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土地流转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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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土地流转理论的文献综述随着对“三农”问题的深入研究,农村土地流转也越来越引起理论界的高度重视。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由于土地承包制度的实施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量转移,农户之间开始了自发地进行土地流转,到现在已经初具规模。很多学者都对这方面进行了研究,理论界涌现出大量关于土地流转的研究文献。一、国内研究现状和发展动态随着政府和社会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农村土地流转问题越来越引起理论界的高度关注。(一)关于土地流转的内涵与外延国内文献对土地流转的内涵存在较大分歧,表述各异。杨学成(1994)认为,“土地流转即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在不同经济实体之间的流动和转让”,其流转机制分为计划机制和市场机制,其中的计划机制是指通过土地调整而实现使用权主体变更的方式。盖国强(2001)对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界定较杨学成(1994)的更为狭窄,他认为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就是指在保持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变的前提下,土地权利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移转与交易。与前述两位学者相比,张红宇(2001)给出了一个更为具体而恰当的表述:土地使用权流转就是拥有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流转严格界定为发生于农户与农户之间或农户与企业、社区等经济组织之间,基于市场交换原则,通过土地使用权流转价格反映的特定经济行为。关于土地流转的外延,学者们从不同的视角进行了界定。按照土地的用途,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包括农业生产用地之间的流动、农用土地向非农用地之间的流动以及非农用地之间的流动(秦海荣,1995;吴晗,1996);按照产权细分,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所有权流转和使用权流转(吴绍安,1997);按照流转的模式,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分为“分散流转”和“集中流转”(易可君,1996);按照土地流转的形式,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分为土地调整、两田制、股份合作制、四荒拍卖、承包、转让等(盖国强,2001)。但张红宇(2002)对此进行了质疑,他认为将农地调整、两田制、四荒使用权拍卖、规模经营等统统归结为农地使用权流转范畴不太准确,而应归结于土地使用的不同制度形态,尽管有个别案例是基于市场竞争通过价值交换形成的,但是,土地使用权的不同表现形式更多的是社区土地制度的一种分配或变迁方式,而不能理解为土地使用权流转。(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与新农村建设的关系在诸多的农村改革任务中,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关系到整个改革的成败,完善的土地流转制度可以通过诸多渠道促进农村的发展。因此,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李明宇,2006;黄海平、黄宝莲,2006)。反之,新农村建设也会推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进程,新农村建设和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的完善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关系(梁亚荣、刘安然,2006)。(三)关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农村土地流转是交易主体对土地产权的交易,因此,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核心在于土地产权制度的安排。国内学者对中国农地所有制问题做了大量的探索与论证,对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学者们的主张主要分为土地国有永佃制、私有制、不断完善土地集体所有制、混合所有制(如部分国有、部分私有)、实行土地国有制等。首先,关于实行土地国有永佃制。这一观点的代表认为有韩俊(2004,1999,1989)、蔡昉(2003)等。他们认为,中国存在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主体缺位,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受益权及处分权的处置受到种种限制,集体所有制徒有虚名,但建立新的集体所有权主体并不可行,实行私有制也行不通,因此,我国只能实行土地国有永佃制。其次,关于实行土地私有制。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有文贯中(2008,2004,1988)、李成贵(2008)等。他们认为,承包制虽然激发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这种激励在短期内有效,但这种制度不能激励农民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只会导致农民的生产效率越来越低。第三,关于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完善。其代表人物主要有周诚(2001,1996)、周铁军(2007)、林善浪(1999)等。他们认为土地国有永佃和土地私有化在我国都行不通。实行土地国有,一方面可能形成对农民的新的剥夺,另一方面政府财政无力支付购买集体土地的费用。而土地私有制则直接因中国现有的政治经济体制而不可行,况且,日本和台湾的经验也证明小规模的土地私有会阻碍土地流转。第四,关于土地混合所有制(周诚,2001)(或称农地复合所有制)。这种观点主张土地产权在国家和农民之间进行分配,国家拥有土地的最终处分权和宏观配置权(如土地规划与调整、土地征用等),农民拥有土地的微观使用决策权、收益权及一般转让权(如土地经营权、收益权、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权等等)。可见,不管是土地集体所有制、土地混合所有制、土地国有永佃制还是私有制,它们都强调,作为土地使用者的农民,应拥有明确的土地用益权和部分处分权。(四)关于阻碍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因素1.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市场供需失衡。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规模的不断扩大,农村抛荒现象日益严重,而对土地的需求旺盛的农户却无地可租,土地市场供需严重失衡。2.交易成本过高。农户对于土地政策变化及土地承包经营期不确定的预期会使得他们的土地投资具有短期性。而且,较高的交易成本也会迫使他们放弃土地流转,加之农业比较利益比较低,农民对农地转移的热情不会很高(蒋满元,2007)。3.现行土地流转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实际操作中的不规范性(张秉福,2006)。有关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尚未出台,相关制度尚未制定和完善,这导致土地流转的主体不明确,地方政府对土地流转的干预现象严重。(五)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动力尽管一些因素会抑制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但是也会存在一些因素推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进行,这些因素包括:①相对价格变动(陈永志、黄丽萍,2007)——对潜在利润追求是农地使用权流转的驱动因素;②内在动力因素和外在动力因素;其中,内在动力因素包括非农就业率、每亩农业纯收入、人均承包土地面积、政府干预、农民受教育水平,外在动力因素包括WTO的冲击、农业新技术的应用、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邵书慧,2005);③动力机制,包括理论宣传、政策保障和技术支持(张文信,2005)。(六)关于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建设土地的商品化、资本化和市场化有利于土地资源的自由流转和优化配置,农村土地市场是农村土地价值显化和协调要素配置的基本运行环境。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既是交易的场所,又是交易形成的经济关系。其市场规则作为一种制度性服务,是由基层政府提供和维护的公共物品。土地资源是否被充分利用关键取决于农村土地市场的发育程度(朱晓渭,2007)。然而,目前的中国农村土地转让市场的现状是:农地转让市场处于初级阶段,发育缓慢,具有显著的区域差异性(叶剑平、蒋妍、丰雷,2006;张照新,2002);而且,基层政府对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干预力度不够,市场垄断现象严重,交易双方市场信息不对称严重,不公平的市场交易较多(牟燕、郭忠兴,2006);加之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缺位,限制了农民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王平达、韩学平,2009);农户土地需求意愿远高于供给;土地转让规模比较小;农户土地转包的期限较短,而且不稳定;大多数土地流转并没有书面合同(张照新,2002)。影响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发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产权和制度因素是制约中国农地流转市场发展的主要因素。此外,农户家庭人口数、非农人口比例、农民受教育程度以及区位条件等也是显著的影响因素。而且,规范的合同签订与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发放能够促进农地流转市场的发展(叶剑平、蒋妍、丰雷,2006)。为了建设和完善我国的农村土地转让市场,首先,政府的重要任务是要帮助市场机制趋于完善,而不应该以市场发育不健全为借口来随意扩大政府干预市场的权利范围(李霄,2004;其次,成立专门的中介组织,以组织和提供转让土地所需的启动资金,建立和保管土地登记档案,解决土地交易纠纷等(刘迪尧,2003;牟燕、郭忠兴,2006);第三,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委托代理权利均衡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人员的动态筛选机制和稽查特派员制度(张颖聪、张文秀,2005);第四,完善农地价格机制,确定合理的利益分配原则(牟燕、郭忠兴,2006);第五,加强国家宏观管理和上地市场法规制定,包括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法》、农村社会保障相关政策的制订与完善、法律责任与监督机制的确立等等(牟燕、郭忠兴,2006;王平达,韩学平,2009)。可见,我国关于农村土地市场建设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农地市场体系、农地产权优化、市场法规建设、宏观调控体系等方面的研究,而关于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运作机制、土地管理、农地质量评估和外部收益等方面的研究较少。(七)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的农民权益农民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农村土地问题是经济问题,更是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要构建和谐土地流转关系,最重要的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和以农民为主的原则(朱光,2007)。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过程中,应制定合理的土地流转费,选择合理的流转对象,确定合理的流转期限以保障农民的权益(甘庭宇,2006),而且,政府不能操之过急,更不能越俎代庖,强行干预农村的土地流转(韩俊,2005)。总体而言,对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问题的研究,大多局限于农用地使用权方面(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着重探讨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流转的必要性,而对具体的制度设计则几乎没有深入而系统的研究。而且,对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运行机制的研究落后于实践的发展,关于土地流转理论的研究处于停滞状态。并且,已有研究成果比较分散、零碎,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系统的体系。因此,对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理论的系统研究和对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的设计是我国土地经济学界的努力方向。二、国外研究现状和发展动态(一)国外地租理论国外文献通常将“土地流转”表述为“土地交易”,并将其分为土地买卖、租赁和抵押等形式。以亚当·斯密、威廉·配第、李嘉图等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派对土地经济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为土地流转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威廉.配第认为,地租是土地上生产农作物所得的剩余收入;由于土壤肥沃程度和耕作技术高低的差异以及产地距离市区远近的不同,土地的地租和地价也不同;地价可由该土地所获地租额的资本化算出。威廉.配第的这些观点为级差地租理论和地价的计算奠定了基础。李嘉图则运用劳动时间决定价值量的原理,创立了差额地租学说。此外,屠能则在研究土地的地理位置与地租的关系的基础上,创立了区位农产品价格变异和地租学说。马克思和恩格斯最早对土地流转进行了系统深入研究。马克思认为,经济价值的流转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而生产资料的分配和生活资料的分配是经济价值流转中最主要的领域。作为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和商品之一,土地本身虽然不能移动,但土地产权可以转移。因此,土地产权的流转是经济价值流转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在马克思看来,土地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法权关系,而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就是地租,这是马克思地租理论形成的基础。直至今日,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地租理论仍对我国的土地流转、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理论研究的深化,以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得豪斯、曼昆等为代表的现代经济学家将地租理论置于基础理论地位,他们认为土地的购买价格是一个人为了无限期地拥有那些生产要素面支付的价格,租赁价格是一个人为了在一个有限时期内使用那些生产要素而支付的价格。这些价格是由有不同的经济力量决定的。(二)国外文献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研究1.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是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基础,决定着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变迁。基于此,农村集体土地产权问题备受国外学者的关注。Brandt,Huang,LiandRozelle(2000)认为,在不同的经济环境下,村庄领导的行政决策会导致不同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安排,因此,基层民主对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具有重要影响。村庄行政对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安排主要是源于:首先,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性调整是农村集体土地市场欠缺的结果;其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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