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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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处本《规定》共二十三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保证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医疗器械管理简介1.11991年开始对医疗器械新产品实施强制性的鉴定制度。1.21994年开始试行注册制度。1.31997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强制性注册管理制度。1.42000年4月1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施行使医疗器械的监管进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1.52004年8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条例》和《行政许可法》对《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医疗器械分类管理概况第一类: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由设区的市局审批,并核发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二类: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由省局审批并核发医疗器械注册证。植入人体第三类用于支持、维护生命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严格控制国家局审批并核发含药器械医疗器械注册证进口产品及港、澳、台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医疗器械注册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注册的主管部门分为三级:国家级、省级、设区的市级。医疗器械产品分为一、二、三类。注册产品的生产制造分为两类:境内、境外。注册证件分三种:准产注册证、进口注册证、许字注册证。医疗器械注册证件编号方式X(X1)(食)药监械(X2)字XXXX3第X4XX5XXXX6号X1--注册机构所在地简称(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自治区加设区市)准字适用于境内X2--注册形式(准、进、许)进字适用于境外许字适用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XXXX3--注册年份X4--产品类别XX5--产品品种编码XXXX6--注册流水号注册证的附件《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必须与证书同时使用。注册证原认可表进口注册证试产注册证注册证书的有效期•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四年。持证单位应当在产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重新注册。对使用者的要求:使用者—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对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的定义: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生产企业制作并随产品提供给用户的,能够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基本信息并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医疗器械标签是指在医疗器械或者包装上附有的,用于识别产品特征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医疗器械包装标识是指在包装上标有的反映医疗器械主要技术特征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的总体要求: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科学,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的内容与说明书有关内容相符合。文字必须使用中文,可以附加其他文种。中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文字、符号、图形、表格、数字、照片、图片应准确、清晰、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有关要求。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二)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三)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四)产品标准编号;(五)产品的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六)禁忌症、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七)医疗器械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八)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九)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条件、方法;(十)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十一)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应当在说明书中标明的其他内容。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一般应当包括的内容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产品标准编号;产品生产日期或者批(编)号电源连接条件、输入功率;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依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不得有的内容:含有“疗效最佳”、“保证治愈”、“包治”、“根治”、“即刻见效”、“完全无毒副作用”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等绝对语言和表示的;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与其他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的;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含有使人感到已经患某种疾病,或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表述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产品名称的有关规定•名称制定应符合国家相应标准。※说明书中的名称与注册名称应一致,并在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显著位置。(与注册证原件核对)•商品名称如有应在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中标明,与注册证中的相一致,字号不得大于产品名称的两倍,商品名不得使用夸大断言产品功效的绝对语言,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原件核对)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性内容产品使用可能带来的副作用;产品在正确使用过程中出现意外的,对操作者、使用者的保护措施以及应当采取的应急和纠正措施;一次性使用产品应当注明“一次性使用”字样或者符号;已灭菌产品应当注明灭菌方式,注明“已灭菌”字样或者标记,并注明灭菌包装损坏后的处理方法;使用前需要消毒或者灭菌的应当说明消毒或者灭菌的方法;产品需要同其他产品一起安装或者协同操作时,应当注册配合使用的要求;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产品可能产生的相互干扰及其可能出现的危险性;产品使用后需要处理的,应当注明相应的处理方法;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提示操作者、使用者注意的其他事项。对安装的有关规定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有关安装的内容应当能够保证操作者、使用者正确安装使用。•产品安装说明及技术图、线路图;•产品正确安装所必须的环境条件及鉴别是否正确安装的技术信息;•其他特殊安装要求。对生产企业的要求和责任说明书的内容应与其他资料相符。生产企业应对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经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内容不得擅自改动。说明书的变更说明书内容变更涉及到《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应按重新注册办理不涉及产品技术性变化的,生产企业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向医疗器械注册的原审批部门书面告知。相关文件至少包括:1)经注册审查、备案的说明书的复本;2)更改备案的说明书;3)说明书更改情况说明(含更改情况对比表);4)注册产品标准修改文件(仅限于说明书更改内容涉及标准的文字性修改时);5)提交材料真实性的声明。罚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入生产企业监管档案;(一)擅自更改经注册审查、备案的说明书的内容的;(二)上市产品的标签、包装标识与经注册审查、备案的说明书内容相违背,或者违反本规定其他要求的;(三)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或者商品名称违反本规定的;(四)上市产品未按规定附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简单易用的产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擅自在医疗器械说明书中增加产品适用范围或者适用症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情形予以处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或者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重新注册而销售的医疗器械,或者销售的医疗器械与注册证书限定内容不同的,或者产品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等内容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限定内容不同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关于无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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