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薪酬管理与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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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企业薪酬管理与外部环境一个变化的外部环境劳动工资立法最低工资标准集体谈判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资指导线制度劳动力市场:薪资调查一、薪酬管理及其变革的社会经济基础20世纪末以来,全球经济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这些变化影响了企业,影响了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同样地,也影响了企业的薪酬管理:国际性的商业竞争激烈,而且越演越烈,导致了全球性的结构调整。企业更加注重从总体上关注生产效率问题,测量它是高效,或者低效、无效。薪酬管理必须建立在效率第一的基础之上;技术创新引起了工作结构和绩效的变化,由此影响了对工作的需求的变化,以及为满足新的工作需求而导致的员工类型的变化。技术变革带来了员工知识和技能的老化,许多员工的技能已经不适应新技术的变化,除非改进自己的技能结构和水平。技术创新对薪酬改革提出基础性要求,薪酬管理必须适应技术变革需求。产业结构的调整使得与信息和服务相关的部门战据主导地位。由此导致了劳动力市场上对特定劳动力类型需求上午变化,一些新技术产业的劳动力缺乏,一些员工因不适应这种需求而失掉工作机会。生活水平提高的压力。竞争的加剧使得员工增加实际收入和维持现有的生活水平越来越困难,企业提高生产效率的难度也越来越大,迫使许多员工不得不做出这样的选择:或者增加工作付出,或者降低生活水准。劳资关系的新变化。外部环境的变化对企业和员工都有着重大的影响,变化使得竞争性加大,风险加大,压力加大,由此导致企业必须进行持续地、永久性的变革:包括在管理理念、计划、工作模式和付薪模式上,都必须进行彻底的变革。而这种改革的重任是企业一方承担不了的,必须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从制度和机制上将组织和员工在责任、风险和利益等方面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由此导致了劳资关系的新变化,使得组织和员工在企业范围内必须结成利益共同体,以应付外部环境的挑战,薪酬管理支持这种关系调整。薪酬管理的外环境企业薪酬管理与企业其他管理,特别是人力资源管理一样,都要受到许多企业外部环境的影响,这些因素包括:经济发展水平劳动力市场物价变动,特别是生活费价格的变动行业竞争政府干预工会毫无疑义,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到企业薪资水平、薪资结构和薪资管理。其中,对企业薪资管理模式和模式运作影响最为直接的因素是:劳动立法:国家运用法律机制进行直接调控工资制度和工资政策:政府利用政策手段进行间接宏观调控: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等工会:集体协商制度劳动力市场工资率: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二、薪酬立法与合法付薪1、合法付薪的意义:合法付薪是企业薪酬管理的一个基本原则,或者叫底线原则遵守薪酬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可以使企业避免法律方面的纠纷法律提供一个薪酬管理的基础框架,根据框架,可以获得薪酬信息,提高薪酬管理的有效性。2、相关的国际国外立法国际劳动立法机构主要是世界劳工组织,关于工资的立法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劳动法的体系,在三个层次中,都有与工资管理相关的法律制度:在国际立法方面,与工资有关的法律和规定主要有:最低工资保障;工作条件:工时法,在1935年时已经把周工作时间定为每周40小时;休息时间,每周必须休息一天;年假制度,1970年规定为3周等;社会保障:二战之前,主要是工伤和疾病保险;二战之后,涉及到9个方面:医疗护理、疾病津贴、事业津贴、养老保险、工伤津贴、家庭津贴、生育津贴、残疾津贴、遗属津贴等。此外,还涉及到女工、童工和年老工人的职业保护,以及外籍和移民工人的特殊保护问题等。劳动法体系劳动关系协调法劳动基准法劳动保障法劳动合同集体协议工资法工作条件法社会保险企业福利三、最低工资标准1、国际立法背景国际劳工组织自成立之日起就一直在寻求确保劳动者工资合理支付的途径,1919年第一部《国际劳工组织章程》中,提出了“规定适当的生活工资”的内容,规定“会员国应当”按照当时该国的理解,支付工人足以维持适当生活标准的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经过近百年的努力,直到1970年,才通过了《确定最低工资公约》,第131号,该公约实际上能覆盖所有工人的最低工资。即通过国际立法手段确定了成员国的最低工资标准问题了。“最低工资”一词在世界各国有多种解释,一个比较认可的内涵是:由政府行使权利,依法强制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工资。因此,最低工资标准与其他几个底线工资与收入的性质和含义不同:不是集体协议中规定的最低工资,因为它们是雇主与雇员协议的工资,虽然制定形式和结果受法律保护,但数额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不具有普遍性;不是特定企业自己规定的最低一个等级的工资,这种底线工资可能与最低工资相等,也可能不相等,但性质不一样;不是最低生活费。最低工资是指以工资收入为生活来源的工薪阶层的最低工资标准;生活费是政府社会救济部门的一种社会保障方式。最低工资要高于最低生活费,因为它是家庭中的主要收入者的最低收入水平,两者的差别还要考虑一个负担系数。2、国际立法的特点国际劳工立法对最低工资的规定,是从国家的角度而言的,有效范围在成员国之中。但是,最低工资一般是以地区作为实施范围的,各地区的经济水平、物价指数、劳动力市场状况差异,导致标准的不同。在国外,有些最低工资覆盖所有部门和行业,有的国家仅对一些特殊行业,或者特殊群体实行保护。因此许多国家最初的最低工资标准是行业标准。在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中所考虑的要素,一是微观因素:工人及家庭的生活必需品支出和价格、该国的一般工资水平、生活费、社会保障津贴以及其他社会阶层的生活水准;二是宏观经济因素,包括经济发展的要求,生产率水平,获得和维持高水平就业的需要等。国外最低工资标准的发展沿革1、建立时期最低工资最早进行最低工资立法的是新西兰和澳大利亚,时间是19世纪末和20世纪世纪初。新西兰的标准建立于1894年,初衷是为了制止和解决劳资争端;后传到澳大利亚,其立法是为了消除“血汗工资制度”。随后开始传到英国,开始是在一些最易受到特殊工人群体,而后扩大到更多的行业。在欧洲大陆,许多国家,例如,法国、挪威、奥地利、捷克斯洛伐克、德国、西班牙和比利时等在20世纪初,也建立了最低工资制度,但范围极其有限,主要是一些家庭工人。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才扩大了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美国最早的最低工资保护对象是女工童工,是从州立法开始的,而后逐步扩大范围。一些发展中国家在20世纪初也有了最低工资制度,但一般是受宗主国的影响,例如比利时的殖民地刚果、英国的殖民地、欧洲在拉美国家的殖民地等。2、二战之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最低工资保障立法才得到了迅速的发展:(1)工业化国家:可分为几种类型:一种是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使用最低工资标准制度,一般是集体协议制度不能涵盖的群体中,通过该制度实施保护;第二类是英国和爱尔兰等,在工会力量薄弱的行业建立;第三类是涵盖了所有的行业和工人;第四类日本,59年才在少数行业中实施,70年代才普遍推广。工业化国家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一旦制度建立,不会名存实亡,而是运行非常规范,定期调整;二是,最低工资只是作为企业工资决定的补充形式,工资决定仍以集体谈判制度为主。(2)发展中国家的拉美地区比亚洲地区实施早,制度比较健全。做得比较好的亚洲国家是:斯里兰卡、缅甸、马来西亚、菲济等。历史最长的是菲律宾,50年代初开始立法,但以后的调整很无规律。韩国和新加坡,以及香港直到90年代中期以后,都没有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应用特征集中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最低工资应用特征上的差异比较。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最低工资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四个特征:其一,具有社会保障的职能,加入政府对劳动力市场进行规范的意愿。因为许多劳动者文化素质低、就业难、竞争激烈导致了贫困现象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通过法律手段能够约束雇主支付能够满足工人最低的生活标准的话,就可以缓解政府对这些人员的救济支出。因此,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对于政府有两种意义:一是,规范劳动力市场;二是,减轻社会救济负担。其二,单一的工资规范,集体谈判等工资协商制度不完善,无法对劳动力市场进行有效规范,在很大程度上政府主要借助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控。发达国家其他制度比较完善,最低工资标准仅是集体协商制度的一个补充形式。其三,应用范围广。因为工资水平低,大部分工人是处在临近最低线的工资水平,对所有的工人的工资水平几乎都有影响,覆盖面广。发达国家绝大部分工人的工资是在最低标准之上,涉及的人员范围比较小。其四,标准只具有原则和目标的作用,缺乏机制运作的职能。最低工资是基本薪酬的基础,基本薪酬又是其他企业薪酬形式的平台,因此,在发达国家,如果最低工资变动了,其他企业工资水平和结构也应该按比例随之变动。但许多发展中国家只具有一个底线水平的制约作用,而且往往原则与执行、目标与实际操作脱节。最低工资标准的作用与作用范围从一般意义上讲,最低工资标准有四个基本作用:为弱势群体提供保护、维护工资的社会公平性、社会“安全网”的作用、以及促进宏观经济稳定和完善收入分配等。其中,与企业关系密切的是前两个,同时在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中,这些作用在发展中和发达国家,特征也不一样:其一,为少数劳动力市场的弱势群体提供保证,最低工资标准在性质上是一种政府的政策工具。这些群体大多包括:家庭工人、未成年人工人、女工、土著工人。现在少数被保护群体一般以行业划分的,在这些行业中集体协议制度不健全,或者工资偏低等。例如英国“普遍比其他就业岗位工资率低很多的任何一个行业企业。”尽管最低工资标准对低收入者阶层有一定的法律保护作用,但是也有的观点认为,这种作用在有些情况下可以起到负面影响,例如,有的企业就把最低标准合法、合理化,成为企业的底线标准,而且行业标准不变,企业低线标准也不变;另一种负面作用是抑制集体协商制度的发展。在发展中国家,集体协商制度很不健全,低工资的群体多,在这种情况下,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任务非常繁重,政府的监督任务繁重,也难以保证标准能够及时调整。其二,“公平”工资确定的作用最低工资标准实质是坚持了一个倡导社会公平的原则,而且也为行业和企业的工资支付规定了一个公平的底线。因为在劳动力市场上,尤其是在供大于求的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往往是处在不利的地位,政府必须借助法律工具进行约束和调节,即抑制不公平的劳动力市场竞争。而且最低工资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劳资纠纷,缓和了劳资之间的关系,对维护劳动力市场的秩序和调节企业内部的工资关系是有积极意义的。一个相反的观点是,最低工资标准可能抑制劳动力市场的竞争,而且有可能加大工资成本,更不利于弱势群体的就业。因此,一些国家提倡为了保护竞争,主张在行业范围内,或者为每一个职业,而不是在全国,或区域内确定一个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1、确定最低工资的机构及其运作(1)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国家很少,美国是个例外。因为如果通过立法形式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就会使得调节缺乏弹性,而且引发许多问题。一些国家,例如菲律宾在20世纪60年代曾经通过立法形式制定最低工资标准,但很不成功,不得不废止。(2)行政当局主持制定。最低工资由政府,或劳动部长以规定、条例或法令的形式颁布,或者,把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和修改委托给行政部门。一些国家(加拿大)在法律上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但有具体的行政部门决定和监督执行。一些国家成立专门的委员会和咨询机构作为常设机构,对最低工资标准行使、咨询和建议的职能,最后由行政职能部门决策,例如新加坡。还有一些国家最低工资标准由行业委员会制定;有以地区为执行范围;印度虽然是中央政府和联邦政府两级决策,但后者权力更大。我国以地方政府为住。(3)雇主和雇员参与。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精神,因为最低工资标准与雇主雇员关系最为直接,因此,政府在制定标准,或者修订标准时,应该有工人和雇主参与决策过程。最直接的参与形式,就是选派代表进入标准制定班子。2、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指标指标制定非常复杂,必须在概念上统一,许多国家都通过法律形式定义,例如,墨西哥规定“最低生活工资将充分满足一家之主的物质、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正常需求及其子女必须接受教育的需要”,所涉及的内容包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