巨灾产品的销售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四章第99条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保险法》第四章第100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理应办理再保险”,如果在实际操作中不能在既定产品保障范围和费率浮动范围内操作,将使前期的产品设计阶段的风险控制形同虚设,过低的费率将使分保受影响,积聚过高的巨灾风险,对承保公司乃至行业造成威胁。同时,关于巨灾风险在《保险法》第四章第101条规定:“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计算办法和巨灾风险安排计划,理应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相关法规,从自身的偿付水平出发,在优化业务结构的过程中,调整产品结构和风险结构,确定年度的风险管理政策,确定对包括巨灾在内的各类风险的容忍度,进而落实在产品策略、销售策略、核保政策之中。同时,理应与专业的巨灾风险咨询公司合作,引入地震巨灾模型,模拟测算不同风险等级所可能导致的最大损失,科学地应用再保技术来锁定自身的巨灾损失,保证整体经营的稳定性,形成连续的风险管控链,确保总体经营风险处于可控制状态。(五)增强巨灾的防灾防损在地震风险管理的过程中,理应树立和强化“防重于赔”的防灾防损理念,通过改善社会基础管理工作,从根本上降低财产和人身的出险率及损失水准。例如,1995年1月17日发生的日本神户大地震,神户市内超过80%的死者是因为建筑物倒塌。地震后,日本政府先后3次对《建筑基准法》加以修订,大大提升了建筑物抗震设计的级别,从根本上提升了社会抵御巨灾的水平。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章第17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全社会应重视防灾救灾规划,减轻灾害发生后的损失水准,抗灾防灾规划包括城市生命线规划(水、电、气、交通、通讯)以及医院和学校等重点工程。保险公司应增强对保险标的风险评估,对于承保的重点单位、企业的房屋、厂房、库房等定期实行防灾安全检查,向客户提示风险,防患于未然,降低出险率。(六)完善保险单证的信息要素投保单和保险单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不但载明了保险合同当事人和补充人的权利和义务,体现着最大诚信原则,而且还直接关系到保险人对于投保标的核保,决定其风险对应的价格,并做出再保安排等一系列的风险管理活动,《保险法》第二章第19条规定了保险合同理应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随着风险管理专业化的发展,需要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在投保单上增加关键风险要素的采集。例如,被保险企业的企业代码(或个人的身份证号码),被保险标的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门牌号码、周围环境(是否有丘陵,加油站,机场)等,这些风险信息都直接影响着对标的风险水准的评估。同时,对应于投保单、保险单上要素的细化,应完善理赔单证上的风险要素,能够按照“地震”、“洪水”等出险原因调取理赔相关数据,与承保数据等一同实行统计分析,为产品开发提供定价依据。保险单证信息的完整性还将是应用巨灾模型所必需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此外,考虑到巨灾发生时的群死群伤较多的特点,在投保单上应借鉴信用卡的做法,即除了合同当事人自身的联系方式之外,再增加亲朋好友的联系方式,以便于灾后能够多方联系,核实被保险人的状况,主动提供保险服务。行业应在统一的产品框架标准基础之上,考虑上述配套的保险单证标准的确定。作为巨灾产品提供者之一的保险公司,在向社会提供巨灾保险保障的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