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电力局文件嘉电企[2001]0432号关于印发《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审批办法》的通知各县(市)供电局、城郊供电分局,线路工区,市局有关部门:近几年来,一些单位未经电力管理部门许可,擅自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作业,造成多起电网运行事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影响了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和人民群众的生活。为了保障电网的安全运行,防止外力破坏电力设施事故的发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的规定,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许可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特制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审批办法》,请遵照执行。附件:1.《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审批办法》2.《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审批表》3.《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安全协议书》4.《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许可证》5.《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许可审批通知单》二00一年七月四日主题词:印发电力设施保护办法通知抄送:嘉兴市人大、嘉兴市人民政府,浙江省电力公司,嘉兴市法制局经委、城建委、土管局、交通局拟稿:陈昱核稿:卢冬梅附件一: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审批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国家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110-500千伏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500千伏葛南直流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电力设施保护范围为:(一)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1)变电站、开关站等站内的设施;(2)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二)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1)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及其有关辅助设施;(2)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入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3)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4)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力通信光缆、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三)电力线路保护区:(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22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线路的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1千伏以下1.O米1-10千伏1.5米35千伏3.O米110千伏4.O米220千伏5.0米500千伏8.5米500千伏线路,住人房屋所在位置离地1米处最大未畸变电场不得超过4kV/m,住人房屋距直流500kV葛南线导线的净空距离应不小于22米。(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第三条在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以下作业的,适用本办法:(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三)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四)物体距导线小于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五)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六)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过程中有可能危及到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七)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八)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第四条需进行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作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电力管理部门提出施工作业许可申请,并在申请时提交以下文件:(一)申请表格(附件二);(二)作业方案,包括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工商登记执照复印件、施工资质复印件、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工程概况、施工方案、现场图纸等;(三)安全方案,包括作业与电力设施距离、可能影响电力设施的原因、保证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事故预案、作业联系人等。第五条审批流程:(一)申请受理:作业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将有关申请表格与文件送交管辖该电力设施的县以上电力管理部门,电力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受理;(二)勘察审批:电力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勘查,落实安全措施,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出具同意与否的审批意见并说明理由,逾期不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申请;(三)批准作业:申请人凭审核批准的意见书,在与电力管理部门签订施工作业安全协议(附件三)后,由电力管理部门发放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许可证(附件四),并向上级电力管理部门备案;(四)申诉受理:对电力管理部门不批准施工作业的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于知道不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六条施工作业项目涉及110千伏及以上的电力设施时,作业人应向嘉兴市电力管理部门申请许可,35千伏及以下的,应向所在地县级电力管理部门申请许可。第七条县以上电力管理部门的保卫部门负责施工作业许可审批,遇有重大施工作业,由保卫部门会同安监、生技、调度、用电、法制等部门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发放许可证。第八条作业联系人应负责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及时制止危害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发生。第九条经审核批准的作业项目,当作业环境、作业内容等出现重大变化时,作业联系人应及时向审批部门通报,并根据电力管理部门的意见调整施工方案。第十条电力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对作业项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查阅有关资料,对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及时提出建议,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反安全协议的,应发出整改通知单,作业人必须严格按照通知单的要求进行整改,否则电力管理部门有权撤销施工作业许可,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第十一条作业人因违反安全协议书规定或因不可抗力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应积极配合电力部门进行抢修、调查事故原因,并与电力管理部门或第三人协商解决赔偿责任问题。第十二条对非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可能对电力设施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参照本办法予以管理。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二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审批表编号:第号申请日期:年月日申请单位(个人)联系人审批日期年月日电话线路名称杆、塔#至#左右侧申请施工作业地址申请理由现场草图安全措施电力设施运行单位意见电力设施主管部门意见附件三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安全协议书甲方:电力设施运行维护单位乙方:工程项目业主单位或施工作业单位工程项目业主单位或施工作业单位,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进入电力设施保护区作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确保电力设施完好和公共安全,工程项目业主单位或施工作业单位,电力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双方协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1、擅自闯入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2、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3、向导线抛掷物体;4、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5、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6、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7、不得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8、不得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9、不得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10、不得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11、不得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12、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13、不得兴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14、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15、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16、不得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17、不得冲击、扰乱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18、不得影响电力设施交通的畅通,应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19、不得影响电力设施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弓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20、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21、建房设备、工器具、材料等和有关人员距架空电力线导线的最小净空距离不得小于电气安全距离;22、不得进行其它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乙方必须跟有关的施工作业单位签订具有上述有关规定的协议书,将安全规定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人。乙方如违反上述规定,损坏电力设施,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乙方代表(签字)甲方代表(签字)作业项目建设单位(盖章)电力设施运行维护单位(盖章)年月日年月日附件四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许可证经审核,同意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进入位于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作业。作业期间,作业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电力设施安全保护措施,保障公共安全。批准单位(盖章)年月日附件五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许可审批通知单:你在进行的施工作业,已经或有可能危及到电力设施的安全。为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请按照嘉兴电力局《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审批办法》的规定,在月日前,携带有关身份证明、施工资质证明、工程批准文件、工程概况、施工方案、现场图纸及事故预案等资料到办理施工作业许可审批手续。在取得审批许可前,不得进行任何可能危及电力设施的作业。通知单位(盖章)年月日返回上页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