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责工资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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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东莞培训网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工资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工资分配的全过程管理。4.1.2财务部是工资基金管理的职能部门。4.1.3各部门是工资管理标准的执行部门。4.2责任4.2.1人力资源部4.2.1.1负责正确贯彻执行上级工资政策法规。4.2.1.2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公司属各部门、公司对工资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4.2.1.3负责工资分配政策的研究。4.2.1.4负责工资调整的全过程管理。4.2.1.5负责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工资计划和有关工资指标。Q/122-222·1001-20064.2.2财务部4.2.2.1负责确定工资基金来源和工资的提取与发放。4.2.3其他各部门4.2.3.1负责本部门工资管理标准的贯彻执行。4.2.3.2负责本部门所做的各类奖金计核表、加班费计核表的正确性、及时性。4.2.3.3负责本部门各类奖金的发放严格按照公司及本部门经济责任制考核细则、绩效考核进行。4.3权限4.3.1人力资源部4.3.1.1有权依据上级工资政策法规,督查各工资支付单位工资政策执行情况。4.3.1.2有权对违反工资管理标准的单位提出否定意见,经领导批准后执行。4.3.2财务部4.3.2.1有权督查公司属各单位工资基金来源和工资发放情况。4.3.2.2有权协助归口部门对本公司的工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4.3.3各部门4.3.3.1有权根据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细则,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经济责任考核细则,并贯彻执行。5管理内容与要求5.1岗位工资管理5.1.1现行岗位工资按华电国际人薪[2004]30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5.1.2职工岗位、岗级的调整需先由部门填报“华电潍坊发电有限公司内部调动岗位变动审批表”,由人力资源部审查,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的次月起变动职工的岗位、岗级。新增设岗位岗级的确定,由人力资源部提出意见,经公司办公会同意,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处批准后执行。5.1.3多经部门新增设岗位岗级的确定,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建议,报公司办公会同意后执行。5.1.4职工休假期间工资处理办法5.1.4.1职工每休事假一天,工资按下列公式计算扣发:东莞培训网本人日工资扣发额=本人月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20.92天,四舍五入,计算到元。5.1.4.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以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计发基数,岗位工资以起点180元、级差30元的标准作为计发基数)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职工工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5.1.4.3职工按国家规定休婚、丧、探亲、产、计划生育假以及年休假期间,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原额照发。5.1.5脱产培训职工岗位工资处理办法5.1.5.1经组织选派参加培训的,如参加党校培训、岗位培训和适应性培训的领导干部,参加中青年、青年强化培训班的人员,参加MBA研修班的人员,参加国内外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高层次培训的人员,公派参加国内外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教育的人员,工资、奖金待遇不变。5.1.5.2个人要求并经单位批准参加学历教育的人员,如个人要求并经单位批准参加各类学历、学位教育的人员,培训时间在6个月及以下的,工资、奖金待遇不变;在6个月以上的,岗位工资按Q/122-222·1001-20061级执行,停发奖金,实行奖学金制度。奖学金按人力资源部公布的上年全公司平均奖金的1/2确定。参加一般性岗位技能培训、专业技术培训的人员和技校、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参加学历教育或文化补课的人员,可参照上述工资待遇执行。5.1.5.3参加岗前培训的,如参加岗前培训的转复退军人等,岗位工资按1级执行,停发奖金,实行奖学金制度。奖学金按人力资源部公布的上年全公司平均奖金的1/2确定。5.1.6新增人员岗位工资处理办法5.1.6.1各类学校毕业生定级上岗后,均实行上岗预备期(运行人员除外),在上岗预备期间按过渡岗位工资执行。未定级上岗的执行1级岗位工资。5.1.6.2系统外调入职工,与所需岗位专业对口经考试考核合格上岗的,按所任岗位的岗位工资执行;与所需专业基本对口的,实行半年的上岗预备期;与所需专业不对口的,实行1年的上岗预备期。上岗预备期间的过渡岗位工资均按比本岗位岗级低2级的岗位工资执行。5.1.6.3系统内调入职工,与所需岗位专业对口经考试考核合格上岗的,不实行上岗预备期,执行所任岗位的岗位工资;与所需专业不对口的,实行不少于半年的上岗预备期。上岗预备期间的过渡岗位工资均按比本岗位岗级低2级的岗位工资执行。5.1.6.4经岗前培训合格的军转干部和复退军人上岗后,直接按所上岗位的岗位工资执行,不再执行过渡岗位工资。5.1.7长期病休人员经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返岗后,试岗期三个月,试岗期间的试岗工资,按比本岗位岗级低2级的岗位工资执行。试岗期满符合上岗条件后,按本岗岗位工资执行。5.2技能工资管理5.2.1技能工资标准按华电国际人[2004]30号文规定的起点118元标准执行。5.2.2职工晋升技能工资要按集团公司统一规定办理。5.2.3对于在工作后又取得后续学历的人员,凡是经单位批准、国家承认学历和所学专业与工作岗位专业对口的,如原技能工资低于相应学历的定级工资的,可按定级工资执行。5.3年功工资管理5.3.1年功工资的实行范围是本单位在册职工。5.3.2发放标准是在职职工每年6元,按照工作年限累加。5.3.3计发年功工资的年限,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当年起至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止。5.3.4年功工资从每年的1月1日起增发。5.4津补贴管理5.4.1运龄津贴5.4.1.1运龄津贴从从事运行工作的当年起至调离运行岗位或办理离退休手续止。每年0.5元,按照运东莞培训网行工作年限每年累加。5.4.1.2离开运行岗位一年以上者,间断期间不计算运龄,但间断前后的运龄可合并计算。5.4.1.3累计从事运行工作满25年的女职工、满30年的男职工,调离运行岗位时,运龄工资予以保留,退休时如数发给;累计运龄达不到上述年限的,从调离运行岗位或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停发。5.4.1.4运龄津贴从每年的1月1日起增发。5.4.2夜班津贴5.4.2.1发放范围和标准a)实行五值四运转的部门,从事晚8点至凌晨2点,以及凌晨2点至早8点的生Q/122-222·1001-2006产工人和必须跟班生产的干部,夜班津贴标准为十元;实行四值三运转的部门,中班夜班津贴标准为七元,晚班夜班津贴标准为十元。b)因设备抢修等特殊情况加班,延长工作时间至23点以后,凌晨1点以前的,执行夜班津贴标准七元;延长工作时间至凌晨1点以后的,可参照执行夜班津贴标准十元。已发放加班工资的,不再发放夜班津贴。c)夜间值班人员执行夜班津贴标准十元。5.4.2.2发放办法由各部门按照奖金承包办法自主核发。5.4.3保健食品补贴5.4.3.1保健食品补贴的发放严格按照潍电人字[1994]62号文和潍电人[1995]52号文的规定执行。各有关部门按职工实际在岗出勤天数和发放标准,按季做出发放明细表,交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发放。5.4.4医疗卫生津贴5.4.4.1发放范围和标准a)从事放射、透照的专职工作者,每人每月21元(每日0.7元),非专职人员按接触天数计发,每人每日0.7元。b)从事临床检验、生化实验、免疫实验的工作人员每月10元(每日0.33元)。c)专职从事超声波、激光、高压氧诊治工作和从事口腔科直接接触汞等有害物质的专业治疗人员的卫生津贴为每月12元(每日0.4元)。d)直接接触有传染病患者的行政人员、工勤人员(含挂号、药房人员)每人每日0.17元,每月累计最多不得超过5元。e)门诊、住院、病房的医护人员,每人每日0.23元,每月累计最多不得超过7元。5.4.4.2发放办法及有关问题a)凡兼做两种类别以上可享受医疗卫生津贴工作的,只享受其中一种津贴,不能同时享受两种津贴。b)除专职从事放射线工作人员按月发给外,其余人员均按接触天数发给。c)对享受医疗津贴的人员要严格考勤制度,并严格按标准发放。d)医疗卫生津贴按季由卫生所做出发放明细表交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发放。5.4.5其他非岗位性津贴5.4.5.1副食品价格补贴、图书补助费、洗理费、交通补贴、煤价补贴、开放地区补贴、取暖补贴等均按省电力公司规定执行。5.5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的审定与处理5.5.1各类学校毕业生临时、定级技能工资标准5.5.1.1博士、硕士研究生不实行见习期。博士临时工资169元,工作一年后为十级,185元;硕士临时工资161元,工作一年后为九级,177元。5.5.1.2双学士学位及一般研究生,见习工资154元,工作满一年后定八级,169元;本科生,见习工东莞培训网元,工作满一年后定六级,154元;专科生,见习工资132元,工作满一年后定五级,146元;中专生,见习工资111元,工作满一年后定三级,132元;技校生,见习工资104元,工作满一年后定二级,125元。5.5.1.3各类学校结业生、肄业生及学徒工的实习工资、定级工资、学徒津贴及转正定级工资标准Q/122-222·1001-2006按华电国际人[2004]30号文执行。5.5.2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工作满一年后,由教培中心负责进行定级、上岗考试;考试合格后,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并填写“转正定级审批表”,签署部门意见后交人力资源部。“审批表”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按要求逐级审批后,存入本人档案,转正定级工资从入公司满一年后的次月起执行。5.5.3见习期满考试不合格,及连续缺勤一个月或累计缺勤三个月以上者,适当延长见习期。5.5.4岗位工资按本标准(5.1.6.1)条规定执行。5.6志愿兵、义务兵的工资处理5.6.1技能工资的处理5.6.1.1军龄(含入伍前工龄)满三年不满五年,其技能工资定二级,125元;满五年不满八年的定四级,139元;满八年不满十三年的定五级,146元;满十三年不满十七年的定七级,161元;满十七年以上的定八级,169元。5.6.1.2志愿兵转业、义务兵退伍到本单位后,凡在部队获个人二等功以上的,志愿兵在部队受到提前晋级奖励的(包括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同时受到晋级奖励的),其技能工资在上述规定定级的基础上,可以高定两级。5.6.1.3岗位工资、各种津补贴、年功工资及奖金等待遇均按本标准(5.1.5.3)(5.1.6.4)(5.3)(5.4)条规定执行。5.7军转干部的工资处理5.7.1军转干部工资标准的确定严格按照华电国际人[2004]30号文的规定执行。5.7.2岗位工资、各种津补贴、年功工资及奖金等待遇均按本标准(5.1.5.3)(5.1.6.4)(5.3)(5.4)条规定执行。5.8系统外调入人员的工资处理5.8.1调入人员的技能工资严格按照华电国际人[2004]30号文的规定执行。5.8.2岗位工资、各种津补贴、年功工资及奖金等待遇均按本标准(5.1.6.2)(5.3)(5.4)条规定执行。5.9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5.9.1企业职工受开除留用查看处分的,受处分期间应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原工资,由企业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和按劳分配的原则,决定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留用察看期满后,是否需要重新评定工资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5.9.2受其他处分人员的工资按照华电国际人[2004]30号文的规定执行。5.10加班工资管理5.10.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5.10.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5.10.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安排劳动者补休,只能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5.10.4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安排加班职工补休。5.10.5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轮班工作视为正常工作。其中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其工资的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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