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企业职业健康管理第一节企业职业健康管理责任第二节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内容第三节建设项目的职业健康管理第四节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管理第五节个体防护用品的配置、使用、管理第六节企业职业卫生档案信息管理第七节职业健康监护第八节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第九节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第一节企业职业健康管理责任一、对存在职业危害企业的要求二、对供应商要求三、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权利与义务四、职业危害申报管理要求五、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管理要求一、对存在职业危害企业的要求(一)机构与人员要求(二)基本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要求(三)作业场所要求(四)职业危害评价及“三同时”要求(五)职业危害管理要求(一)机构与人员要求(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2)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3)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二)基本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要求(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职业危害告知制度。(3)职业危害申报制度。(4)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6)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8)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9)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三)作业场所要求(1)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2)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3)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的防护设施。(4)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四)职业危害评价及“三同时”要求(1)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2)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3)“三同时”(4)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5)生产经营单位(6)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五)职业危害管理要求(1)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2)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3)生产经营单位业危害防护用品(4)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5)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监测(6)职业危害因素检测(7)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8)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9)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10)订立劳动合同(11)职业健康检查(1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13)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14)不得安排未成年工(15)发生职业危害事故二、对供应商要求(1)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2)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三、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权利与义务权利:(1)获得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危害防治服务。(3)了解作业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5)对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的作业。(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从业人员的义务包括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遵守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发现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四、职业危害申报管理要求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是指劳动者职业活动中可能在作业场所接触到的粉尘、化学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有害因素,具体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四、职业危害申报管理要求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申报。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采取电子和文本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用人单位通过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用A4纸打印申报表并签章后,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四、职业危害申报管理要求(一)申报内容(二)申报要求五、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管理要求(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范围(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管理原则(三)获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条件(四)许可证的颁发(五)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第二节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内容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设置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措施三、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合同管理四、职业卫生培训五、作业场所管理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设置(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的法律依据(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法(三)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四)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示例示例1、某厂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职责2、某厂职业病防治责任制(1)总则(2)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1)厂长的职责;(2)企业分管职业卫生的副厂长、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3)企业技术部门的职责;(4)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的职责;(5)车间主任的职责;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措施(七)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教育制度(八)企业建成投产后必须执行告知制度(九)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情况(十)建立职业卫生经费保障制度(十一)为劳动者配备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十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示例三、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合同管理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和欺骗。劳动合同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签订的,不得随意终止或解除。(一)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签订合同时的告知义务的法律规定1.《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2.《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二)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合同告知内容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2.危害后果。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5.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6.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情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劳动能力鉴定为准,一到四级不能)。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而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时。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四)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五)劳动关系的确立方法劳动部1995年8月4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本法。”该条文规定,只要劳动关系的双方事实上已经形成,就受到我国劳动法的保护,也就是说双方的劳动关系依法成立。因此,目前的劳动关系,一是指劳动合同确立的劳动关系;二是指事实劳动关系。(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_厂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七)劳动关系与职业病的案例河南某技校女生实习期间汞中毒赔偿调解结案四、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卫生培训对于提高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劳动者的职业卫生知识水平、职业病防护意识和能力、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自觉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四、职业卫生培训(一)职业卫生培训的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6、《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3号令)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09)29号)8、《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09)148号)9、《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煤安监调查(2010)6号)(二)职业卫生培训的目的意义1、对用人单位负责人的培训2、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1)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2)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三)劳动者不接受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处理接受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当劳动者不履行义务时,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批评、教育。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督促劳动者履行义务。如果劳动者因不履行义务,造成职业伤害的,不免除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当然对劳动者不履行义务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必要的处理。(四)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的内容1、对用人单位负责人的培训培训重点是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相关产业政策、职业病危害控制技术和职业卫生基础知识。2、对劳动者的培训培训重点是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卫生和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